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房金管[20xx]1号)
20xx-08-24 17:52:21 浏览次数:20 我要评论(0)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xx]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中确认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建金[20xx]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xx〕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
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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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服装——淘宝牛仔裤(http://www.6zcool.com/)为你提供此文 II
和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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