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暂缓执行xx市xx区公安局对我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申请理由:

我因涉嫌殴打他人被xx市xx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不当,我已向贵局申请复议。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的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我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在复议期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我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男,

委托代理人:

案由:因对 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 公安分局作出的“ ”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

二、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申请人持有器具并非用于非法目的,也没有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完全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顶格”重处,显然违法了《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 “情节特别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行罚。

三、本次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也没有体现任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予以“顶格重处”根本没有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更没有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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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丁建军,男,汉,身份证号码:65xxxxxxxxxxxx,电话: 被申请人:昌吉州准噶尔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江 系该公安局局长

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昌吉州准葛尔公安局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行政拘留并下罚款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4日11时32分,在准东医院,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因车费与我发生纠纷,并在我的左右脸部各打了一巴掌,我未还手也未辱骂史伟明,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选择了报警,并依法作出了伤情鉴定,20xx年8月6日准噶尔公安局作出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我认为准噶尔公安局处罚明显畸轻,明显偏担违法行为人,理由知下:

一、本案中史伟明使用暴力在公共场合对我实施了伤害,并造成了我轻微伤的伤害后果,属故意伤害并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行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明显处罚过轻。

二、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对我实施殴打并造成伤害后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也未主动投案,不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轻,不应当对史伟明减轻处罚。

三、本案中的史伟明殴打并伤害我一事中我不存在过错,我被殴打伤害后未还手也未辱骂史伟明,而是选择了法律的保护。

四、案发当日,违法行为人史伟明被公安民警带回头宫派出所后,史伟明在头宫派出所当着民警的面,一直对我进行辱骂,直到我请求民警予以制止,才停止。以上事实由当日值班民警及头宫派出所视频,音频监控为证,违法行为人史伟明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公然辱骂他人。 综上,准噶尔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的处罚明显畸轻。请求撤销昌吉州准噶尔公安局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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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友良,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08号。

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

(三)决字[20xx]第0132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xx]第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16日许,在炎陵县九龙经开区石潮村征地拆迁安置区,申请人承包安置区内的房屋建设,在附近租房居住,罗道生找到申请人要租房的电费时,申请人因一辆板车在罗道生家被丢失,要求罗道生告诉自己是谁偷的,该板车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请人在修铁路过程中,共丢失水泥19吨,报警后,三河派出所均没有任何答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罗道生用手指向申请人说:“你眼瞎了”,申请人为了自卫,用刚喝剩的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挡一下,水瓶脱落打在罗道生左边颧骨位置,罗道生挥拳重击了申请人嘴巴一下,事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罗道生花去医药费400多元,申请人给予支付,而申请人被罗道生重击一下,经医院

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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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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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文写法

正文内容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复议申请的要求,二是要求的理由。请求部分的内容要简洁扼要概述案情,然后写明不服哪个行政机关的什么具体行政行为,及请求复议的目的要求。理由部分,应该写明证明自己请求复议的要求、事实及证据。事实和证据的表述,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说道理应该依据事实,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说理。申请书使用书面语言,表述要体现重事实、重证据、说理充分、语气平和、态度诚恳。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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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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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行政复议申请书(蔡丽琼)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 出生,住 ,现住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地: 。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 派出所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对被处罚人 处于分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及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一、被处罚人 给申请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困扰,行为及其恶劣。

20xx年4月13日13时许,在 附近,被处罚人陈金枣因墓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对申请人 心存不满,藏身申请人背后手持石头将申请人头部击伤,致使申请人住院治疗16天方才出院,经诊断为一、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1、脑震荡,2、顶部头皮挫裂伤;二、双侧上颌窦炎症。 申请人受伤后当即报案,但被申请人却多方予以推脱,未及时处理,致使被处罚人 的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惩处,更助长了其嚣张气焰。被处罚人 在击伤申请人后,又对申请人进行打击报复,多次辱骂申请人及其家属,更有甚者,被处罚人 故意多次砸坏申请人家中的玻璃,虽然申请人及其家属多方忍让,但被处罚人陈金枣不仅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一再对申请人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给申请人及其家属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困扰。

二、被申请人未能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事态不断恶化和升级,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直至20xx年4月10日,被申请人迟迟才作出石公(凤)决字[2012]第01327、01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 作出不痛不痒的处罚,与被处罚人 的违法行为不相符合,根本无法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和制止,时至今日,被处罚人 的气焰仍然十分嚣张,仍然无休止的对申请人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申请人及其家属的痛苦实在已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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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公安厅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张林盛、男、汉族、19xx年5月26日出生

住址:伊春市带岭区永兴区三队宾北社区13组。

现羁押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劳动教养所、身份证号码: 23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伊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电话:

0458—3971620、3971603。

委托代理人:王昌树:男、汉族,电话:130xxxxxxxx

行政复议要求:请求撤销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林盛劳动教养的行政措施。

事 实 与 理 由

事实经过:

申诉人在19xx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承包地的周边,有大部分荒废的乱石地、草甸子和高岗地不能做为农田耕种,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应以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原则。在当时农村土地承包的初期,大兴乡人民政府鼓励有能力的农民开展荒山造林。申诉人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给当时永兴村和大兴乡人民政府提出利用荒山植树造林的申请,乡村政府按当时乡

村农业用地和荒山荒坡的地域管辖。由乡、村领导左志田、刘乃奎和大兴乡杨书记亲自到场把周边大约30亩的荒坡乱石地、高岗地、低洼地等五块废弃地分配给申诉人栽树,见(证据一),在靠东山山坡处有三块高岗乱石地,其中有一块较好的约5-6亩地按四类的标准折合成0.5亩农用耕地由申诉人耕种,其余的荒地都栽植树苗,到20xx年前5-6亩的荒坡地都向国家上交了农业税,其它余下的山坡地和村里统称为“台湾岛”相邻的两块地势低洼地也划给作为植造林的荒地,(原乡党委鞠书记证据附后二)。在承包该地块的同时,大兴乡人民政府鼓励荒山育林,并贷款三百元做为购买树苗的资金扶持,19xx年春天,申诉人用该笔贷款在带岭林业局苗铺购了落叶松一年生树苗,在大青川林场购买了新培育的“香杨”杨树苗。并在自己的承包田地里栽上了两种树苗。

二十年来,申诉人对所承包的5-6亩的林地进行了土攘改良,增加了肥力,清出了乱石和杂草,栽上了树苗。在该种植林地上一直向国家上缴农业税,在19xx年1月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此五块原来的荒地和低洼地仍然是张林盛所拥有林地,该5-6亩的林地仍然上缴农业税补贴,20xx年后享受国家的对农业的直补贴税政策。现在还继续拥有该林地0.5亩的经营权,由于所经营的林地与带岭林业局国有林地交界,国有林场在采伐生产期间对所承包的耕地多次发生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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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友良,男,19xx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08号。

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

(三)决字[2013]第0132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13]第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12日16日许,在炎陵县九龙经开区石潮村征地拆迁安置区,申请人承包安置区内的房屋建设,在附近租房居住,罗道生找到申请人要租房的电费时,申请人因一辆板车在罗道生家被丢失,要求罗道生告诉自己是谁偷的,该板车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请人在修铁路过程中,共丢失水泥19吨,报警后,三河派出所均没有任何答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罗道生用手指向申请人说:“你眼瞎了”,申请人为了自卫,用刚喝剩的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挡一下,水瓶脱落打在罗道生左边颧骨位置,罗道生挥拳重击了申请人嘴巴一下,事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罗道生花去医药费400多元,申请人给予支付,而申请人被罗道生重击一下,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

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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