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离婚案件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20xx年10月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仅仅认识一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从一开始领取结婚证到20xx年2月30日原告从被告处逃离仅仅4个多月的时间,原告就遭到被告多次殴打、威胁;特别是今年4月29日晚,原告与被告为离婚事宜发生争执,被告竟然惨无人道的毒打原告,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均有原告被打照片、就医门诊病史录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

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

被告双方离婚。

二、在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关损失。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此一次,而是经常性的,结婚不到4个月的时间,平均1个月就可能遭受被告2次家庭暴力。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害怕碰见被告,并不得不离开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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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离婚案件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戴小平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就戴小平诉陈 锋离婚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亲戚朋友介绍认识的,交往不到4个月时间,双方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了亲,随后又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时间不久,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殴打,离家出走,虽经多次劝说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20xx年7月起,原告就彻底离开被告,二人分居已近3年,期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没有丝毫改善关系的迹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对二人和好采取无所谓态度,不积极、不主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既然无共同语言,性格又不和,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确,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如果非要一味的维持这种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况且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坚决,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和婚生小孩的抚养。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为宜,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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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离婚案件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词(一方有过错)

作者:杨丽 来源:杨丽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姚*诉王*离婚一案,原告已经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代理,经指派由杨丽律师代理此案。现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一、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离婚。

原、被告原本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比较好。自20xx年中期,被告的感情发生变化,被告利用参与奥组委工作的机会与第三者李**相识,并使其成为被告的“女友”。从此被告开始与李**频繁交往,并共同去外地游玩,并于20xx年9月17日,被告与李**共同到如家酒店新兴桥店开房间,于20xx年9月18日退房;20xx年2月13日,被告又与李依蔓同乘同一航班到杭州旅游,并于20xx年2月15日由杭州到上海游玩。在此期间,被告无疑与李依蔓同吃同住,俨然一对情旅,被告至原告及家庭不顾,任凭与第三者李**恋情说爱。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在原告得知被告与李**的不正当关系后,为保护家庭,原告及家人多次与被告及家人进行长谈,期望被告能以家庭为重,断绝与李**的关系,虽经长达一年之久的艰苦努力,但被告表面上答应不再与李**来往,暗地里却时常与李**约会,在原告得知此情况向被告询问时,被告以其与李**只是以普通朋友来往进行搪塞。在原告尽了极大努力仍然无法挽留被告时,原告只能选择与被告离婚。如此看来,原告选择离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并给了被告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但被告仍不改悔。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在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被告也多次明确原、被告已经不可能和好。

二、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的原因为被告与第三者同居,并长期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 正如本代理词第一点所述,导致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于被告与第三者同居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所至。这一案件不同于单纯夫妻感情不和为由的离婚案件,而是因被告与第三者同居,被告有重大过错而导致的离婚。因此,请法庭审理本案时,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被告的重大过错和原告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这一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与李**的照片、《住宿登记表》、被告支付的住宿费用的存根、被告与李**的机票与火车票、录音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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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离婚案件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原被告双方自结婚以后,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彼此性格不和,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曾于20xx年6月提出离婚请求,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由于被告在监狱服刑,夫妻关系并不能有任何好转。20xx年6月14日被告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从被告被侦查之日起原被告分居已达3年之久。由于被告还有将近两年的刑期,原被告暂时无继续在一起生活的可能,也无和好的可能,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

第四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五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二、被告所谓外欠夫妻共同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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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家庭中其他正当开支。在本案中,被告所说在王存利手上借的两万元欠款实际情况是被告打牌所欠,原告做的保证人。被告所说的二十万元的欠款是当初原告要外出打工,被告怕原告离开后不给孩子支付抚养费,被告强迫原告写下的欠条,法院在调查情况时被告的母亲***已经证明该事的真实情况。

综合以上几点,被告所说的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不能成立。

三、应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原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后,购买了一台34寸液晶电视,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及音响,20xx年原被告和被告的哥哥共同购买家庭住房两间,该住房有原告的1/4的份额。原告现向法院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代理人认为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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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离婚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双方自结婚以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彼此性格不和,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曾于二00四年和二00五年两次提出离婚请求。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原告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见丝毫好转。二00三年十月,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一直住在其父母家中,至今已达3年之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

二、被告所谓外欠债务,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原被告双方长达3年没有共同生活,而在此期间形成的所谓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夫妻双方必须共同生活。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早于二00三年十月即开始分居单过。原告现在对

家里的印象和记忆还停留在二00三年十月他离家单过时的情况上。从二00三年十月开始至今,单位新分给自己的楼房是个什么样?家里又添置了什么生活用品?等等这些,原告一概不清楚,原因很简单:从开始分居至今天的三年时间中,原告再没有进过一次自己的家门。从形式上来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没有解除,但在实质上,原被告双方早已没有共同生活了,这一点不仅为双方所认同,而且在客观上也是不争的事实。从被告向法庭所提交的外欠债务的证据来看,其所谓债务均是在二00三年十月(也就是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之后形成的。既然双方已经长达三年没有共同生活,而在此期间形成的所谓债务,当然不能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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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离婚诉讼案件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

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接受 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 、实习律师 担任 诉 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春雷的一般授权代理人。现就庭审中的几个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被告是否应被判离婚;2、若贵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3、若判离婚,子女由谁抚养。

对此,代理人认为:

一、原、被告不应被判离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被告也已在庭审中表达了对原告依然存有感情,愿意为了家庭的完整原谅原告曾经的过失行为。原、被告并非没有和好可能。

二、若判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1、 名下地号530111-105-108-0500-1172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所建房屋;2、 名下地号530111-105-108-0500-1171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所建房屋;3、 20xx年所购黄色推土机一辆。

以上所列的两处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在原、被告结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是为自建住宅所用,宅基地的权属当然及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另外,该宅基地上房屋的部分楼层虽是原、被告婚前建造,但在婚后,原告的父母将宅基地登记在了原、被告名下,又因宅基地与建于其上的房屋具有严密的不可分性,因此将宅基地登记于原、被告名下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将宅基地上房屋一同赠予原、被告。

推土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异议。

三、被告主张子女由其抚养。原告从不料理家务,对待孩子没有责任心,这样的生活方式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希望孩子由自己抚养。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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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离婚案件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代理词

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所作为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 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性,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 原告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经过短暂的恋爱后(半年左右),登记结婚,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在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

2. 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妻,为人母的义务

原告和被告结婚十年,女儿今年已经十岁了,婚后原告将在外打工的收入全部交给了被告,但是被告却没有承担家庭责任,常常不顾女儿在外面玩到深夜,这严重影响了夫妻的婚姻稳定,对女儿疏于照顾,也影响了女儿的健康成长

3. 原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性

被告经常不顾女儿深更半夜才归家,为此,原告已经多次请双方的亲朋做调解工作,被告却始终未予改过。今年初,被告已发展成夜不归宿,对于原告的规劝,被告亦不予理睬。在原告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现在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证明经过努力仍无法维持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1.婚后原告将在外打工的收入全部交给被告,以供被告和他们的女儿生活使用,充分说明了原告有经济能力抚养他们的女儿,而被告在婚后一直是没有正式工作的,不能保证抚养女儿正常的经济来源

2.婚后被告时常不顾女儿在外面玩到深更半夜才归家,双方亲朋好友多次调解未果,今年初,被告已经发展成夜不归宿,对女儿疏于管理,完全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义务,被告的种种行为不仅给原告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还严重地伤害了女儿那颗幼小的心灵,严重地破坏了作为母亲应有的形象,被告这样的母亲,难道会照顾好自己的女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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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离婚代理词

代理意见

审判长: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现代理人依据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1、婚姻基础方面:09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多后,在彼此有了充分认识后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间也比较长,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

2、婚后感情方面: 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12年底生下儿子,一家三口生活和谐融洽,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即使双方因为小事争吵过,双方之间的分歧、矛盾也是可以调和的。代理人认为:夫妻双方产生争执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产生争执就如同原告一样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任何一起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肯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分歧,在被告看来,双方最大的分歧可能在于被告对于原告没有稳定的工作有所报怨,但被告现在不同意离婚,就已经表明体谅了原告的难处,并希望两人重归于好。而且,被告表示愿意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

3、离婚原因方面,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被告有外遇,这点完全是不符合事实的,刚才也已经说过就不再重复,但被告认为被告是很珍惜这份感情的,必竟被告没有健康的身体,这份感情也就来得更为珍贵。

4、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并且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而且从孩子的角度考虑,被告也会尽力维护家庭的。

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长期患病 ,只能在家中料理简单家务、经济上主要都是靠家人及兄长照顾,法庭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身体长期患病,无法治愈,离婚后自已都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根本无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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