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渎职侵权类犯罪线索贫乏的问题及建议
康强
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发现难,有效线索少,查处概率低,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检察人员在主动摸查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深受侦查权不完善和侦查手段落后的困扰,很大程度上在渎检干警行使检察职能上受到了制约,使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假如渎职犯罪的问题没有暴露出来,就难于掌握实际状况和犯罪证据。如何变“无米下锅”为“选米下锅”,保证反渎职侵权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就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在此做一些初浅分析,并就解决问题的方法略谈几点拙见。
首先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特点:
渎职侵权犯罪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行使侦查监督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律概念。它经常在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内部使用,还不被社会所熟悉。在此对渎职侵权犯罪进行简要阐述。
渎职罪也叫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员或者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单位正常活动的犯罪。渎职罪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它直接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和安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发生在权力集中的单位和部门,从发案的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之中。涉嫌罪名主要集中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方面。该类型犯罪有两个很重要的特点:一是能构成该罪的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犯罪分子在行使犯罪的过程中都与其职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对于检察工作人员,只有充分了解和熟练掌握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才能更好地把握线索,严厉打击职务犯罪。
其次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线索贫乏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方面呈现案源线索日渐减少趋势,侦查人员曾花费大量精力去挖掘线索,但收效甚微,笔者认为根据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线索发现难。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职责是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在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方面要发挥重要的作用。目前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渎职侵权的受案范围相比原来扩大了很多,罪名多达43个,办案的空间理应更大。但是由于认识等诸面的原因,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情况是相当的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线索不足、线索质量明显不高,可查性差,经常会一度出现线索枯竭的状况。
二、 渎职侵权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应变能力,有的甚至本身从事的就是司法工作,具有较高的侦查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化、隐蔽性等特点,不易被外界发现;
三、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案件的认知度不够。广大人民群众大多对渎职侵权案件不太了解,往往分不清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社会不正之风,不知对这类案件该如何举报,有的甚至认为渎职侵权案件事不关己,不愿举报;
四、单位保护思想严重。渎职侵权犯罪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犯罪,由于其表面上具有“为公、利人”性质而与“工作失误”、“处理不当”混淆在一起,易为发案单位领导同情,再加上有些单位害怕“家丑”外扬后给自己带来不良影响,而对此类案件视而不见,甚至寻找理由为其开脱、捂盖子或对受害人施压,阻止受害人举报,包庇此类犯罪;
五、新领域渎职侵权案件增加,查办难度变大。《刑法》修改后,其中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中新罪名占较大比例,如环境监管失职罪、商检徇私舞弊罪等,领域新,技术性强,以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接触较少,不太了解这些领域的工作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类犯罪案件的查办缺乏识别力、掌控力,有时案件线索就在眼前却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将机会白白错过。
如此种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工作出现了案源匮乏,无案可办的窘境,长期处于一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状况。如何才能打破“瓶颈”,打开目前这种“无案盼案,等米下锅”的被动局面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加大渎职侵权犯罪及其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渎职侵权犯罪的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对渎检工作的认知度。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通过深入群众,与群众多交流等方式将渎检工作的特征、范围及渎检犯罪的种类、特征深入宣传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中去,并且举办与渎职犯罪相关的法制宣传活动,结合案例做到以案说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渎检知识和渎检意识,同时通过查办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提高渎检部门的知名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渎检部门的信任感,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渎检案件线索的积极性。
二、认真把握现有的线索,充分利用现有线索资源。对于渎检部门认为已有的但比较模糊不易初查的线索,为以免打草惊蛇,不宜盲目出击,但不能将这些案件线索抛在一边不管,而是应该将这些线索暂时储存起来,再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待案件线索完整,事实清楚或时机成熟后再全力出击及时查办,从而避免对案件线索调查的盲目性;对于线索比较清楚,应迅速采取措施的案件,渎检部门也不应迟疑,应快速反应,全力出击,将主动权紧握在手,以免错过案件最好的初查时机,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使案件的办理发生流产。
三、推行案件线索排查责任制。一套良好的工作制度可以良性的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推行案件线索排查责任制,要求每个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干警每季度至少排查掌握一起案件线索,并列入年终考评。渎职犯罪举报非常少,检察干警如果靠坐在办公室等线索显然不
行,必须主动出击,渎职犯罪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关键是检察干警能不能发现它,主动出击,有时候,线索就会不经意间出现。
四、重视新闻媒体,发散思维,从新闻媒体及网络寻找有效线索。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结果犯,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这类犯罪的成立往往不是造成人身伤亡就是造成巨额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损失与伤亡同时存在,对社会的影响力很大,而新闻媒体与网络对这类事件一般都有敏锐的嗅觉,对此类事件比较敏感,报道也非常及时,只要渎检干警在平时看新闻、看报纸时多问自己一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件?有关部门在发生这些事件之前、之中、之后都干了些什么?那么渎检干警就会从新闻媒体报道的一些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中发现大量的渎检犯罪线索。
五、积极开展业务学习活动,增强渎检干警对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敏锐性,提高干警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渎检部门能很好地开展工作必须以合法有效的线索为前提,因此渎检干警发现案件线索能力的提高对渎检部门扩大案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修改以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范围增大,出现了一些新的罪名,更好的业务学习显得尤为突出。所以渎检部门应加大渎检干警的学习力度,进一步拓宽渎检干警的知识面,让干警在充分熟练掌握旧的法律业务知识的基础上,并且能了解这些新领域工作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读检干警对这些新领域犯罪的判断能力,改变
渎检干警面对这些犯罪无所适从的状况,以便于渎检工作在新领域犯罪案件查办中的突破。
总之,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协同社会各界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高效率的反渎职侵权网络,使之遍布所有重点行业和系统,从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收集渎职侵权犯罪信息,从根本上解决渎检案件线索发现难的被动局面,以实现渎检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进一步发展,进而推动整个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均衡发展。
第二篇:浅析小城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小城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吉林省梨树县规划勘测设计院:王萍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目标,其重点就是农村的全面小康,实现农村小康最现实最便捷的途径就是城镇化。小城镇上连城市,下连农村,处于城乡结合部,既是城市带动农村的前沿阵地,又是沟通城乡联系,促进城乡结合的桥梁和纽带,是城镇化的核心。因此建设和发展小城镇,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加快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目前小城镇建设存在的问题
1、对小城镇规划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短期行为。有的小城镇规划定位不明确,特色不明显,与实际结合不密切,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小城镇没有制定详细规划,建设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2、小城镇建设融资渠道不宽,进展缓慢。乡镇没有产业支撑,不能形成新的、大的经济增长点。乡镇受资金短缺的限制,基础设施配套迟缓,小城镇建设进展缓慢。
3、政策落实不力。目前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城镇发展的优惠政策,小城镇发展已具备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根本问题是落实不够,如资金政策、用地政策、户籍政策普遍落实不到位,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小城镇的发展。
4、基础设施普遍不足。小城镇供水、排水、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不完善,功能不健全,滞后于小城镇的发展,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要求,满足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
二、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建议及对策
1、科学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为了科学的指导小城镇建设,要根据小城镇建设的总体发展思路和地理位置、交通条件、非农产业发展程度、产业布局、人口状况、辐射带动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小城镇布局,科学编制和调整完善小城镇规划。编制规划一定要有超前意识和战略眼光,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在选择主导产业和确定发展规模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资源基础条件进行系统分析,综合论证。要以城镇为中心,全面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住宅、商业、交通、文化、市政设施等各项建设,使近期规划有较强的超前性,可操作性和控制性;远期规划要留有发展余地,增强规划的弹性和应变能力,克服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的短期规划行为。同时,还要认真制定和完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使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相配套。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要有详细规划作指导。编制详细规划要有新观念,把各个规划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允许建设高度、绿地率、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历史文化保护区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小城镇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严格设计标准,提倡相对集中建设,连片开发,逐步扩大小城镇规模。同时,要维护规划严肃性,科学规
划,合理布局,逐步发展,分步实施,避免走重复规划调整、重复建设的弯路。
2、小城镇建设要与乡镇企业发展相结合。乡镇企业是小城镇发展的重要条件,乡镇企业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小城镇建设的速度,小城镇是乡镇企业生产活动的主要集聚基地,也是农副产品就近加工的最好基地,它具有交通方便、信息灵通、人才聚集、能源动力供应充足,原材料购进及产品运出便捷、生活环境优越等优势,不仅从事乡镇企业的人员聚集在小城镇上,而且带动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员也向小城镇集中,使小城镇规模扩大,促进小城镇经济和乡镇企业不断壮大,使之从分散建设走向集中发展,推动乡镇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水平。乡镇企业建设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通盘考虑,选择企业比较集中、交通便利、便于工业“三废”处理的区域,有条件的要考虑污水处理。要有计划的布局企业项目,引导村办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实现集中连片发展。改善对企业落户小城镇的“软件”服务,创造良好宽松的政策环境。要简化办事程序,落实优惠政策,提供社会化服务支持,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禁止向进镇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使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乐意到小城镇中来。只要把小城镇建设与工业园区规划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就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的相对集中,吸引各方面的资金投入到小城镇建设中来,就能够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行小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形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强有力的推动力,使小城镇发展成为充分展现当地经济优势和文化特色的中心。
3、拓宽融资渠道,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的关键是投融资问题。没有资金,小城镇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如何才能筹到资金,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改革的精神、开放的境界和市场经济的观点研究小城镇建设中的投资问题。要针对各自不同的经济基础和现状特点,运用市场经济手段,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资体制,吸引外资,启动民间投资,变一方投资为多方聚资。要开放市场,鼓励竞争,放开小城镇公益事业的投资和经营,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参与小城镇建设,允许集体、个人投资兴办供排水、路、气、暖、通讯、娱乐以及市场、居民区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要认真学习借鉴城市建设经验及做法,用足用活现行政策,坚走以地生财、以地聚财、以地兴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路子。要大力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招标、拍卖、租赁、出让、置换等方式,激发活力,使土地收益成为小城镇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积极引导乡镇树立经营意识、市场意识,盘活用好存量资产,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产业来对待,走产业化发展的路子。对原来的小城镇道路、供水、供气、绿化等基础设施,可以通过出让、转让、招标、拍卖等手段盘活变现,收回资金投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政府要做好以地生财的文章,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二级市场。凡小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划拨的外,全部实行有偿使用,增加乡镇政府的土地收益。同时,认真落实小城镇建设筹资政
策,收足用好现有渠道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资金,增加财政收入,专款用于小城镇建设。
4、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小城镇的实质是发展小城镇经济,促进人口向小城镇集中。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阻碍了城乡人口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出去,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加快小城镇经济的发展,必须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积极调整就业政策,培育和发展城乡一体、竞争公平、运作有序、调控有力、服务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用市场机制调节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进程,扩大城镇人口规模。凡是在小城镇内有固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的农民,可迁入小城镇,列入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在发展城镇人口上,应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出台一系列政策,对于进入小城镇的农民给予适当的照顾,为发展城镇人口给予一定的支持,以增强小城镇的吸引力,逐步放宽外来人员的进镇条件。为使进入小城镇的农民专心致力于所从事的产业,积极参加小城镇建设,乡镇可以为其提供加工场地,实行优惠政策,减免部分规费,子女入学、就业、购房等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新进镇农民有了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稳定的生活设施以后,才能放心的离开土地,丢掉农村宅基地真正成为小城镇人口,从而提高城镇化水平。对在小城镇内投资兴办相当规模产业并能安置部分人员就业的农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