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观摩报告(一)
本期实习律师培训课程较往年培训课程,增加了许多内容,其中的庭审观摩我认为是让我感触颇多、受益匪浅的。现就我所观摩的庭审发表以下看法及观点。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xx年3月12日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上午9:00
案由:
劳动争议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朝阳松峰餐厅有限公司(下称松峰餐厅)
被告:蒋汉林
原告诉称,原告于20xx年10月9日至20xx年11月9日期间聘请被告为其经营的餐厅在试营业期间担任厨师,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700元,待试营业结束后,被告立即离职,20xx年12月1日,原告依法取得了餐厅的营业执照,并于20xx年1月1日正式营业,随即进行了正式的员工招聘。
被告辩称,被告于20xx年10月9日至20xx年11月9日在原告处工作,为原告经营的餐厅担任主厨,口头约定原告支付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被告一直在原告经营的餐厅工作,20xx年12月1日起担任厨师长,约定原告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直至20xx年2月9日,被告被原告无故辞退。
本案双方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起诉条件。由于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予认可,且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松峰餐厅的起诉时间早于蒋汉林,因此松峰餐厅列为本案原告,蒋汉林列为本案被告。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思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松峰餐厅试营业期间,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被告于20xx年10月9日至20xx年11月9日在原告经营的松峰餐厅工作的这个事实,双方是均予以认可的,但就该关系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偿劳动,接受原告的管理,遵守原告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向原告提供了其经营所需的劳动内容,因此双方建立了事实用工关系,虽然原告仍在筹备期间,公司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筹备期间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因此,原告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与被告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