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和审计报告模板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一、绪言:

1、案情:

原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出纳员张强,采用提取现金和收取营业收入不入账的方法,贪污公款50 000元。

2、鉴定要求:

(1)确认财务会计资料中有无张强贪污公款50 000元的会计事实;

(2)确认张强所经管的库存现金损失数额。

3、检材:

送检员送来检材: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会计凭证、收款收据存根。

二、检验:

鉴定人对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由张强经管库存现金所涉及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会计凭证、收款收据存根进行了检验。

经检验发现:

(一)张强同时经管本公司飞跃旅馆、工程服务部、综合服务部等三个部门的库存现金,并分别建有现金日记账。 其中:

1、飞跃旅馆现金日记账到20xx年3月底,余额为24126.49元。

2、工程服务部的现金日记账20xx年到4月底,余额为1942.30元。

3、综合服务部的现金日记账到20xx年12月底,余额为718.43元。

(二)飞跃旅馆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下列业务未记账: 1、20xx年12月31日,签发1631039#现金支票提取现金7000元。

2、20xx年3月1日,签发00302210#现金支票提取现金5000元。

3、20xx年4月12日,签发0030216#现金支票提取现金8000元。

另外,综合服务部20xx年3月2日使用0399551#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18000元现金未记账。

上述提取现金未记账金额共计38000元。

(三)检验有关凭证、账簿和收款收据存根发现:

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收款收据》所列营业收入现金共计20399.25元均未记账。

(四)经检验,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20xx年2月共有6笔现金支出,共计21968.50元均未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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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司法鉴定报告模板

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西安北路6号恒茂大厦820室 电话:0516-85799555 徐中鉴字(2010)第

020号

司法鉴定报告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根据贵院(2010)邳法司委字第9号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及要求,对贵院受理的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成立鉴定小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对案件中涉及到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荣盛文景苑5#、9#楼,局部框剪结构,工程结算经廊坊开发区恒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审计,因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提出鉴定,鉴定范围经过贵院确认。

二、鉴定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3、现场勘查资料;

三、鉴定程序:

1、接受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

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6-85799555 第 1页

2、根据司法鉴定委托书的要求,结合施工合同、结算书及相关材料

进行审核鉴定;

3、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

四、鉴定结果:

一、商业基础回填土:

5#楼:(证据卷宗ⅠP66页)索赔金额:31874.600 元

工程量: 771.49m?(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距2公里、夯填

鉴定金额:23883.54元(含一次挖机进退场费)

9#楼:(证据卷宗ⅠP72页)索赔金额:31609.500 元

工程量:761.73 m?(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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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司法鉴定报告程序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程序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司法会计工作的结果,其服务对象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怀中介机构报告不同。民间机构审计报告通常是简式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报告形式。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目前没有一个标准范示。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应当为详式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标题。应当统一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2)收件人。应当为鉴定业务委托人。(3)简要案情。(4)司法审计情况:①被审计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财务状况;②被审单位账面反映情况;③审计情况。(5)鉴定分析说明及依据。包括质证、听证记录、会计资料、有关重大经济合同、重要会计记录等。(6)鉴定结论,即鉴定工作结果。对鉴定结果要陈述清楚并附鉴定明细表。

(7)鉴定人签章。签章人和鉴定人要一致,至少应由两人鉴定并签章。

需要指出的是,鉴定结论要用陈述事实的证据来描述。至于鉴定结果究竟由哪一方负责,则由 法官业认定。鉴定报告的措词要严谨,事实和数字要准确,要有确凿的证据,经得起考验。司法审计情况要按委托内容逐条说明,说明哪些事项是符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可以确认的,哪些事项经双方质证认可达成一致意见的,哪些事项有争议、需由法官来认定。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要送达委托人、诉讼当事人,要让他们明白和

读懂报告。因而对审计情况要附明细表,把审计过程中每一笔数据的出处列示清楚,每一笔数据都必须要有依据,要经得起各方面挑剔。

另外,司法会计鉴定还应当建立错鉴追究制度。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过失或技术水平原因出具错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应当取消鉴定人资格。这样才能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和司法会计鉴定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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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司法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

甲方:

乙方: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 财务报表进行司法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审计目标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 编制的下列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二、甲方及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一)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甲方及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审计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财务报表发表司法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司法审计。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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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模板

× × 市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会 计 鉴 定 报 告 书

xx审鉴字(2009)0000 号

司法鉴定机构:xx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报 告 日 期: ××年××月××日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

宏昌天圆审鉴字(2010)第 号

Xxx人民法院:

新疆宏昌天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院委托,根据贵院xx年xx月xx日对本所的委托鉴定函中委托事项内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规定,对贵院审理的xxx纠纷一案,在原告和被告提供的相关鉴定资料基础上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原告和被告应对提供本所的相关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本所的责任是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对鉴定证据发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现将鉴定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委托日期

1、委托方:xxx人民法院

2、委托日期:xx年xx月xx日

二、委托鉴定事项

1、

2、

3、

4、

注:与法院委托鉴定书委托鉴定内容一致;

三、委托鉴定送鉴的相关资料

(一)原告送鉴的相关资料:

注:资料比较多可概括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资料少可详细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

(二)被告提供证据资料

注:资料比较多可概括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资料少可详细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

四、鉴定依据

1、行为依据:

Xx人民法院 年 月 日《xx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函》;

1、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5)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6)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3、资料依据:

(1)原告提供的资料

(2)被告提供的资料

五、鉴定原则

本次鉴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本所及参加此次会计鉴定的全体人员依据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相关会计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受被鉴定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与被鉴定各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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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从东莞某特大组织##案看“司法审计报告”的质证要点

从东莞某特大组织##案看“司法审计报告”的质证要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陈琦

近日,我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王思鲁律师、吴杰臻律师承办的东莞某特大组织##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央视对该案持续九天的庭审也进行了跟踪报道。但是,作为一名旁听了该案庭审的法律人,却不能不对侦查机关表示“愤怒”:控方在这起全国关注的影响性案件中出示的证据,在程序、实体各方面的违法竟然“无处不在”!下面便以该案认定被告人组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证据——东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书》为例谈谈控方在证据准备方面的“不正确”。

一、 《专项审计报告书》是认定被告人组织##“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证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情节特别严重”必须要具备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强迫多人##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强奸后迫使##的,造成被强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组织他人##情节特别严重这些条件之一,而本案中不存在“强迫”一说,因此控方只能从“组织##收入”以及“##人次”入手论证被告人情节特别严重。在这个背景下,出具一份《专项审计报告书》,从“专业”的角度来认定被告人组织##金额特别巨大,组织多人##多次便成为必要了。

也就是说,如果缺少了东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这份《专项审计报告书》,仅凭各被告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只能证明“组织##”的事实存在,而无法较为准确地得出“情节特别严重”的结论,进而无法将被告人的刑期加重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无论基于法律论证的角度还是出于追求其他效果的目的,《专项审计报告书》都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证据。

二、东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书》在形式和实质上均存在致命的违法之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 东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由没有司法会计审计鉴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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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审计报告举报信(最终版)

审计报告举报信

九江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贵协会所属会员单位九江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林志民有关的财务事项审计报告》存在严重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在此特向贵协会予以举报如下问题并恳请贵协会追究九江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雷金鹏、贺敏相关责任。

第一,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严重的主观倾向,导致报告不实。

首先,九江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出具该报告存在严重的主观倾向。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审计内容,纵观该报告多处使用“假设”,“初步判断”“推定”等不严谨、不客观用语,严重的损害了其作为中介审计机构的公信力。另外考虑到该公司在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上,于20xx年7月25日被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我公司有理由严重质疑该审计机构的职业操守、商业信誉以及专业水平。

其次,该报告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该报告中所适用的鉴材并未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及司法机关核实其真实性,以不真实、违反必要审查核实程序做的审计结论必然是错误的。该报告第二项“审计材料”中明确记载:上述材料均由委托方和

审计申请方(即林志民)提供;该报告第五项“影响审计(核)意见的其他事项”第2条“本次审计(核)所依据的材料均由审计委托方和审计申请方提供,部分为复印件,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均由司法机关判定,我们不具有鉴别材料真伪的职能和责任。”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6、2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或终止鉴定: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最后,该审计报告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仅仅通过盲目推定假设得出审计意见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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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审计报告摘要

审计报告摘要

一、财务收支结予情况

审计报告摘要

审计报告摘要

至20xx年3月末,审计认定总负债202,281.46元,其中:暂存款10000元,应付帐款192,281,46。比任初增加162,281.46元。 二、招待费超标

2009-20xx年3月区司法局招待费994,424.60元。招待费占工作经费比例41.2%,超过规定标准2%的20.6倍。

任期内每年招待费占工作经费的比例分别为20%,40%,38%,54%。

经抽查2011、2012、20xx年1-3月会计凭证,报销招待费#5@p933次,共计718343.8元。其中餐饮#5@p:日期为20xx年12月共54张。日期为20xx年2月共105张,日期为20xx年12月共54张,日期为20xx年3月共65张,

三、私设“小金库”34,845元。

20xx年元月至20xx年12月,区司法局通过虚列法律援助补助发放,套取资金34845元,私存私放,去向不明。

四、挪用装备购置专项资金827,372.02元

20xx年6月至20xx年3月,区司法局收到财政拨入装备专款1,060,000元。实际购置电脑、空调、家具等装备208,767元,挪用资金817,372.02元用于经费支出。

五、虚假#5@p列支费用76,128元

20xx年6月-20xx年3月司法局43张原始凭证不合规,虚假#5@p列支费用76,128元。

六、未经主管领导审核列支费用144,721.30元

20xx年6月至20xx年3月,石鼓区司法局大额#5@p未经区主管领导审核报销#5@p37次,共计144,72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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