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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
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编制并披露的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符合本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四条本指引有关要求对本次发行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章股票发行方案
第五条股票发行方案文本封面应标有“XXX公司股票发行方案”1
字样,并载明公司、主办券商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股票发行方案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票发行方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七条公司应在股票发行方案的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惯例。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公司应作出释义,并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八条股票发行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
(二)发行计划;
(三)非现金资产的基本信息,包括资产名称、权属关系,及其审计或资产评估情况等;
(四)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如有);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