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保险业学习心得

保险业学习心得

昨天保监会组织学习新保险法,听完有些许体会。

首先感叹中国人智慧的集中体现--变通性,稍微改两个字就可以和原法有很大的区别,并延展出很多信息。比如很多地方把原来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改成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这就意味着有些事情必须经保监会,而不是保监局可以做主的了。

在进一步的学习中,魏副主席提到了贯彻保险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一、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保险专营原则。貌似还有第四个加强监管方面的,没记下来。

保险业对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行业,这就是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而现在我国的保险业中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不仅让投保人遭受损失,失去信心,还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比较新旧保险法中总则第一条就可以看出差别: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既然诚信如此重要,我们来探讨一下诚信的本质。

记得我在某次重大的升学考试中语文作文题是诚信,估计99%的学生都是围绕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来抒发自己对诚信的信念,对投机倒把的不耻。在了解社会,学习历史之后,会发现以德服人太不靠谱,参考方世玉他岳父就知道了。在拜读明朝那些事儿时,才发现博弈论是中华民族的智慧的精髓,比纳什要早几千年了,只是没有形成文字和理论而已,毕竟如果大家都知道就没得玩了。如果你想要某个人做某件事或达到某个目的,必须有能力制定好规

则,当规则制定的足够有水平,不管这个人是聪明(看破局的除外),还是笨,不论他处在什么样的立场,都可以达到目的。就如同走迷宫,迷宫设计的好,不管是人还是骡子都只能走一条路达到那唯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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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学习保险法感想

********班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使大家对此法有了一个较为全面,深刻地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国家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学习,使我们更多的了解社会保险权益,增强维权意识,让我们每位员工了解参保、社会保险待遇及有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制定,使我们每位员工都知道了保险给自己带来的好,带来的保障,建立了中国人自己的保障制度,标志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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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保险学学习心得.doc

《保险学》课程 学习心得

本学期我选修了由龙世邦老师主讲的保险学课程,这一次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包含保险基础、保险种类、保险实务、保险管理等多个方面,龙老师教学上从抽象到具体,从原理到实务,从主体到客体,从经营到监管,从国内到国外,章节的设置注重内在逻辑关系,注重原理性,把握实用性,体现时代性,富于生动性,使我对保险活动有个完整清晰的了解,增强了我对保险业的热爱,激发了我对保险相关知识学习的兴趣,使我获益良多。

我们知道,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保险业则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化与业务国际化的加强,企业经营面临的各种风险更大,社会对风险管理人才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同时伴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逐步规范以及保险业的不断开放深入,国内外保险公司的人才缺口也相当严峻。

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已经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定意义上,保险业的现代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保险业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和谐的标志。

通过课程,我还了解到保险合同的设计与签订、保险理赔与索赔、保险纠纷的处理、仲裁与诉讼等保险活动的全过程无一例外的都与法律有关。事实上,保单就是建立在精算基础上的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制度既是一项经济制度,更是一项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离不开各种法律的支持与规范,同样,保险活动只有以法律为依托才能规范有序发展。保险活动必须遵从我国的民法、经济法、合同法与保险法。而涉外保险业务则遵从业务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多年前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则是我国保险业的根本大法,对规范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良性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这次课程使我明白保险活动的全过程都是有法可依的,同样也是有法必依的。面向未来,保险业是一个朝阳产业,保险业发展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发展的潜力和空间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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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 “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面,需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乏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法》中的这一系列规定,使查询和咨询从经办机构的服务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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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保险学学习心得.doc

《保险学》课程 学习心得

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被定义为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将一个实体潜在损失的风险向一个实体集合的平均转嫁。其实通俗地讲,就是一旦加入某个团体,就“一人有难,大家平摊”,是以货币形式平摊的社会风险转嫁机制。 保险学课程的内容包含保险基础、保险种类、保险实务、保险管理等多个方面,老师教学上从抽象到具体,从原理到实务,从主体到客体,从经营到监管,从国内到国外,章节的设置注重内在逻辑关系,注重原理性,把握实用性,体现时代性,富于生动性,使我对保险活动有个完整清晰的了解,增强了我对保险业的热爱,激发了我对保险相关知识学习的兴趣,使我获益良多。 我们知道,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保险业则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化与业务国际化的加强,企业经营面临的各种风险更大,社会对风险管理人才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同时伴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逐步规范以及保险业的不断开放深入,国内外保险公司的人才缺口也相当严峻。

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已经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定意义上,保险业的现代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保险业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和谐的标志。

通过课程,我还了解到保险合同的设计与签订、保险理赔与索赔、保险纠纷的处理、仲裁与诉讼等保险活动的全过程无一例外的都与法律有关。事实上,保单就是建立在精算基础上的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制度既是一项经济制度,更是一项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离不开各种法律的支持与规范,同样,保险活动只有以法律为依托才能规范有序发展。保险活动必须遵从我国的民法、经济法、合同法与保险法。而涉外保险业务则遵从业务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多年前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则是我国保险业的根本大法,对规范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良性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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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学习心得体会(保险培训)

辉煌寿险

为期四天的准营销经理培训班在学员们真切的掌声中结束了,其实我还有一些意犹未尽。因为这四天的学习确实让我受益匪浅,感慨良多!

一、人生的选择

我想:人活着应当不仅仅只是因为活着,他得有他的目的抑或是目标。竟然有了目的或是目标,那么他就会有所选择。该如何选择呢?这或许是很多人都在思考的问题,但最终不外乎两个选择:金钱和自我价值的实现。虽然我算不上是那种金钱至上的人,但自我能力的提升与自我价值实现的愿望却是非常强烈的。以前做教师虽安逸轻松,可我在其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我不愿那么平凡而庸碌的过一生,于是我选择了放弃选择了迷茫。但庆幸的是在这次学习中,我更加明确自己找到了实现愿望的可能。在培训班的企业文化课上,我找到了共鸣,感恩的文化与自己曾在困苦中自我劝慰的想法是如此的相契合。霎时,我找到了生命的力量,生命的支点。领导和老师们的亲身经历也着实令我敬佩,不由得心底发出这样一种声音在说:“这,就是我想要的!”

“只有一条路不能选择,那就是放弃的路;只有一条路不能拒绝,那就是成长的路”,在这里,我不愿放弃不愿拒绝,坚持自己的选择!

二、知识的学习

虽然我和我的家人一直都认同保险,也比较支持它。但是心底不免还是有一点疑惑与忐忑,无法去理解其中的很多东西。通过四天的学习,让我彻底认识了保险,心底的疑惑与忐忑在此刻间荡然无存。并且深为改革开放前的保险业感到痛心和惋惜,但也让我了解了近三十年保险业得发展,让我对保险更加有信心。也深深的意识到,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需要我们这一群已从事或即将从事保险业的人员的帮助。因为保险能让国民自身拥有一定的保障,同时也为国家减轻了负担,利国利民,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这种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不断的去完善。以便于使自己更加专业,也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三、卡耐基的训练

这个是让我最令我惊叹的,也让我有所感悟。做自己不愿去做的事是非常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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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保险法规学习心得

两法规学习心得

在四月法规学习活动中,中支组织全体员工认真仔细的学习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和《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两个法规文件。我觉得受益匪浅,总结了一下自己学习的心得:

一、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人身保险的基本服务规定。法规中对有关人身保险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都做了详细的阐述,规范了开展人身保险业务中电话服务、新单受理、客户回访、合同保全、理赔服务及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基本服务标准。

在电话服务方面,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应当公布、告知服务电话号码,便于投保人能通过电话获得及时服务;明确了电话服务应当至少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满足投保人的服务需求;规定保险公司实行24小时电话服务,其中工作日人工接听服务不少于8小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服务电话的来电记录及处理制度,确保投保人服务需求能够被追踪处理;规定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在客户回访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回访制度,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且规定了回访形式。《服务规定》还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合同保全。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资料齐全的保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保全,并且通知保全申请人。保险公司不同意保全的,还应当说明理由;二是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填写错误的,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保全申请人;三是规定了保险公司完成合同保全的期限。

《服务规定》在理赔服务方面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指导当事人准备索赔资料和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核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且说明理由;保险公司对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赔付请求,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办理鉴定手续;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此外,规定中强化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还要求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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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20xx年x月x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 《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

一、各级政府依法履责

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区别是强调政府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为职工参保。

1、医保制度覆盖全民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笔者认为,应尽快打破 “制度分设、城乡分割、资源分散”的 “三分”不利局面,加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并按照 “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度统一”的步骤,探索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业务流程和信息标准,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2、基金先行垫付的责任。

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不支付到先行垫付,是政府责任承担意识的显著增强。从以往案例来看,由第三方造

成伤害,而第三方逃逸或无力支付的情况很多。受害人往往面临双重压力:基金不能支付,参保 “无用”;赔偿追讨不到或赔款一拖再拖。正是这种窘境,困惑了包括受伤者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

二、明确经办机构依法经办职能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机构设立原则、经费保障机制和经办机构基本职责,解决了长期困扰经办机构的体制性问题,明确了政府主导的经办模式和经办服务的属性。这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对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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