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买卖合同商事仲裁申请书

长三角经济纠纷网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邮政编码:2012**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

联系电话:021-22817315

被申请人:中国××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路×号,邮政编码:553000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96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20xx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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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范本

×××仲裁委员会

     

[2011] ×××仲裁字第     号

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申请人就上述合同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本案审理程序适用×××年×月×日起施行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已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组庭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鉴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员。根据本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主任指定×××为本案仲裁员,于×××年×月×日组成本案仲裁庭。

×××年×月×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协助仲裁庭核对了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被申请人经合法途径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本案作了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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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买卖合同仲裁申请书

买卖合同仲裁申请书

买卖合同仲裁申请书一:买卖合同商事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

邮政编码:20XX**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

联系电话:021-22817315

被申请人:中国××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路×号,

邮政编码:553000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96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20XX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仲裁申请书二:仲裁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432字)

申请人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室,电话158694148××。

被申请人湖北金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钟存高董事长,电话8377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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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仲裁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6月19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皇图岭镇安丰村坳里组坳里010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10月25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皇图岭镇安丰村坳里组坳里010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廖正春,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攸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攸县强远A栋13楼1301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731-24257108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办理中心嘉园B1B2栋306 号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裁决被申请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向申请人赔偿自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7月27日止的违约金18280.88元(计算方式:82000×6.15%×(1+50%)÷12×29)。

3、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中心嘉园B1B2栋306号商品房出卖给XX、XX(系申请人的儿子和儿媳,两人已于20xx年6月19日在攸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中心嘉园B栋C栋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前合同),合同中约定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1平方米,价款为262000元。前合同签订后,因XX、XX与申请人系亲属关系,加上XX、XX当时的经济(支付)能力较差,无法支付购房所需款项,故在未向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并征得被申请人同意退房的情况下,20xx年1月20日,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新签订了《中心嘉园B栋C栋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后合同)。后合同与前合同只是买受人(客户)姓名进行变更,合同中其他内容没有改变。显然是后合同对前合同进行了替换,并导致前合同的及时终止(废除)。但受前合同在攸县房产局备案的影响,申请人签订后合同时只能以XX、XX名义支付首付款共82000元(20xx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上是XX的名字)。同时,申请人也只能以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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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仲裁申请书(无合同)陈玲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陈玲 、 汉 族、 1964 年 10 月 12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为: 51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为: 重庆市渝北区金科天籁城3号二单元3-1 联系电话: 134xxxxxxxx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 职务:董事长

地址:重庆市南坪花园路8号。 联系电话:62812729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交房义务。

2、请求裁决提高被申请人逾期交房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提高至

已付房屋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二。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已付房屋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

二点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直至实际交房为止。

计算至20xx年12月12日,逾期交房违约金为 14827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已付房屋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

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实现通水、通电、通气的违约金,直至实际通水、

通电、通气为止。计算至20xx年12月12日,逾期通水、通电、通

气违约金为 6740 元。

5、请求裁决本案仲裁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1

事实和理由: 2007 年 2 月 15 日,申请人就购买位于渝北区人和镇

人和街道“南极。凤麟苑” A2-10-2 号房屋与被申请人签

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98.69 平

方米, 房屋总价款为 182577 元,卖方将经过竣工验收备

案登记的房屋交付给买方的时间为 2007 年 12月 31 日。

卖方将所售房屋达到通水、通电、通气使用条件的时间为 2007 年 12 月 31 日。同时合同约定的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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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供用气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仲 裁 申 请 书

申 请 人:山坪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律师事务所

职 务: 律师

电 话:

联系地址:

邮 编:

被申请人:长流金属机械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案 由:供用气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由其承担的立悛工贸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共计167927元,及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截至 年 月 日,共计 元;

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拖欠申请人的货款共计120100.5元,及

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截至 年 月 日,共计 元;

3. 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供用气合同;

4. 裁决被申请人归还其借用的申请人所有的瓶罐及设备(具体包括 )。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山坪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坪公司”),系群盛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盛公司”)于20xx年1月依法成立的分公司,承继和负责群盛公司的钢瓶气业务。被申请人长流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流公司”),系立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悛公司”)于20xx年设立。

20xx年3月起,群盛公司开始向立悛公司有偿提供工业气体,双方之间发生供用气关系。20xx年10月8日,双方补签了供用气合同。该合同对供气年限、气体价格、结算计量依据、货款支付时间、逾期交费的滞纳金等作了约定。双方约定:立悛公司向群盛公司购买二氧化碳和液氧杜瓦瓶,群盛公司提供气体储罐和相关设备借予立悛公司使用,交货的储罐和其他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群盛公司;合同首期5年,其后每年自动续期;买方需在收到卖方#5@p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逾期应向卖方支付按欠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买方迟延付款,卖方有权停止供货、收回属于卖方所有的设备并要求卖方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出现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则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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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仲裁申请人刘艳丽与被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仲裁申请人刘艳丽与被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商

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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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裁申字第7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艳丽,女,19xx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超,男,汉族,19xx年出生。

关于仲裁申请人刘艳丽诉仲裁被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商丘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4月22日作出商仲裁字(2009)第027号裁决。20xx年8月24日,本案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称:1、商仲裁字(2008)第027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且仲裁裁决超期,违背了仲裁规则;2、裁决实体处理上明显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被申请人刘艳丽未提供书面答辩,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商仲裁字(2008)第027号仲裁裁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仲裁庭违法;2、裁决实体处理正确,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按约支付违约金。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在本院审理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依据商仲裁字(2008)第027号仲裁案全部卷宗材料,经本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xx年8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商丘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20xx年9月16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刘艳丽)使用,否则应按照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的约定,由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20xx年8月14日,刘艳丽通过汇款的方式足额交付了26万元的购房款,而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xx年9月16日前交付房屋。至刘艳丽申请仲裁时,房屋仍未经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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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可以申请仲裁确认法律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可以申请仲裁确认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及其他合同中的合同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双方约定转让合同权利的协议可以申请仲裁裁决确认其法律效力并根据协议约定裁决对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从而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合同权利转让协议的履行,实现合同权利转让目的,预防纠纷发生!申请仲裁裁决确认合同权利时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三种情形不得转让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让给第三人的相关规定,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合同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必要手续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变更的条件规定: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专属债权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规定: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法院公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

公报案例: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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