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电规土水(1997)53号
关于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的复函 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你院质计(1997)141号文收悉。经研究,由于目前《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尚未修订,其内容深度现仍执行我院19xx年6月颁发的规定。《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按我院19xx年8月12日颁发的DLGJll8—1997版本执行。 1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35)水电电规设宇第71号
关于实行《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
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区)电力局,各直属电力设计院。各省(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为适应国家计委计资[1984]1684号文“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我院对原电力建设总局19xx年颁发的《火电厂工程可行牲研究内容深度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从19xx年7月起,各设计院在编制火力发厂工程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即按新修订的《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知我院。
附件:《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牲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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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系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资(1983)116号文件“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舱试行管理办法”和计资(1984)1684号文件“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自审批手续的通知”的原则,并结合火电厂工程项目的特点而制订。
二、火电厂工程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是火电建设前期工作的两个重要阶段。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新建大、中型工程项目,都要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