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商省法制办同意,特制定《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贯彻执行情况,请上报我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二○○六年六月七日
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行政执法,应遵守本规 1
定。
第三条 煤炭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四条 煤炭行政执法管辖以分级管辖为原则。
第五条 办理煤炭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六条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违反煤炭法规的行为的,视为该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组织的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煤炭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因不当或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 煤炭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煤炭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煤炭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