篇一 :述法总结

一、学法

今年以来,我根据年初总体工作思路与任务,以在建设办工作为契机,主动学习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了自身学法用法思想理念。更加意识到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

二、守法。

不断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作为一名为民服务的公仆,在做好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的同时,我更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来做我实际工作的指引。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怎样做,不可以怎样做,法都是我的办事之根基。确切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坚持依法行政,力争做一名合格优秀的人民公仆。

三、用法

作为机关的一名中共党员,学法是用法的前提,但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特别是近些年在城建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在我实际工作中我认真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坚持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理念,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据相关建设政策、法规为准则,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扎实有效的开展城建工作,为构建合理合法的和谐同安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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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市城管局20xx年度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工作总结

市城管局20xx年度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工作总结

根据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度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述法考评工作。

一、 提高认识,认真组织

在传达市述法工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专题召开党组会议,研究本年度述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计划安排、内容形式,力戒形式主义和走过场,以扎实的工作作风、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述法工作,并力求创新。在内容上将述法工作与述职述廉工作结合起来,努力构建“德、能、勤、绩、廉、法”六位一体的考评体系,做到同促进、同提升、同完善,落实政工处具体抓,办公室、监察室、法规处协同组织落实,法规处具体负责汇报。述法考评坚持平时与年终相结合,书面述法与口头述法相结合,社会评议和群众评议相结合,通过全面的述法工作促使依法行政理念贯穿于工作全过程。

二、 立足职能,全面述法

按照文件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按照各自职责全面述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对照法治城管工作实际和领导干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实际需要,不断丰富述法考评内涵。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规则,落实重大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合法性审查,积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执法流程,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强化行政监督。全年,我机关无复议被撤销、诉讼败诉的案件,机关负

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并做到“出庭应声”。

三、 主动延伸,应用结果

将述法活动向机关中层及所属支队和环卫处延伸,要求在述职报告中重点就依法行政问题进行报告,供主管领导进行评价。将机关领导干部的述法工作与本机关的工作绩效和考核评定等次挂钩,将机关中层及所属支队和环卫处述法工作与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考核任用相挂钩,述法情况存入干部个人档案。同时,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首长问责制,对述法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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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万能用句总结

2013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用句总结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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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万能用句总结

2012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用句总结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臵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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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民法学”简答及论述题汇总

“民法学”简答及论述题汇总

1.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

2.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

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

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

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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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20xx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万能用句总结

2012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用句总结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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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法论述题总结

目录

民法论述题总结

民法论述题总结

民法论述题总结

民法论述题总结

民法论述题总结

民法论述题总结

民法论述题总结

民法论述题总结

民法论述题总结

1

论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它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各国法普遍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在民法上的体现,同时它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持有善意,它要求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履行义务考虑他方利益,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等等。它是商品经济获得充分发展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要求,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原因

1.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己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设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而受到损害。

2.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木位走向社会木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囚经济崩溃、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

3.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囚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衡平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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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万能用句总结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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