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 生产事故报告
1、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
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
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
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述两项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
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3、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
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
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
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
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
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
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二、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
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
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