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庭审观摩报告(一)

庭审观摩报告(一)

本期实习律师培训课程较往年培训课程,增加了许多内容,其中的庭审观摩我认为是让我感触颇多、受益匪浅的。现就我所观摩的庭审发表以下看法及观点。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xx年3月12日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上午9:00

案由:

劳动争议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朝阳松峰餐厅有限公司(下称松峰餐厅)

被告:蒋汉林

原告诉称,原告于20xx年10月9日至20xx年11月9日期间聘请被告为其经营的餐厅在试营业期间担任厨师,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700元,待试营业结束后,被告立即离职,20xx年12月1日,原告依法取得了餐厅的营业执照,并于20xx年1月1日正式营业,随即进行了正式的员工招聘。

被告辩称,被告于20xx年10月9日至20xx年11月9日在原告处工作,为原告经营的餐厅担任主厨,口头约定原告支付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被告一直在原告经营的餐厅工作,20xx年12月1日起担任厨师长,约定原告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直至20xx年2月9日,被告被原告无故辞退。

本案双方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起诉条件。由于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予认可,且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松峰餐厅的起诉时间早于蒋汉林,因此松峰餐厅列为本案原告,蒋汉林列为本案被告。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思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松峰餐厅试营业期间,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被告于20xx年10月9日至20xx年11月9日在原告经营的松峰餐厅工作的这个事实,双方是均予以认可的,但就该关系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偿劳动,接受原告的管理,遵守原告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向原告提供了其经营所需的劳动内容,因此双方建立了事实用工关系,虽然原告仍在筹备期间,公司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筹备期间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因此,原告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与被告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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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实习名称:

系别:

年级专业: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x x 庭审观摩实习政法系 学 院

年月日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实习时间: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实习地点: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号庭

听说又可以去法院庭审观摩时,心里是说不出的高兴。十一月x日老师把这个令人兴奋的消息告诉了我们,并通知我们这次是民事案件的观摩,我们班将被分配到六个庭,但还不确定谁是分到哪个庭,每个庭的案件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当时我们也就只能将《民法通则》大致的过了一遍,直到第二天,老师又通知了大家分庭情况,我被分到了审理一桩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五号庭,于是我马上搜集并整理了一下与租赁合同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没想到的意外还在后头等着我。

十一月二十二日,我们早早的集合来到了分别以久的邵阳中级人民法院,看着同学们又在那边留影不禁想起了大一时第一次来这,那个时候大家都好兴奋,个个精力充沛,在法庭呆了整整一天,把一桩大型贩毒案件听审完,看着那狡猾的毒贩,心里是说不出的憎恶,对审判长那飒爽的英姿心生敬佩,巾帼不让须眉。不知不觉,老师已带着我们按程序走进了神圣的法院大厅,兴奋还是好奇,总之就是期待民事审判的观摩,相信一定不会逊色于刑事审判。

我和三十来号同学带着高度的激情在老师的指引下来到了五号庭,在开门的那一霎那,我感到异常的激动,很急切的想要见识一下里面到底是些怎样的布置。门开了,映入眼帘的却只是个狭小的空间,没有刑事审判庭的那种宽阔以及那种遥不可及的庄重,但精简不失威严且紧凑的位置安排更是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给人带来一种便于交流的亲近感。

一.案情简介

在我们入座不久后就正式开庭了。据了解案情如下:

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2段103号。

法定代表人:邱巨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安萍,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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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庭审观摩报告

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

基础课部实践教学课程

庭审观摩报告

课程名称 庭审观摩II

姓 名 冯楠楠 学号 144038 专 业 法学 班级 S141 实验项目名称 庭审观摩II 实验地点

指导教师 张庆侠 职称 教授 开课学期 2014 至 2015(2) 学期

实验日期与节次 年 月 日第 节

庭审观摩报告

一、实验目的及要求:

1、目的

《庭审观摩》是我校法学、法律事务专业开设的专业实践课。本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观摩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基本程序、阶段和步骤,了解和掌握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司法礼仪、司法仪器的使用等,以增强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初步掌握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理论的适用与操作,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先修课程: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2、要求

1、通过旁听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 基本熟悉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深化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

2、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学知识分析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观摩庭审,进一步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关注控辩双方的诉讼技巧,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做好准备;

3、培养和提高学生认识证据、分析证据的能力;

4、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要求旁听人员着装整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认真旁听,注意庭审中的每一细节。

二、实验方法与步骤:

1、实训准备

要求学生复习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的有关内容。指导老师预先联系旁听的法院和案件或安排校内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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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庭观摩实践报告

    实 践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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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名 称: 法庭观摩

课 程 代 码: 3000479

题 目: 浅谈法庭观摩之感想

学 院: 人文学院

年 级 专 业: 12级法学

学 生 姓 名: **

学 号: **

指 导 教 师: **

完 成 时 间:20**年6月 22日

摘 要

通过观摩本次的刑事庭审,我们近距离地接触了司法审判,大致了解了庭审的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从实践中进一步明晰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并引发了我对于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思考。

关键词:案件介绍 角色表现评析 程序法与实体法之运用 心得体会

此次庭审观摩,让我切实体会到了实践之中法律的运用是一个怎样的程序,了解了法官最后下判决是依照哪些依据。同时,我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庭审判有了全新的认识,感受到了其在审判中的优点。本次审理的是一个盗窃案,案情简单,但在审理中还是有挺多值得分析的地方,给我们这些刚学了刑法总论的学生们以一定的思考总结空间。

一、观摩案件简介

20XX年9月,陈某某进入某小区,用窃得的钥匙打开一住户房门,将房内两台笔记本电脑装进电脑包后关上房门,随后乘坐电梯下楼,离开小区。之后陈某某将两台电脑卖给他人获取了赃款。被害人当天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和房东提供的线索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的调查讯问,陈某某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郫县人民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最终做出如下审判: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根据刑法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二、庭审过程中各角色之表现评价

(一)法官  

在比本次庭审中,由于案件比较简单轻微,所以采取了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法官严格遵守程序,依照刑法规定并且考量犯人的具体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进行定罪量刑。审理本案的法官声音洪亮,讯问过程干净果断且不失条理,很好地维护了司法尊严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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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庭审观摩报告 模板

庭审观摩报告

班级: 学号: 姓名:

庭审时间: 庭审地点: 庭审案由: 庭审过程:

在开庭之前,首先由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并核对到庭人员信息。然后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于是宣布法庭纪律。宣读完毕以后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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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实习时间:20xx年11月22日———星期三

实习地点: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平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涉案人员

起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起诉人:刘辉强、彭文斌

审判人员:汤松柏、马代亮、肖丽娟

工作人员:书记员

每个学期,系里都会组织我们法学班去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目的是为了增强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这一次,我们旁听的是好几个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因为我们这学期开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民诉这门课程比较难理解,只有结合具体的案件才能更好的进行学习,加强理论上的认识。不仅如此,我们旁听民事案件的审判也有利于我们对民法分论的学习,这学期我们对民法进行具体的学习,所以也要结合实践学习。

一、案件介绍

这是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xx年4月17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在20xx年6月1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xx年7月10日作出判决。但是作为被告的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起诉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20xx年8月18日,彭文斌作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员持有该公司的介绍信到刘辉强处租赁搅拌机和装载机,并与刘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所有机器归还刘时,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该付清刘的租金。但协议期限届满后,刘多次催款未果,而彭文

斌又推托由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故,刘辉强在催款未果后,将彭与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他们付还租金。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被告彭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辉强设备租金115400元,由被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就有了20xx年11月22日的二审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二、开庭

20xx年11月22日八点三十分,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法官进入法庭,法官宣布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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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庭审观摩报告(一)

庭审观摩报告(一)协助促成法庭调解

本次实习律师培训期间,参加了朝阳区法院的庭审观摩学习。通过该次学习,对于如何将书本中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有了深刻的体会,收获很大。现在就自己在这次庭审观摩中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xx年11月22日上午9:00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李玫

被告1:北京盛嘉恒业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2:北京恒富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乙方)于20xx年10月15日起到20xx年10月14日止承租中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B91932号一个铺位,并全权委托给被告1(丙方)经营管理。在签订三方合同时向丙方交付押金人民币捌万元。合同约定履行期间,丙方每月向乙方返还租金收益,1个铺位3年租金收益计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合同期间已经如约履行完毕。合同还约定合同期满,丙方应一次性返还乙方押金。20xx年10月14日合同期满,乙方申请办理退还押金,但已过7日,未见返还押金。

在签约上述合同的同时还签约了一份担保合同,规定由被告2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承担连带赔偿和赔偿责任,承诺在上述合同中的甲方、丙方任何一家公司未按合约规定履行义务,在违约30天后乙方即有权直接向该担保人索偿,保证在其后30天内,无条件将违约公司欠款主动付给乙方。据此,要求被告2严格履行承诺,按照合同在规定期限内承担连带赔偿和赔偿责任。

被告1和被告2的代理律师辩称,被告2没有接收到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针对该代理律师的上述争辩,原告称无法找到被告2的办公地址,并且在与被告2的员工的电话沟通中其员工声称不承担责任。并且原告称原告与被告1和被告2还有一判决未得到执行。被告1和2的代理律师承认了上述事实。

法官在清楚上述事实与案情后,当庭进行了调解。向原告解释了调解书经过法庭确认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执行力。法官认为在被告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前提下,目前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履行合同。并在被告和原告之间就合同的具体履行过程进行了调解,使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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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庭审观摩报告(二)

庭审观摩报告(二)研究透新修改法律的重要性

本次实习律师培训期间,参加了朝阳区法院的庭审观摩学习。通过该次学习,对于如何将书本中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有了深刻的体会,收获很大。现在就自己在这次庭审观摩中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xx年11月22日上午10:00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案由:名誉权纠纷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张凤山,杨国荣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害人张立明系父子、母子关系。被告在20xx年11月22日《北京青年报》第A11版《本市社会》栏目中刊登李华良《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的文章,将受害人张立明的姓名向社会公开发表。被告人的行为,对受害人张立明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压力和精神影响,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后经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虽经医院给予积极治疗,但还是未能挽救生命,于20xx年7月1日死亡。造成这样的后果同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58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判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以及《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60718.48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发表的《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涉诉文章)与张立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所称的涉诉文章导致张立明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经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于20xx年7月1日死亡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之子20xx年11月8日患病,患病在前,而涉案文章于20xx年11月22日发表涉诉文章,发表在后,2、涉诉文章的发表与原告之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告之子是在涉案文章的发表之前患病,经医治无效死亡,与涉诉文章无关。故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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