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安全生产报告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 生产事故报告

1、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

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

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

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述两项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

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3、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

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

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

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

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

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

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二、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

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

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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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和考核,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应严格按本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汇报工作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汇报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严肃认真的原则。

2、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的形式和内容

安全生产信息按即时、班中和定期三种形式进行汇报。

(1)即时汇报是指当各部门发生如下事件时的请示和汇报:

人身、设备等事故的报告;

设备异常情况报告;

设备检修即时报告;

生产事故即时上报的有关事项;

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2)班中汇报是指各单位跟班队长和班长接班时汇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安排;班中汇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和有无各类事故影响;交班前汇报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和下班需处理的问题。

(3)定期汇报是指各单位按每日、每周、每月等定期向单位负责人和安全领导小组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主要包括:安全、技术监控、设备可靠性和生产情况等汇报。其中安全、技术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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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可靠性的汇报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的汇报程序及要求进行汇报。

3、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要求:

(1)对于人身、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可直接反映给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事事故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逐一上报;设备运行异常情况报告是指当设备发生非计划运行、停运,存在重大缺陷、隐患,存在其它异常情况时的报告;

(2)即时汇报是指当设备开始(完成)大修、小修(扩大性小修)、节日检修、事故抢修时的汇报;

(3)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汇报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负责人。

(4)各种安全生产报表、报告和申请在填写过程中要认真、仔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5)对汇报不及时、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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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模板

XXX企业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发生XX、XX、-----、火灾、 工伤、工亡事故报告的规程,适用于处各部门。

一、XX事故

1、XX事故由肇事者在8小时以内,以书面向单位领导、安全员报告事故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安全员应了解车辆、人员、财产损失情况,并做出事故损失预测和初步认定后24小时内向处安委会报告,并通告保险公司。

2、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人员伤亡,立即抢救伤者,并在肇事地区电话报告所在施工单位,单位应立即向处安委会领导报告。

3、重大交通事故由安委会于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设备科每月30日前向处安委会领导提供当月安全生产情况。

二、工伤、工亡事故

1、职工工作时间受到意外伤害,造成人员受伤(包括住院三天以内轻伤者),两天内向处安委会报告。

2、造成人员重伤,生命垂危或当场死亡,立即向处安委会报告,并于48小时内写书面调解检查报告。

3、

三、刑事治安、火灾事故

1、 2、 3、 4、

四、事故报表、事故报告书、报告审批程序

1、交通机械安全事故各类报表按种类、格式要求填写,于当月30日前报处设备科,由技术科安全员审核汇总后报处安委会。

2、工伤、工亡事故,按处发放统一表格填写,并附事故调查报告,报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3、一般火灾事故按事故起因、当事人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内容分析上报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4、重大刑事、治安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处安全生产办公室起草,经处主管领导审批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由设备科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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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为规范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确保事故报告渠道畅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得到妥善处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报告范围

凡在我市企业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各类事故,除按现行法律、法规报告外,还要按本制度执行: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火灾、特种设备、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等各类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的事故;

(三)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四)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3人以上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未遂事故。

二、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出租户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门店规模;

(三)事故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六)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报告程序

(一)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重大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上级及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当地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报告。此外,还要立即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非本企业的自然人或者本企业职工事故发生在本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或区域以外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向市政府、市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的各类事故,由市局、市局故归口管理部门、职员企业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其报告。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情况,事故归口管理牵头部门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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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1、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站区每天至少对各重点部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出的隐患必须现场落实整改,并作好记录备案。因条件限制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在解决之前,必须先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2、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

3、安全大检查之前,要按照“三大规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查现场管理、查制度落实、查纪律、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完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方法进行落实处理。并写出安全检查报表备查。

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须指定专人整改、复查、验收。对整改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态度消极有拖延、预期不解决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为保障在生产现场查处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消除,特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报告制度。

1、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并登记建档,同时制定应急方案,落实专人负责整改,告知

整改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并成为一种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对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排队,逐条进行登记,由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根据隐患的大小和危险程度提出处理措施。

3、处理安全隐患,按照三落实的办法。即落实处理隐患的责任人;落实隐患地点和内容;落实处理及完成的时间。

4、对处理隐患的情况,责任人应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并在安全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

5、对有些一时难以处理的重大隐患,应制定处理计划,落实处理资金,尽快得以消除。

6、对需要其他单位共同解决的隐患,应积极主动协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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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1、项目经理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每班各班组在施工前,由班组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出的隐患必须现场落实整改,并作好记录备案。因条件限制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在解决之前,必须先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2、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

3、安全大检查之前,要按照“三大规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重点查现场管理、查制度落实、查纪律、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完毕,要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方法进行落实处理。并写出安全检查报表备查。

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整改、复查、验收。对整改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态度消极有拖延、预期不解决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6、凡要求参加检查而又无故不参加者,按项目经理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为保障在生产现场查处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消除,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报告制度:

(1)、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并登记建档,同时制定应急方案,落实专人负责整改,告知整改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项目经理应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并成为一种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对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排队,逐条进行登记,由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根据隐患的大小和危险程度提出处理措施。

(3)、处理安全隐患,按照三落实的办法。即落实处理隐患的责任人;落实隐患地点和内容;落实处理及完成的时间。

(4)、对处理隐患的情况,责任人应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并在安全会议上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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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和考核,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及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应严格按本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汇报工作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汇报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严肃认真的原则。

2、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的形式和内容

安全生产信息按即时信息、作业完毕信息和定期信息三种形式进行汇报。

(1)即时信息汇报是指当各部门发生如下事件时的请示和汇报:

人身、设备等事故的报告;

设备异常情况报告;

设备检修即时报告;

生产事故即时上报的有关事项;

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2)作业完毕信息汇报是指各部门跟班队长和班长接班时汇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安排;作业中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和有无各类事故影响;交班前汇报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和下班需处理的问题。

(3)定期信息汇报是指各部门按每日、每周、每月等定期向部门负责人和安全领导小组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信息。主要包括:安全、技术监控、设备可靠性和生产情况等汇报。其中安全、技术监控、设备可靠性的汇报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的汇报程序及要求进行汇报。

3、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要求:

(1)对于人身、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可直接反映给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视事故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逐一上报;设备运行异常情况报告是指当设备发生非计划运行、停运,存在重大缺陷、隐患,存在其它异常情况时的报告;

(2)即时信息汇报是指当设备开始(完成)大修、小修(扩大性小修)、节日检修、事故抢修时的汇报;

(3)各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汇报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负责人。

(4)各种安全生产报表、报告和申请在填写过程中要认真、仔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5)对汇报不及时、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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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 事故上报的时限与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又关部门报告。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应当允许越级上报事故。

发生事故后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院:

(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上报事故的首要原则是及时。所谓“2小时”起点是指接到下级部门报告的时间,以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为例,按照报告时限要求的最大值计算,从单位负责人报告县级管理部门,再由县级管理部门报告市级管理部门,市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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