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新三板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20xx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

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编制并披露的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符合本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四条本指引有关要求对本次发行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章股票发行方案

第五条股票发行方案文本封面应标有“XXX公司股票发行方案”1

字样,并载明公司、主办券商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股票发行方案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票发行方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七条公司应在股票发行方案的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惯例。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公司应作出释义,并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八条股票发行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

(二)发行计划;

(三)非现金资产的基本信息,包括资产名称、权属关系,及其审计或资产评估情况等;

(四)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如有);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 余下全文

篇二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格式要求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格式要求

一、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发行情况报告书,作为申请材料的必备文件之一报送中国证监会。

发行情况报告书摘要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刊登。

二、 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时,发行对象名单及其发行数量、价格等要素尚未确定的,应当在提交的发行情况报告书草稿中预留空白处,或填写股东大会决定的区间。经核准发行后、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前,应当补充完整相关内容,由公司全体董事、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重新签署,方可公告。

报告书全文内容

第一节 本次发售概况

一、 本节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并披露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售履行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的时间、申请文件被监管部门受理的时间、审核发行申请的发审会场次及时间、取得核准批文的时间、核准文件的文号、验资和办理股权登记的时间等内容。

(二)本次发售证券的类型、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募集资金量、发行费用等;其中,应当公告发行价格与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公布发行情况公告书前20交易日均价和公布发行情况公告书前1交易日收盘价相比的比率。

(三)各发行对象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及其认购数量与限售期,应明示限售期的截止日;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按照偶发性和经常性分别列示)以及未来交易的安排。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住所。

(四)本次发售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拟取得控制权的 1

发行对象情况公告的要求披露相关发行对象的情况。

(五)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售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二、本节还应披露本次发售相关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包括:保荐机构和承销团成员、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

…… …… 余下全文

篇三 :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xx)

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发行优先股预案(以下简称发行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

第三条 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告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已在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并须提供查询网址。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发行预案中作出说明。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预案的信息披露内容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二章 发行优先股预案

第五条 发行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目的;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带来的主要风险;

(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六)本次优先股发行涉及的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七)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发行预案披露后,公司发生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发行预案披露本次发行目的时,应结合公司行业特点、业务发展和资本结构等情况,说明确定本次发行品种和融资规模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确定发行方案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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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

附件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

第一条 挂牌公司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并在完成股权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备案。

第二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挂牌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三条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情形的说明;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三)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四)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如有);

(五)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六)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

(八)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第四条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对挂牌公司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情形进行说明,并详细写明得出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五条 发行基本情况应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情况及认购股份数量等。

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说明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审计情况或资产评估情况、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等。

非现金资产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或评估。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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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10--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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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法规标题】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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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会公告[2013]52号 【颁布时间】2013-12-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www./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12/t20131227_2404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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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52号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xx年12月26日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doc

http://www./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12/P020131227498365784346.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 …… 余下全文

篇六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nlpc.)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cn或www.neeq.cc)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定向发行说明书

第七条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 …… 余下全文

篇七 :非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

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nlpc.)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cn或www.neeq.cc)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 定向发行说明书

第七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 …… 余下全文

篇八 :07-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nlpc.)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cn或www.neeq.cc)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 定向发行说明书

第七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