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网络教育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网络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网络教育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期到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习中心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并报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审批。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并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学籍电子注册。获得学籍电子注册者,取得学历教育学籍;未获得学籍电子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及学籍注册。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个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入学报告,填写复学申请表,学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缴纳学费,方可参加学习。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日期到学院(或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网络教育主要采用学分制。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学籍管理暂时采用学分制与学年制相结合,今后逐步过渡到学分制的办法。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一般为二年半,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一般为五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一般为二年半。
第九条 不论何种原因,高中起点本科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降级、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超出八年,专科起点本科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降级、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超出五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总登记卡。学籍总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分别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厦门大学档案馆。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多种形式。采用何种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报学院备案。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小时。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或科研训练)等成绩采用四级制记分。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是:85—100分为优秀(A);70—84分为良好(B);60—69分为及格(C);未达60分为不及格(F)。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但必须在记分时标明为“两级分制”。
第十三条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厦门大学考场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补考试题难度和评分标准与期末考试要求一致,补考通过者成绩记为60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应事先向学院或所在学习中心提交缓考申请表,学院批准后,可以缓考,每学期缓考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登记。补考不得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的课程,必须重修。超过考试时间不予办理缓考。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
第十七条 旷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五章 免考、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级各类等级考试以及在高等院校学历教育课程考试取得的学科成绩,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要求,可以申请免考。免考课程累计学分一般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30%。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免考必须先进行网上选课、缴费,填写免考申请表,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到学院(或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免考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原专业已修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教学内容、学分基本相同,可以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提交申请免修报告,填写免修申请表,报学院审批。
第六章 课程(含毕业论文)重修
第二十一条 凡因各种原因未通过考试的课程(含毕业论文),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含毕业论文)重修应在该课程(含毕业论文)下次开课的学期开学前进行网上选课。
第二十三条 在学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累计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不再办理课程(含毕业论文)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四条 一年级新生注册后,一般不能再转专业。入学一学期以后,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转专业的,可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转专业报告,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报学院审批。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达到学制规定的年限以后不再接受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年级的有关规定注册、选课、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可毕业。原专业获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可以向学院提交申请免修报告,填写免修申请表,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至就近学习中心学习,可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转学习中心学习的报告,填写转学习中心申请表,经转入学习中心同意后,报学院审批。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注册后,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休学,可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休学报告,填写休学申请表,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两学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复学报告,填写复学申请表,报学院审批。不按时办理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办理转专业。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累计达到最长修业年限未能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三)无正当事由,未在学院规定期限办理注册手续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学生违规处分办法和程序,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被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之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厦门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之内,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80%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者在学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已达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50%以上,未达到80%者,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明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办理毕(结、肄)业证书,应向学院提交申请毕(结、肄)业报告,填写毕(结、肄)业申请表,报学院审批。不办理毕(结、肄)业申请者,学院将不予以办理毕(结、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厦门大学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网络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的学籍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建档管理。各校外学习中心协助、配合网络教育学院做好包括学籍管理在内的各项教学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 网络教育学院执行专门制定的、统一的教学计划,实行统一课程考核。
第三条 网络教育学院实行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习期限。高中起点专科90学分,学习期限3—5年,专科起点本科85学分,学习期限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160学分,学习期限为4--7年。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和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网络教育学院或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完成网上注册,填写学籍档案所规定的相关表格并交纳学费及教材费。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校外学习中心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0天。各校外学习中心将请假情况汇总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无故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各种正当原因不能在本学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30天内向网络教育学院申请入学。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可取得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和学生证。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条 学生证系本院学生证明身份的证件。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必须随身携带学生证,并应主动服从教学管理人员的检查。如学生证遗失,应立即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汇报,写出书面说明,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经学院批准后,收取工本费并予以补办。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所属校外学习中心注册并交纳学费及教材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请假,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十条 各专业所开设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扩展课和教学实践环节四个部分。各专业每学期所开课程由网络教育学院确定并在网上公布。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每学期课程安排选课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后,才能进行教学实践环节。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在办理完注册、交费手续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网络教育学院在收到学生选课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开通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所选课程一经批准,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实选课不当,应在所选课程开通30天内向校外学习中心申请办理改选或退选手续,逾期不再办理。课程开通30天后不退学费。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全部修读。新生首次选课前须认真学习《网络学习导航》。
第十四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考试等途径确已掌握的,且与我院各专业层次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数、教材等相当,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申请免修的课程学分最多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学分数的20%。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 申请免修课程需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课程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各校外学习中心在审验学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和有效成绩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学生填写的免修课程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除英语专业学生外,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除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以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九条 免修课程的学分记入总学分,其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应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其他课程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方法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考评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报告、小论文等多种方法。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由考评作业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考评作业成绩占该课程考核成绩的30%,课程考试成绩占该课程考核成绩的70%。课程考核成绩由考评作业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两部分按比例折算后相加而成。但只有两部分成绩都达到合格时,该门课程成绩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由网络教育学院确定时间、组织命题、印制试题、组织监考、巡考以及阅卷,各校外学习中心根据学院安排组织实施。课程考核每年举行两次,一般安排在
寒暑假期间。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由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学生须在课程学习结束时,按规定和要求提交课程论文、证明等相关材料,以此计课程考核成绩。学生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外学习中心初审同意,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重考。但重考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校外学习中心申请,并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重考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该门课程需重修。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学生可以上网查询成绩。学生的考试成绩及获得的相应学分在规定学习期间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方式为:考试成绩按百分评分记载,100分为满分,60分及其以上为及格。考查成绩按优秀(90-100分)、良好(70-89分)、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四等分制评分记载。
第三十条 课程重考成绩的记载方式与课程考试成绩记载方式相同。
第三十一条 在考试中凡有违纪、舞弊等行为者,该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三十二条 具有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完成教学实践环节,并取得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且通过国家基础公共课统一考试,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陕西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加注网络教育),毕业证书通过电子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
第三十三条 在读期间违纪的学生,未解除处分之前,不发给毕业证书。待批准解除处分后,方发毕业证书,但取消其申请学位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不能通过教学实践环节的,不发给其毕业证书,只发结业证。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视其已修学分情况,只开据其已修课程的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六条 达到本科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条件者,经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取得陕西师范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
2. 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3.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评定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4.参加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没有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
2.重考课程超过3门者。
3.在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六、学籍变动
第三十八条 网络教育学院不实行休学制度。
第三十九条 网络教育学院不实行校际之间的转学制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未按期注册者。
2.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等疾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因工作调动,其所在地区无法参加考试者。
5.连续多次考试不合格,确感学习困难者。
6.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第四十一条 关于退学手续。学生因某种原因申请中途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应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退学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学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已修课程,学费不予退还,发给已修课程学分证明书;正在修读的课程,所选课程开通不超过一个月的,其课程学分学费全退,超过一个月的,所开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学生退学时,已发教材资料的费用一律不退。
第四十三条 关于学生在不同校外学习中心之间的转学规定。因工作或其他正当原因,需要转到其他校外学习中心参加学习者,可到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填写转校外学习中心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校外学习中心的同意并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予以办理转校外学习中心手续。转校外学习中心后学费标准按照转入校外学习中心的标准计算。转校外学习中心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因工伤事故或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网络教育学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网络教育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因工作变动须转专业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外学习中心同意
盖章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批,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转专业后须按新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要求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由网络教育学院审核认定。
2.原专业已选修课程中,未予认定的课程,所交学分学费及教材费不予退还。已取得成绩的课程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3.学习期限自原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
4.在读期间,只允许办理转专业一次。
5.转专业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已取得原专业50%及以上学分者。
2.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3.无正当理由者。
4.文理科互转者。
七、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七条 网络教育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学习任务,毕业时符合优秀学生条件者,网络教育学院予以表扬和奖励,并颁发优秀学生荣誉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与专业课程教学有关的、形式多样的创新及实践活动,网络教育学院设立奖励学分。学生在学期间,凡以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身份完成的创新及实践活动成果经网络教育学院认定后均可获得奖励学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反网络教育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任何证书或证明。
第五十条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我院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八、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主管校长批准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