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号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3.3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xx﹞6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发生了枣庄市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和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7.10”重大透水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非法违规组织生产,内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有关地方和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源头管理和监督检查不严格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第165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经省政府同意,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水平;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坚持依法依规开采生产,加强安全监管和许可管理,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

障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全面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强地下矿山企业内部管理

(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发证。

(二)强化生产系统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矿山生产系统和技术管理体系,具有符合现场实际的开拓、开采技术资料,有效指导现场作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执行矿山“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规定。对撤人距离长、时间长的矿井,研究采取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等措施。

(三)加强施工队伍管理。省内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加强施工队伍核准,严禁非法假冒队伍混入。要把施工队伍纳入矿山内部管理范畴,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检查、统一奖惩,严禁转包。

(四)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确保机电设

备产品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保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矿山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机电设备要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要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机电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要建立隐患自查、自纠制度,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矿山各个环节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

(一)提高办矿标准。从现在开始,省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批建的,煤矿必须达到45万吨以上,铁矿必须达到30万吨/年,金矿必须达到6万吨/年,必须通过省联席会议联审报省政府审批。暂停审批新建石膏矿山。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核发。

(二)加大地下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20xx年x月,以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煤矿达不到30万吨/年、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金矿达不到4万吨/年、石膏矿达不到30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的,到20xx年年底一律予以关闭。由各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结合各矿山实际制定关闭规划,分年度分批

组织实施。从现在起,对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进行扩能改造,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6号)精神,发挥大矿优势,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的小矿山,对已关闭的小矿防止死灰复燃。各设区的市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按时关闭、平稳关闭。露天开采矿山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开采规模,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

(三)严格基建矿山安全管理,严防以建代采。基建矿山要严格“三同时”审批手续,对基建周期要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设计建设施工,按时竣工投产,不得随意延长建设期限,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一律予以关闭。基建矿山转入正式生产前,矿井供电、通风、压风、排水、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加强部门联动,对新建矿山无批准手续,到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部门要停止供电和供应爆炸物品。

(四)加快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煤矿在20xx年底前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升级完善,同时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煤矿和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到20xx年x月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达不到要求的,收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

政府关闭。

(五)建立资质互告制度。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建立资质证照审批通告制度,本部门资质、证照手续办理后,相互告知,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权转让后,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要及时收回原发证照并通知相关部门,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重新审办。

四、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的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

(一)加强属地管理。所有地下开采矿山按属地监管原则,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将每一个矿山落实到责任部门,并向地下开采矿山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不得下放委托乡镇监管。

(二)加强矿山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作用,相对集中行业管理职能,落实责任,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力度,帮助企业提升生产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矿用机电设备的市场管理。工商、质检部门要对全省矿用机电市场,特别是矿用机电设备旧货市场进行整顿规范,加大对“三无”设备和不合格生产资料整顿打击力度,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生产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矿井检查规定,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发现问题,提出措施,认真整改。

(二)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各级政府要强化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职能,加强力量,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担负起在安全生产中的综合协调、指导职责。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执法水平,建立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执法队伍,从手段、装备上予以保证,确保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四)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省委发〔20xx〕1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省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对于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政策措施。通过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公共卫生网络,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组织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全省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不断改善,农民健康水平和平均期望寿命得到提高。但由于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不协调, 与农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不相适应。卫生体制改革滞后,资金投入不足,卫生人才匮乏,基础设施落后,服务能力低下,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变。

二、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出发,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力度,深化内部改革,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切实解决农民群众有地方看病、有人看病、看得起病的问题,基本满足农民的医疗卫生需求,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四)主要目标。从20xx年起,利用5年时间,健全和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立精干高

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培养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逐步形成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整合农村卫生资源,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农村群众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第三、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五)基本完成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将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利用中央补助资金和各级财政投入,5年内完成改造建设任务。对中央要求省级配套的建设资金,由省发改委在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落实。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由市、县政府承担。对近几年利用各种资金已经列建的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建设标准进行填平补齐。

(六)加大村卫生室建设力度。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卫生室。村卫生室应设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与村委会、计划生育室、党员活动室、文化室、学校等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资源共享,综合利用。村卫生室的建设以市县投入为主,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筹资,引导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承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体医务人员竞争承办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县、少数民族县和传染病、地方病高发县的村卫生室建设由省上按每村1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筹措。省扶贫办在整村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村卫生室建设应加大工作力度。到20xx年,争取全省60%以上的村卫生室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到20xx年,基本完成村卫生室业务用房的建设和改造任务。

(七)提高医疗设备装备水平。按照功能实用、装备适度的原则,通过争取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项目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逐步解决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基本医疗设备。除中央支持外,“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基本设备通过集中招标的方式予以配备。

四、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保障机制

(八)坚持“以县为主、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乡镇卫生院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补助标准,力争到20xx年实现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全额供给。县财政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解决。乡镇卫生院实行经费包干使用,业务收入主要用于保证各项医疗卫生业务工作正常运转。

(九)落实乡村医生劳务补助。对全省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每村一人),按人均每月1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劳务补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所需经费按照分级分担的原则,省财政承担50元,其余由市、县财政解决。

五、全面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素质

(十)加强学历教育和在职人员培训。由省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医疗卫生大中专毕业生进农村计划”,依托省内大中专医学院校,利用5年时间,定向培养在职本科、专科学历人员1万名,中专学历人员2万名。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卫生人才培养专项经费1000万元,其中850万元用于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培训。对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在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县决定。到20xx年,其中60%以上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5年内每所乡镇卫生院选派3—5名医务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半年以上,主要用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经费给予补助。

(十一)制定农村卫生人员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在职或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省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我省农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以稳定农村卫生队伍。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定期组织人员进修或短期培训,加强继续医学教育。

(十二)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要继续大力开展“千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积极探索和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医疗机构人员晋升高一级职务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实行县以上医院新聘用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省、市州、县区市三级医疗机构要组织开展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的卫生支农工作,认真开展巡回医疗,真正发挥巡回医疗车的作

用。

六、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十三)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政策;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高农民参合率和保障水平。国家提高对农民的补助标准后,地方增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力争到20xx年,在全省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十四)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医疗救助制度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紧密结合,采取各种措施,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六类人员实行重点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资助参合人员,要适当降低合作医疗“门槛费”,提高报销比例。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应加大对农村生活无助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

(十五)设立扶贫济困病房。从20xx年开始,省、市、县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都要设立扶贫济困病房,其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核定总床位数的10%, 由省级卫生部门制定实施办法,确保低收入群体和农村贫困人口就医,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各级政府都要提高对公立医疗机构补助标准,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配置的支持力度,降低医疗成本,保证扶贫济困病房的正常运转。

七、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

(十六)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农村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制定疾病防治规划,对当地高发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制定有效防控措施。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切实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县、乡卫生机构产科建设,逐步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补贴制度,提高住院分娩率。依法规范产前诊断等服务,采取重点干预措施,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全面提高农村居民

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八、全面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

(十七)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县级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疾病的初级诊治。全面推进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实现卫生服务一体化,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十八)理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每个乡镇设立一所政府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确定要坚持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原则,由省级编制部门会同人事、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大中小不同乡镇制定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由市县核定。打破乡镇卫生院现有人员身份界限,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院长实行公开选拔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从20xx年起,通过有偿等办法解除多余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缺编人员从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已在岗5年以上工作人员中择优选聘,或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护理专业为中专以上) 补充。建立绩效挂钩、按劳取酬的工资分配机制,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奖惩分明、依法管理的监管机制。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妥善安置人员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变现资金要继续用于当地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十九)强化村卫生室服务功能。每个村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取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的村医。村卫生室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门诊登记制度、处方使用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销毁和登记制度、疫情处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

九、依法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

(二十)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严格农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审批和监管。加强农村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对农村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活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十一)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各级政府都要把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合理布局供应网络,扶持县级监管网络的建设。鼓励符合资质的医药企业到乡镇开设药品销售网点,加大对农村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加强药品价格监督,规范收费标准,严厉打击非法药贩向农村销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和假劣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群众用药安全。

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党委和政府要对农村卫生负全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卫生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政绩考核。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卫生重大政策部署与协调。在省卫生厅设立专门的农村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事权划分,强化责任,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农村卫生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兑现奖惩,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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