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时间:2024.5.15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xx〕183号 发布日期:20xx-12-11 生效日期: 20xx-01-01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棚户区内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本规定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人均居住面积小、环境脏乱差,且集中成片的非成套房屋居住区。

第四条 城中村、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是:保护合法房产权益,取缔不正当得利,公开公正补偿,维护公平和谐。

第五条 城中村、棚户区的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基准价与房屋重置成新价分离补偿的方式,由房地产估价所等中介机构作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为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与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

第七条 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根据被拆迁房屋占有院落的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容积率调节系数等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院落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容积率调节系数

本款所称院落面积,是指测量机构根据院落现状测定的实际面积。

本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估价机构根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考价,结合拆迁房屋所处区域、环境、配套设施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价格。该价格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公布。

本款所称容积率调节系数,是指根据房屋实际容积率和国家有关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数值。该系数须由3家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法定方式评估测算,结果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层高调节率、成新率、建筑面积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建筑物重置价×(1+层高调节率)×成新率×建筑面积 本款所称建筑物重置价,依照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款所称层高调节率,依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款所称成新率,根据房屋建造时间和实际使用保养情况,由房地产估价所等中介机构综合确定。

本款所称建筑面积,是指2层及以下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凡取得规划、房产、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合法手续的,返迁安置面积按批准的面积计算。

第十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的公用通道、巷道和道路等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或抢占、多占宅基地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二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2层以上(不含2层)的房屋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同一院落居住多户的,分户院落面积依据遗嘱、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凭证确定;没有法律效力文件凭证的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照分户房屋面积实占院落总面

积的比例划分确定。

第十四条 已划分新庄基地后,老庄基地按规定应退还而未退还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补偿一院。

第十五条 房屋和宅基地存在争议纠纷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集体、国有单位房屋和成套单元住宅楼的拆迁补偿,按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第二篇: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建改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棚户区内的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拆迁、统一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执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 房屋产权证照上记载为住宅,但被拆迁人利用房屋的某一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住宅兼营业的下列情形之的,按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1、利用自家住宅房屋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

2、利用自家住宅的某一间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3、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房屋附近搭建临时简易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4、将自家住宅房屋腾出从事经营活动,又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附近搭建其它建筑物居住家庭成员的;

5、在一套住宅房屋内既居住家庭常住人员又从事经营活动

的;

6、其它确属住宅兼营业情形的。

第六条 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一)住宅房屋

l、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2、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的户型为36㎡、45㎡、55㎡、65㎡。拆迁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36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内(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55平方米以内(含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到65平方米。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850元/㎡结算,其中一层820元/㎡,二层850元/㎡,三层930元/㎡,四层930元/㎡,五层850元/㎡,六层720元/平方米。在应安置面积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3、拆迁公告发布前由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独立户口)原住有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靠近最小户型36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增加面积款由市政府承担,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房产局负责管理并向被拆迁人按廉租房标准收取租金。

4、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但被拆迁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式独立户

口)属下列情形且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货币补偿款按650元/平方米进行折 算,折算出的面积由拆迁人给其“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增加面积部分按第六条(一)第2款、第3款规 定执行。

5、拆迁人必须保证第六条(一)第2款所舰定的回迁安置用房的户型房源数量。

6、回迁安置地点按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求确定。

7、产权调换的楼栋、楼层按《产权调换协议书》顺序号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在房源保证的情况下,不准以楼栋、楼层位置不适为由拒绝回迁入住。

(二)非住宅房屋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原拆迁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回迁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七条 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屋

1、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0元予以补偿。被拆迁人要求进行评估作价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19xx年前(含19xx年)建造的独立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0元;附属房或搭接的住宅房屋,按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3、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后2001年前(含2001)建造的独立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50元,附属房或拼接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4、在被拆迁人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范围内建的正规仓房、厕所(砖墙、瓦盖),按实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元。其它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

1、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按建筑叫积每平方米750元予以补偿。被拆迁人要求进行评估作价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在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元。

第八条 被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符合第七条(一)第2款、第3款和第七条(二)第2款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简易房屋的,在补偿时每平方米按正规房屋补偿标准降低100元进行补偿。

第九条 被拆迁人具有拆迁范围内正式户口且家庭成员为下肢残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经被拆迁人申请,需要照顾的,经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进行房屋产调换时给予照顺安置到一层,楼栋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强迁户不予照顾。

第十条 拆迁时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按其所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以货币补偿金额自行购置房屋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凭棚户区改造《房岸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或《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免缴契税。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直,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四平市人民政府[20xx]第77号令《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四平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第三篇:浙江省“四条禁令”、省委“六个严禁”、建德市“六个严禁”、机关工作“八项规定”


上级有关要求和制度规定

一、省“四条禁令”

1、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

2、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

3、严禁中餐饮酒;

4、严禁在办事、#b@2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

二、省委“六个严禁”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

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

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

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

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二、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

产,包括各种提货券。

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三、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四、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五、严禁超标准接待

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

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建德市“六个严禁”

1、严禁滥用职权。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抵触或拒不执行;行政越权,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审批、管理事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继续征收已停止的收费项目;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行政不作为,对该管理的事项不管理,对该处理的事项不处理。

2、严禁推诿拖拉。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违反限时办结制度;因未能一次性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前来办事所需提交的材料,使其无效往返;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使用禁忌用语;未能履行首问责任。

3、严禁吃拿卡要。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收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有意刁难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

4、 严禁参与赌博。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赌博。

5、严禁公车私驾。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驾驶公车。

6、严禁下乡中餐饮酒。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下乡(村)中餐饮酒(招商引资和接待本市以外的客人除外)。

四、机关工作“八项规定”

1、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应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公开机关和各科室的职责范围,制定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2、“窗口式”集中办理制度。已进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审批项目,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和受理办理一体化,各单位不得另行受理;未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应在本单位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

3、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必须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经办科室、人员或相关联系电话。承办人应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所申办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承办人应在第一时间请示部门领导,并把是否受理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

4、AB岗工作制度。窗口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岗位,应落实A岗、B岗承办人,确保窗口工作正常运行。

5、限时办结制度。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规定办结时限。

6、否决事项报告备案制度。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到机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承办人员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书面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并登记备案。承办人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决定。

7、失职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发生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领导对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不重视,制度不落实,单位发生作风和效能问题,给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相应的惩戒、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一次性告知制。当事人到各级机关所属的窗口部门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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