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部职工伤亡事故的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国家、企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根据事故的类别进行分级处理,处理原则是:轻伤事故的处理权限在项目部,重伤、死亡事故的处理权限在公司。

2、凡在项目上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经理负责立即组织现场紧急救急工作,并可向当地120急救中心请求援助,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同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3、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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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总承包单位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安监局。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1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安监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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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1、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严重程度分: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3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并附上医务部门诊断证明,月底上报公司。

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24小时内速报公司及当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总工会和公安局。一般以安全专业部门对事故勘查为主,填写“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月底还要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上报。

4、在伤亡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如原负伤人员死亡或事故严重程度变动,工地应及时上报公司,企业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工会补报。

二、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

1、事故调查分析主要包括: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旁证材料。

3、工地要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资料。

4、事故原因的查证方法有(1)直观查证法:即比较简单的事故:(2)因果图示法;根据事故的因果关系,作出因果图,找出事故的各种原因(包括主要原因)。(3)技术分析法:主要进行事故现场的技术状态分杵。总之,事故原因的查证必须细致,并有确凿的证据。

5、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进行,死亡事故还须有当地公安部门参与。

三、伤亡事故处理制度

1、事故的性质分:责任一事故、自然事故或有意破坏。责任事故分:全部、主要、次要、 1

一定责任四种。

2、事故责任一般按如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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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建筑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工地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为及时反映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态,掌握工伤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特制定本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一、各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由本项目承包负责人(项目经理)立即采取各种通讯形式马上向总公司领导,所属领导报告,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在报告总工的同时报告总经理,事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一小时,书面报告不得超过2天。

1、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向总公司安全科报送书面报告书一份。

2、重伤及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除按规定时间快速报告外,还应向总公司安全科报送工伤事故报告书三份。

二、工伤事故发生后要在及时报告的同时,积极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并注意保护现场。为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好标记,要保持现场各种物件的原位、形状、颜色不得破坏。要留有相片或录象资料。

三、事故发生后,对缓报,瞒报案情或现场救护处理不力的,按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年 月 日

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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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1、工伤事故的责任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司安技科、工会等相关部门报告。

2、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工伤事故的发生部门要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

3、如发生重大工伤事故,要在二个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并依据《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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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要按照建筑法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以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上报事故。

1. 事故报告制度

1) 发生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逐级报告领导。

2) 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企业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3) 向上级报告事故发生的同时,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及时抢救人员和财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调查制度

1) 组织调查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领导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开展调查工作。

2)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人员及工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3. 事故处理制度

企业在处理事故时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2) 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

3) 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

4) 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4. 伤亡事故统计制度

1) 伤亡事故统计是国家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进行控制的一项措施

2) 它及时反映国家行业及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和形势,便于掌握事故发生规律,拟定改进措施,杜绝和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3) 通过统计数字可以比较各单位、各地区之间的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安全工作形势,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数据。

4) 事故累积的资料不仅是安全教育的宝贵材料,也为安全生产设计、科研、施工清除隐患,保障安全生产,促进技术进步提供基础材料。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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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福大新校区图书馆项经部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工伤事故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生工伤事故时,必须遵循“四不放过”原则,为此制定以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一) 发生事故,项经部立即报告项目管理公司(分公司)领导,项目管理公司(分公司)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站;

(二) 发生伤亡事故应指定安全、技术、质量、劳动人事、保卫等部门的人员,会同工会组成调查组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以吸取教训,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三) 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 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公司安全站。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材料必须调整齐全,妥善保存做好立档工作;

(五) 发生事故的项经部应参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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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Xxx公司

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伤事故(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本规定所指的生产单位是指各分公司、车间,辅助生产单位是指各部室。

第四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超过24小时未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五条  工伤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六条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统计等过程中,事故类别按照《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的标准进行填写。

第二章  工伤事故的分类

    第七条  工伤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常见的事故分类有以下三种:

    (一)按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伤害。

    2.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一般指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也可按照劳动部(60)中劳护人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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