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一、法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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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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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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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三、部门规章部分

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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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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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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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行业标准部分

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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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性法规、标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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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法规约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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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详见81号文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日期:20xx年x月x日新闻来源:国家局红盾网 作者: 新闻阅读次数: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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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准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xx年x月x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xx]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执行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执行意见》是国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方面的有力举措,是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协调配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外资登记管理系统努力进取、开拓创新的积极成果。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把《执行意见》的学习贯彻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与外资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到新的法律要求上来。与此同时,各地在学习贯彻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统一理解和认识。在此,我们结合对《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对各地提出问题比较多的《执行意见》条款进行以下解读,供各地在进一步学习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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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答复意见及理由中明确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建设部于20xx年x月x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根据的法律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综上,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那么装饰装修合同就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

附上述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xx)民一他字第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xx]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20xx年x月x日

答复意见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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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国际商业贷款业务惯例的引入,为预防银行信贷风险,加速到期条款已被金融借贷合同普遍采用。对于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基于此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定论。本文以三鹿破产案件为例,认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下的加速到期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应给予肯定。但对于基于此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偏颇性清偿,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还应分类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词】加速到期条款;提前收回贷款;偏颇性清偿;破产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xx年7、8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以下简称桥西支行)与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集团)签订了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1.5亿元。合同约定某些情形下,贷款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这些情形包括:“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我行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发生这些情形,那么桥西支行可以“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甲方(三鹿集团)账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0xx年x月x日,三鹿集团奶粉添加三聚氰胺的违法经营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随后全国各地受害者均开始向三鹿集团主张权利。

20xx年x月x日,三鹿集团被有关政府部门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同日,桥西支行以特种转账支票的形式,单方从三鹿集团在桥西支行所开立的存款账户上扣划了本案所涉贷款本息。因不满桥西支行提前收回贷款,三鹿集团破产管理人以该行为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从而将桥西支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债务清偿行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加速到期条款是否有效?桥西支行能否依据加速到期条款提前收回对三鹿集团的贷款?基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偏颇清偿,能否被撤销?二、争议焦点分析(一)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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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证券交易从业考试知识点3--有关于法律条款的总结

证券交易知识点-----有关于法律法规问题总结

一、 证券经纪业务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

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依照《证券法》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证券

法》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公司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依照《证券法》处罚: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

经营业务的,依照《证券法》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a.违反

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b.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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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xx年x月x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xx年x月x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xx年x月x日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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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湖南省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高院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组织相关审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民一庭。

二○○八年x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xx年x月x日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出卖人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出售房屋权属不明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完善了相关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二、以挂靠方式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一旦产生民事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转让购房指标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有效。 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将预约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一般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

四、出卖人以同一房屋与数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时,一般按以下顺序确定房屋所有权人:

(一)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

(二)在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手续的;

(三)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预告登记手续的,应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使用、添附、交付房款多少、签订合同时间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确定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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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总结

县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根据省、市两级工商局要求,县局积极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加强全县工商系统对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于20xx年x月x日成立了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我们要深刻认识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效能建设,确保“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抓出成效,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召开专项行动动员大会

为保证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于20xx年x月x日召开了动员大会,会议宣读了《县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

案》。方案指出,此次专项行动以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拉动内需为目的,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得到有效遏制,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使用行为不断规范。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工作内容为: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及实施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全面加强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备案工作。专项行动自20xx年x月至11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三、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掌握情况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是针对大型商场和超市、旅游、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物流快递、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网络商品交易、通讯服务及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金融服务企业、保险、房地产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重点是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依托网格化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通过企业主体数据库查询,向行业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实地走访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切实掌握相关行业企业数量、格式条款使用情况、开展业务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xx年x月x日至8日,工商局向相关企业发放了《提交格式合同样本的通知》10余份,要求其把正在使用中的各类格式合同提交备查。目前,移动、联通、太平洋保险、泰康保险、金鑫房地产已提交。根据初步了解,这些企业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均由各自的总部统一制作下发,这些企业都是被动使用。因此,我们认为问题的根源主要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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