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李某婚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信中法民终字第XXX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男,19xx年2月15日生。
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婚一案, 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xx年底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xx年12日3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20xx年1月10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双方到北京打工,由于被告赵某不适应工作环境提前返回与原告王某父母生活,因关系没处理好,造成被告与原告家人发生冲突,累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20xx年2月份,原告以感情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而未获准离婚。此后,双方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夫妻关系,20xx年11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称其陪嫁物品有缎子被四床、丝棉被三床、毛毯一床、七件套一套、床单床罩各一个、电热扇一台、茶具茶盘各一套、暖瓶两个、假花树两个及衣服枕巾等,另有压箱钱12000元。但原告称只有一条丝棉被、一条毛毯,不是七件套而是四件套,压箱钱只有2000元,而不是12000元。
原被告婚后没有与原告父母分家,所住房屋系原告父母所建。被告称其与原告结婚后,曾偿还有部分建房欠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称与原告有一银行卡,其中有几万元,亦未提供证据证实。
原审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婚后因各种关系没处理好,导致婚姻危机,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双方仍没有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改善关系,以致于再次引起离婚诉讼,而每次诉讼实际也是对双方感情的一次伤害,原告一而再的提起离婚诉讼,足见原告要求离婚的决心,双方感情隔阂己难恢复,应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只对现有的财产进行处理。在分割时,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被告陪嫁的物品应归其所有,而住房系婚前原告父母所建,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所称压箱钱,因无法证实由谁支配,现在是否已经消费掉亦不清楚,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补偿其60000元,其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被告赵某的陪嫁物品缎子被四床、丝棉被三床、毛毯一床、七件套一套、床单床罩各两床、衣架(含衣撑)鞋架各一个、电热扇一台、茶具茶盘各一套、暖瓶两个、假花树两个及衣服枕巾等归其所有。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