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苏州SX4车友会自驾游免责条款

苏州SX4车友会自驾游免责条款

苏州SX4车友会是一个非注册非经营性的车友会,不是户外旅行社、也不是专业的汽车俱乐部,没有任何人是专职的工作人员,所有活动的发起、联系、组织都是热心车友的义务工作,所以您必须慎重考虑,自愿报名,这样是为了提醒您亲自参与的重要性及自愿性。由于活动为自由组合性质,一但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将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防止活动的组织者及参加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承担不必要责任。

1. 组织活动者免责声明 凡报名参加车友会活动者均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意外损害,赔偿责任组织者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

2. 车主免责声明 由于驾驶员竭尽安全驾驶之原则,亦不能保证不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如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造成搭车人伤亡的,搭车人自愿放弃向本车辆所有权人或者驾驶员索取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自己负责治疗和处理交通事故带来的伤害。考虑到自驾游有一定的危险性,强烈建议参加者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 参加活动者免责声明 车友会的活动属于自助的出行活动,当由于意外事故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身体损伤时,团队的其他成员有义务尽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永久损伤,团队的其他成员不负担任何责任。团队中的任何一个队员应该本着“尽力救助,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活动。

4. 凡报名参加车友会的活动及搭乘车友会车辆均视为完全了解本声明的含义,并接受本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同样适用于以上免责条款。报名并成行人员视同已经接受以上免责条款。

所有参加活动的车友均视为已接受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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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自驾游免责条款

自驾游免责条款:

1. 本次自驾活动组织者不是户外旅行社、也不是专业的汽车俱乐部,没有任何人是专职的工作人员,所有活动的发起、联系、组织都是热心车友的义务工作,所以您必须慎重考虑,自愿报名,这样是为了提醒您亲自参与的重要性及自愿性。由于活动为自由组合性质,一但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将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防止活动的组织者及参加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承担不必要责任。

2. 组织活动者免责声明

凡报名参加活动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意外损害,赔偿责任组织者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

3. 车主免责声明

由于驾驶员竭尽安全驾驶之原则,亦不能保证不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如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造成搭车人伤亡的,搭车人自愿放弃向本车辆所有权人或者驾驶员索取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自己负责治疗和处理交通事故带来的伤害。考虑到自驾游有一定的危险性,强烈建议参加者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 参加活动者免责声明

车友会的活动属于自助的出行活动,当由于意外事故

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身体损伤时,团队的其他成员有义务尽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永久损伤,团队的其他人成员不负担任何责任。团队中的任何一个队员应该本着“尽力救助,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爱卡活动。

5. 凡在本论坛报名参加自驾活动及搭乘车友会车辆均视为完全了解本声明的含义,并接受本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同样适用于以上免责条款。报名并成行人员视同已经接受以上免责条款,不再单独签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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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学车无忧险免责条款

学车无忧险免责条款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十二)被保险人非因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教练随车指导驾驶或驾驶非教练车期间。

3.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一、二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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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

  俞里江

  「案例简介」

  1992年9月3日,原告肖某与新婚妻子刘某将其在婚礼上拍摄的一卷富士胶卷交由被告某彩色打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洗,约定第二天取照,原告肖某依惯例预交了18元的冲洗费,彩扩部开出了—张取照用的冲印单。第二天,原告肖某来到彩扩部要求领取冲洗好的照片,被告称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人误领,告知其过几天再来。原告后经多次催告,被告均拿不出照片。原告为此要求赔偿,被告只愿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遂于1993年4月4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胶卷确实由于自己的原因被遗失,愿意为此赔礼道歉,但原告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我们不能接受。据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统一行业规定,“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由于该行业规定的文本已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原告肯定看到,既然原告在看到该行规后仍然愿意将胶卷交由我们冲洗,那就等于同意将该规定作为合同格式条款之一。所谓约定必须信守,原告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同类胶卷的赔偿和预交款的返还。

  「问题提出」

  本案主要涉及到以格式条款出现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法律依据」

  (以下条文在当时尚未制订,无法适用于本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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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

1、本免责声明适用于我单位健身房内的所有活动。

2、凡健身参加者均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财产或人身损害后果,本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健身参与者均应完全阅读本声明并视为接受本声明,并必须由本人在声明最后签字。

3、健身房中参与者属于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参与者均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管理者和办公室并不从健身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或盈利,亦不构成管理方的经营行为,管理方不对任何个人或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补充民事赔偿责任。

4、为保证运动的严肃、高效,最大限度防止运动所具有的危险、不可预知性,如果健身参与者报名参加了活动,活动参加者必须自行承担活动的危险和风险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8、管理方无义务为健身参加者购买保险,参加者可以自行购买意外保险。

9、鉴于器械运动难免会存在不可预知的危险性,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声明及相关责任书或健身房管理制度。签名后,本声明将自动生效并表明参加者已接受,如参加者对本声明条

款存在异议或不能接受,请在活动开始时退出活动。

参与者自愿参加活动并同意以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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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搜集日常生活中貌似温馨提示的免责条款

课程序号: 1306606 姓名: 王懿 学号:1311000607

搜集日常生活中貌似温馨提示的免责条款

1、原文:“在产品有效期内开启后,使用期限为三个月”

出处:隐形眼镜护理液

说明:免除产品过期对使用者的危害,排除法律责任

2、“酒后请勿驾车,未成年人及孕妇请勿饮酒”

排除饮者酒驾、孕妇伤胎、未成年人喝酒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如发现产品胀瓶,请勿开启引用

饮料

避免饮料坏掉让人误喝产生不好的生理反应,排除法律责任

4、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玩具包装

避免儿童玩塑料袋致死

5、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防止用药不慎造成过敏

6、本厂品不适宜5周岁以下儿童食用

瓜子

防止儿童食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7、如皮肤有异常反应,建议暂停使用

面膜

提醒使用者小心过敏等症状

8、若真空安全钮凸起请勿购买 罐头

避免客户食用过期产品

9、每天使用量不得超过30g 芦荟茶

避免过量应用造成严重后果

10、如发现调味包胀包,破损请勿食用 方便面

避免食用不卫生及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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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论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题目:(中文)论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英文)the effectiveness of exemption clauses in the format contract

摘 要

【摘要】格式合同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的英国,随后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使用。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运输、旅游、供用电气水热、商品房销售、通讯服务等领域的合同均使用格式条款。免责条款作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实践运用中非常广泛,尤其是在格式合同中。由于免责条款本身的性质特点,国家法律必须对它的制定和就用进行一定的法律干预,以维护合同契约的基本原则和交易的社会秩序。但从《合同法》本身条文来看,其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相关问题规定并不多,还很不完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应借鉴域外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 完善法律规制,才能正确理解与适用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关键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契约正义;公平合理原则

On the format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exemption clauses in the contract

【ABSTRACT】Standard form contract first appeared in the late 19th century England, followed by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to be widely used. At present, China's banking, insurance, transport, tourism, for the water with electric heat,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etc. are all using the format of the contract terms. Disclaimer, as the key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in practice a very widely used, especially in the format of the contract. Because of the nature of the exemption provision itsel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ts national law must be carried out to develop and make use of certain legal intervention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ntract contracts and transactions of the social order. However, "Contract Law" itself, the provisions of view, its format, the safe harbor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provisions related issues is not much far from perfect. Format, the effectiveness of exemption clauses in the contract identification,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 outside the safe harbor provisions of the relevant and correct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exemption clause in the contract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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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格式合同基本理论(二)——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格式合同基本理论(二)

——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孟娟

免责条款是指格式合同中所包含的免除或者限制按照正常的法律规则和交易习惯应当由格式合同提供者承担的合同义务的条款。在任何可能存在格式合同的领域,格式合同的制定和提供者为了减少自己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或者为了分担商业风险,往往将一些按照惯例应当由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加以限制甚至免除。但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又有其合理的一面,即如果该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合同相对方也愿意接受的话,这种条款对于分配商业风险十分有利,也并未违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着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一律宣布免责格式条款无效没有必要、也不可行。于是在《合同法》规制格式条款的立法中,就出现了针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言外之意即:只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格式条款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四十条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往往使法律适用者产生相互矛盾的感觉。在立法语

言中准确表达“合理免责格式条款”与“违规免责格式条款”之间的区别,是正确理解和认定不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有效解决这二者之间表面“冲突”的有效途径。

一、合理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由格式条款提供者履行合理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格式条款属于合理免责格式条款。所谓合理免责格式条款是指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程序方面已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格式条款。合理免责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必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合理免责格式条款首先应当具有格式条款的一般条件。第二,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必须包含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者在正常情况下应负的合理责任的内容,并且免除或限制该合同义务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在免责格式条款中所免除或限制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该免责条款就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第三,合理免责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即“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合理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格式条款提供者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采取的“合理的方式”以及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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