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普法教育 加入时间:2007-6-22 16:16:12 点击:2005
1.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学校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3.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的1小时内及时向校带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带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报告:
4.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4.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的;
4.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4.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4.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5.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
6.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密切联系,及时将调查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7.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校长进行全面汇报。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表时间:2008-10-22 13:57:47 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226
--------------------------------------------------------------------------------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学院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