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学前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4.20

无为县学前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试行)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具有无为县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就读(幼儿园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许可,民办幼儿园年度年检须合格,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园幼儿,均可列入受助范围。

(一)持有县民政局发放的《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幼儿。

(二)孤儿和残疾幼儿。

(三)烈士子女。

(四)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幼儿。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资助项目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其就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市及县政府通过“学前教育资助券”给予适当资助。

(二)资助标准

每名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每学年资助标准为1400元(每学期资助标准为700元)。市与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

资助对象就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低于“学前教育资助券”资助标准的,县负担部分据实进行资助。

三、资助申请与审核

1、申请程序:①幼儿家长(监护人)在秋季开学前,凭户口簿、低保证、孤儿证明、残疾证、烈士证等原始证件,到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②向户籍所在中心校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须出示低保证、孤儿证明、残疾证、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原始证件;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幼儿须有实际居住地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③填写《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交中心校审核。

2、各中心校接受幼儿家长申请,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至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县教育局统一安排时间和地点发放“学前教育资助券”,同时返回一份《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给幼儿家长,并对受助幼儿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电子档案。及时将家长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助金发放等有关材料留存归档。

3、家长在幼儿入园报到时,须交验户口簿、并将学前教育资助券和经县教育局审批同意的《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交给幼儿园,免收保育教育费。幼儿园需认真核对户口簿和《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及时将本园受助学生名册进行汇总,并填好《学前教育资助券受助幼儿名册汇总表》(见附件2)。

四、资助资金的拨付

1、县教育局对幼儿园上报的《学前教育资助券受助幼儿名册汇总表》和“学前教育资助券”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经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并加盖公章的《学前教育资助券受助幼儿名册汇总表》、《学前教育资助券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教育局、财政局。

2、县教育局、财政局接受到市财政资助资金后及时将市级资助资金与县级负担资金,按学期一并拨付给受助幼儿所在幼儿园。

五、资助资料的报送与管理

1、各幼儿园须在每年秋季开学9月x日前,将经物价局核定或备案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材料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各幼儿园在开学一个月内,将本园《受助幼儿名册

汇总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和受助对象的“学前教育资助券”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各幼儿园必须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券”专门档案,

将《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受助幼儿名册汇总表》、受助幼儿户口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和工作实施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家庭子女的关心和帮助。各中心校要落实专人负责。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把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到每位幼儿家长,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认真细致地做好受助对象的审核等工作,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幼儿园要认真负责地报送受助学生花名册。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和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学前教育资助券”资助专项资金务必及时安排、足额发放,确保资助金全部用于受助幼儿。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要将“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审核结果“三公开”,增强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受助学生的档案,随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在资助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无为县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

附件2:无为县学前教育资助券受助幼儿名册汇总表

附件3:无为县学前教育资助券资金汇总表


第二篇: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湖大校办发[20xx]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辅助作用,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启动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管”工作专项基金,用于保障研究生“助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统一部署。各单位要明确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目前暂定在各教学单位和校机关试行,由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设置。重点考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和机关业务部门岗位。直属单位原则上暂不设置助管岗位,确因学校中心工作需要使该单位短期内工作量增大的,可短期聘用助管。

第五条 每学期期末,有助管设岗需求的单位须向人事处提交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明确岗位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量及任职条件),人事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对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后将计划反馈到各申报单位,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协助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建设、信息化建设及其它工作;兼任学生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各助管岗位的具体职责由设岗单位在岗位设置申请表及聘任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七条 研究生兼任助管,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不得因此延长学习年限或降低对学位论文的要求。兼任机关助理与学生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的工作量一般不超过专职人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经学校批准后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对外公布。各设岗单位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凡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能够为人师表、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身体健康且学有余力的统招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在职研究生除外),均可申请兼任助管工作。

第九条 经导师同意,研究生以书面形式直接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设岗单位会同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进行考察、考核并公示,设岗单位与研究生签署聘任协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兼任助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聘期(一个聘期为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期末,设岗单位需对助管人

员工作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和工作绩效。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合格,可继续申请研究生助管岗位;考核不合格,不再聘用。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研究生,各设岗单位可随时终止合同。聘期结束后,受聘人员应认真填写《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考核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需加强对研究生助管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案。

第十二条 每学年学校将对本学期的助管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对聘用期间表现优秀的助管人员,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兼任学生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津贴发放标准一般为500元/月, 机关助管岗位津贴一般为400元/月,按月发放70%,余下的30%根据聘期期末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四条 学工系列与校机关聘任的助管岗位的岗位津贴从学校单列的“助管”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其他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由各单位从日常运转经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经申请并获准后,由学生工作部统计造册,经人事处盖章后交计划财务处。须在日常运转经费中支付津贴的单位,学校需将岗位津贴从设岗单位如期划拨到专门账户上。岗位津贴原则上按月在计划财务处签名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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