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事被告代理词

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苏州XX律师事物所指派,受被告朱某委托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为:被告的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以上焦点问题做如下阐述:

被告在草场中学附近撞倒了一颗五针松,同时对周边的四棵树有所损伤,据此,原告绿化公司要求被告赔偿134280元缺乏根据。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共撞伤5棵树种,分别是羽毛枫、五针松、大叶黄杨球、五针松、罗汉松,价格则为28000、37500、280、37500、31000元,最后人工费等合计为134280元。其中,也包括了连这5棵树旁边被折断枝叶的树。

以上赔偿要求缺乏根据。首先,绿化公司所列出的赔偿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上此类五棵树的价格,而原告将成活率考虑在内的计算方式得出的赔偿额远远高于其实际损失,对于或然的损失赔偿请求,对被告显失公平。其次,所谓的70%的成活率缺乏科学根据。再次,被告朱某以为自己的车购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交通责任事故强制险,且本案造成的损害在保险范围之内,因而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对原告的损失赔偿,而非被告。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原告所提出的赔偿请

求缺乏依据,请求赔偿额明显过高。其次,对于原告的赔偿责任已转由第三方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综上,代理人认为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合议庭认真研究采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XX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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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事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皋城市玩野律师事务所 接受本案原告朱杭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确为19xx年8月1日与付建启签订劳动合同。付建启受雇于该出租车公司至今。

2、20xx年8月21日晚凌晨1点左右,原告在东环广场搭被告雇员付建启的出租车去双井姐姐家里。在开到东便门桥北50米被被告付建启赶下车,当时原告浑身哆嗦、口吐白沫、满头大汗,原有的癫痫病复发,付建启未尽司机的合理的救助义务,把原告遗弃在桥东100米处得马圈处。原、被告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合同法》专门在第301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患疾病、分娩、避险等紧急情况时,承运人有应当尽自己的能力帮助旅客脱离危险、减少损害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救助措施的义务。而被告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作为出租车司机所应有的职业道德,因此被告方司机的行为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表现,应对此承担责任。

3、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在一定期间内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合同。在短途旅客运输及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中则往往是先上车、后购票的方式,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允许旅客登上车时成立,承运人就应对乘客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原告先乘车后付款,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安全义务。与被告方合同自旅客乘上出租车时成立。 承运人应按照原告的要求送至目的地,但被告方司机在看到原告癫痫病发作时不仅没有救助他,且将车停下将其遗弃在桥东100米处得马圈处,使其不能再危险时刻到达其姐姐家中得到救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恳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方的违约责任。且我方当事人认为自己被像物品一样扔下了出租车,使自己的精神遭受很大的刺激,遭受精神和心灵创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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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民事诉讼被告代理词怎么写呢

民事诉讼被告代理词怎么写呢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参考资料:免费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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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民事代理词范本

民事代理词范本

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本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xx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20xx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20xx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xx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xx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1、 “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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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民事代理词范文

代理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市德利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桂芝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李桂芝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确为20xx年4月9日与原告李桂芝签订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该事实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打印单、变更企业名称申请及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原告李桂芝与被告签订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后至20xx年12月2日家中财产被盗期间,按照合同的规定尽到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和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原告李桂芝在朋友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朋友王振铎的介绍下,分别于20xx年4月9日及20xx年5月12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宋书盟签订了两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并分别交纳保费人民币50万元、20万元,共计人民币70万元整。并在签署第二份财产保险合同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宋书盟强调了其第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中包括其于20xx年5月12日在香港东方钟表珠宝首饰行购买的价值16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表和价值28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钻 1

表,在宋书盟未提出核实保险标的的异议的前提下与其签订了第二份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在原告李桂芝与被告签署两份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原告的朋友王振铎均在场。

20xx年12月2日原告家中被盗,原告的丈夫张义发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损失清单》,损失物品总价值共约377813元。随后李桂芝电话通知其友王振铎,通过其友通知宋书盟其家被盗,要求宋书盟到现场处理问题,并向其提交了张义发提交给公安机关的《损失清单》,和部分被盗物品的购物#5@p,这其中包括两块劳力士手表的购物#5@p和一套西装的#5@p,并提出理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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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事代理词例文

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俊的委托,指派本所高XX律师担任原告张俊的一审代理人,参加原告张俊诉被告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期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作为代理人,我通过庭前对案件的调查了解,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首先请允许我陈诉一下本案的事实:

20xx年12月中旬的一个周五晚上,原告张俊在公司加班后乘电梯回家,在电梯行至12楼时,进来一位老人,老人进电梯后见只有原告一人,便与之攀谈。因原告刚刚进入公司不久,对于公司的人事并不熟悉,故不认识该老人,且因加班缘故,又冷又饿急于回家,便对老人的问话没有理睬,老人见状生气离开。后经人介绍得知,该老人为江苏弘业国际集团公司董事长阮经天。阮经天对原告不理睬的行为大为恼火,便让其下属的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期货有限公司以原告素质太差不宜做期货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对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被告之间存在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且未出现劳动合同

终止事项。

据调查了解,原告张俊于20xx年11月10日进入被告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期货有限公司就职,并与该公司签订一份半年期的合同,合同将于20xx年5月31日到期。原告于上班期间在业务上表现良好,也没有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无不妥。被告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就将原告辞退,

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 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就本案来说,并不是发生在公司上班期间,是属于原告与阮经天之间的私人问题,与原告的工作无关,原告对于自己的行为,已向阮经天作出书面和口头的解释并赔礼道歉,故原告在案件中的做法并无过错。被告仅因阮经天系集团公司董事长且不满意原告不理睬的行为,就认定原告的思维不正常、达不到期货行业对员工素质的要求、不适宜做期货,随后便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将原告辞退。而在此之前,原告一直能够很好的完成工作任务,并没有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出现。被告的做法完全脱离了法律的范畴,且无视公司规章制度,其所依据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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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

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

一、制作要点: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发表日期。

二、格式例:

民 事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我受原告姚某的委托,担任本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今天参加了法庭审理,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号0000354《南宁世贸商城(推广名:世贸广场)楼宇买卖认购

书》(下称认购书)法律性质为预约合同。原告在合同约定及协议延长的期间内,就签署合同事宜履行了诚信谈判义务。被告拒绝谈判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本案中的《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是单独的有效合同。

《认购书》为合同双方设定的义务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双方同意延长的期间内,履行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宜与对方进行诚信谈判或磋商的义务,而并不承担必须达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诚信地履行了谈判义务仍不能达成合同时,他们不需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到合同时,则必须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来讲,如果是原告不履行诚信谈判义务,则被告可以没收定金,如果是被告不履行诚信谈判义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2、双方的合同谈判签署期间经协议变更为5月18日,此期间内原告履行了谈判义务。

原告于20xx年4月25日与被告签订了《认购书》,交纳定金10000元,约定在5月2日前谈判并签署合同。但因原告需要代理刘某在同一楼盘购买另一套房子,而且需要谈判和协商的合同内容基本相同,所以被告同意原告把自己订购的房屋和代理刘某订购的房屋一起进行谈判并签署合同,也即双方通过口头协议延长了谈判和签署合同的期间。该事实已为5月3日原告代理刘某签订的《认购书》(合同号0000364)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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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民事案件被上诉人的代理词

10号(097班)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张大方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2009)天平民初字第287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张大方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案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第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人对于焚烧炉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说法,我认为是没有根据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从事的社会活动不以有偿及经营活动为限,只要该活动具备与社会公众接触的主动性和客观上的可能性、现实性,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的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还包括虽没有交易关系,但出于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可被特定主体控制的对社会而言具有某种开放性场所的人。本案被上诉人李宏敏与上诉人无既存的或者潜在的交易关系,但其进入的浴室是为该鞋业公司员工服务的场所,构成了一定 1

的开放性,其洗澡这个行为本身是完全合乎情理的。综上,被上诉人李宏敏与上诉人之间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所以,上诉人对焚烧热水炉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上诉人李宏敏在洗澡时,根据证据显示,在其自身无过错且无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受伤,足以认定为是鞋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2、对于上诉人诉称其“虽然是焚烧炉的所有人和管理者,但在使用过程中一直是由我的委托人进行维护和保养的,他应当知道该设备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但并未告知上诉人,因此这个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由我的委托人承担,该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说法我表示反对。焚烧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转移给了上诉方,他们便是该设备的第一权利人,拥有最充分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他同时承担着最重要的义务,即对设备的日常维护。这里上诉人显然把设备的定期的大规模的保养维修和日常维护混淆了。举个例子,大多数同学都有笔记本电脑,每台通过正常渠道从正规商家购买的电脑都有自己的保修期。在这个期间内,当您的电脑出现问题时您都可以去各个客服点维修解决。但是,您会仅仅因为“QQ”要从2010版升级到2011版、因为您的电脑每天定时清理垃圾或杀毒而每天提着它花至少两块钱、坐两个小时的、挤得人头晕眼花的306去客服那里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些都是电脑的所有者自己应当掌握的技巧。否则,不仅是浪费您的时间、金钱,最重要的是很没效率,不符合我们的日常习惯和生活方式。这就是日常维护和保养维修的区别。将定期的保养维修等同于日常维护,对于一个经营者而言是可怕的。后果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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