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执法监督的加强,开始让税务工作人员逐渐感觉到执法风险存在的话,那么,检察机关对税务行政执法监督的加强,就让税务工作人员感觉到执法风险在节节攀升,无处不在,比比皆是,就在眼前,就在身边,随时都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对税收执法风险的恐惧情绪不断蔓延开来,关于税收执法风险的话语在到处传播,有一种山雨欲来风满楼之感。
检查机关对税收执法监督的加强,以下两点举措发出的信号足够强烈:
2、检查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成立以及成立后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所采取的监督措施。20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宣布,要求全国地方各级检察系统的反渎职侵权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至20xx年x月,在全国32个省级检察院中,已有24个省级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有55.9%的分州市检察院、40.5%的基层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至20xx年x月,全国已有28个省级检察院成立反渎职侵权局。机构更名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而是通过更名设局,进一步强化检查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惩治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力度。机构名称的改变,也意味着反渎职侵权将被放在反贪污贿赂同等重要的位置,成为检察机关重点工作之一。而全国各地反渎职侵权局成立后,全国各地的工商、税务、土管等部门都被反渎职侵权局列为重点监督的部门。税务部门作为被重点监督的部门之一,反渎职侵权局在对税务部门的监督过程中所采取措施,让税务工作人员突然感觉到执法风险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降临到自己的身边。反渎职侵权局之所以让税务工作人员产生这样的感觉,主要基于税务工作人员对反渎职侵权局存在这样的认识:
首先,反渎职侵权局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所采取的监督措施严厉。反渎职侵权局成立后,有的不但经常到税务局了解执法的情况,寻找他们所需的案件线索,而且,有的还把税务局稽查局全年甚至三年稽查案件的卷宗调回去查阅,努力发现线索。还有个别甚至几乎吧税务局稽查局全体人员传讯到检察院讯问。反渎职侵权局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所采取的这样的监督措施是税务工作人员从未感受过的。
其次,反渎职侵权局存在本谁对税务工作人员而言就是一种警示。只要反渎职侵权局存在,每年自然就要开战监督工作,查出案件,所以,有的税务工作人员说,它的存在就想一把剑时刻悬在自己的头上。
最后,反渎职侵权局的名称本身对税务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渎职意味着不作为,该做的没有做或者没有认真的做好,即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没有认真履行。侵权意味着乱作为,不该做的做了,即越过法律的边界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反渎职侵权局名称意味着其职能不但反执法机关的渎职行为,同时也反执法机关的侵权行为,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不能渎职,也不能侵权。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这就像火车司机开火车,不能向右越轨,也不能向左越轨,否则都要翻车。税务工作人员要达到一样的要求,一是必须了解自己职责的边界。那些是自己应当做的事,应该履行的职责,那些是自己不能做的事,不能越过的法律边界。二是严格固守自己的执法边界。而税务工作人员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对照这两点要求,容易出现的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明知是法律的边界,而由于种种原因,经常突破边界,经常越轨。例如,提前征收与延缓征收就是典型。提前征收就是侵权,延缓征收就是渎职。这样的行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是不知道,而经常是不得已而为之。第二,对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执法风险认识不足。有的税务工作人员总认为,反正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国家利益,对纳税人的权益侵犯一些无所谓。他们并没有注意到,对纳税人权益的侵犯,轻者要承担行政责任,重者承担刑事责任,反渎职侵权局要追究其侵权责任。出现这样的执法风险,常常是由于对行政权以及行政职责本身认识偏差。第三,对自己的执法边界认识不清,不知某一事项是否为自己的法定职责,由于糊涂产生的执法风险。
第二篇: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及对策浅析
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及对策浅析
[摘 要]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需要从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成因;防范;对策
1 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及类型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权,履行税收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存在不合法行为,致使国家和税收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税收执法行为不是建立在平等关系上的,不可能涉及民事责任,因此税收执法风险仅包括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主要指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行为违反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主要包括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风险主要指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较轻,不必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受到内部处分的风险,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
2 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
2.1 税收执法环境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在经济主导发展的意识下,部分基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往往会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有些会同税收法律政策明显抵触,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有的地方还存在替纳税人说情,为涉税事项打招呼,人为设置障碍,阻挠税收部门执法等现象。其他政府部门配合不力也会制约税收执法效率,加大执法风险。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偷逃税款的形式花样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增加了税收部门税源监控、税收检查的难度。而且,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选择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大了执法风险。
2.2 执法依据方面的原因
尽管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国家法律,整体层级较低。这样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各级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据最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
和政策性文件。许多税务机关为了税务人员执法方便,往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更详细、更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明显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往往忽视了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保护,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给税收执法留下了隐患。
3 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3.1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是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基础。要以《立法法》为依据,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导,构建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立法框架,不断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解决税收实体法法律级次整体低的问题,解决目前税收政策性文件存在效力障碍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文件的时候,不得对税法作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风险。要及时清理擅自出台的以及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和失效的政策文件,维护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性、权威性、稳定性。
3.2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坚持依法治税,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针对本系统的每一个岗位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及追究实施办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顺执法规程。税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要自觉依法行事,严格按照执法权限、范围、程序、步骤、时限等,全面、准确、适当地实施执法活动,坚决杜绝越权执法、执法不严和渎职失职等现象的发生,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执法质量,规避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