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xx年度重庆市科委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更好、更有效地组织科技人员申报20xx年重庆市科委各类科技项目,根据重庆市科委通知及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有关申报工作布置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一般项目,科委现已取消“直通车”项目的申报。
二、支持重点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鼓励自由探索,重点支持围绕下列七大领域的优先主题开展基础研究:人口与健康领域、农业领域、能源及光机电领域、信息领域、资源环境领域、材料领域、综合交叉领域。详见附件1。
三、申报数量与支持强度
1.按照重庆市科委的要求,实行限额申报。资助强度为5万元。
2.市科委重点实验室可通过实验室专门帐号独立申报,每个实验室限报5项,仅限实验室固定人员申报。
四、申报条件
1.申请者20xx年x月x日未满45周岁,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职工方可申报;
2.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符合有关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并在重庆市内实施;
3.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4.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无逾期未结题的市级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主持在研的市级科技项目不超过1项(含1项)、参加在研的市级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含2项);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项市级科技项目。
五、申报方式
1、上报项目将从本次医院组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项目中择优选取,不再进行单独评审。
2. 通过医院评审筛选后确定的上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3.上报项目通过医院、学校审核并提交市科委后,项目申请人方可从网上打印标有有效标志申请书,并向科研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 各类申请书一律要求A4大小规格纸张打印,左侧装订,不合要求者,恕不受理。
六、 填报申请书注意事项:
1.“承担单位”填写“重庆医科大学”。
2.“组织部门”不填。
3.经费预算应包括本单位配套经费或自筹经费。
4.研究周期统一填“20xx年x月—20xx年x月”。
七、申报流程
1. 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2.筛选出的项目再在线填写申请书。
3.项目申请人通过个人帐号--→各部门帐号--→学校科研处审核。
八、申报时限
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于3月x日前交申请书(见附件)纸质版一份到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郝杰 电话:89012558
科研处
20xx-2-1
附件1
20xx年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重庆市“十二五”科学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市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鼓励自由探索,重点支持围绕下列七大领域的优先主题开展基础研究:
人口与健康领域:重大疾病发病机制及防治;人口健康与环境相互作用;计划生育 与生殖健康;灾难医学和再生医学;创新药物及中医药;创新医疗器械。
农业领域。主要农作物重要功能基因的发掘与功能验证;特色畜禽水产遗传资源发 掘与优势性状;主要农业病虫害生物控制;食品安全控制的理论和模式;农业减灾避灾与生态农业。
能源及光机电领域:非常规能源(页岩气、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 源的高效转换与利用;半导体照明系统寿命与可靠性;深部煤矿动力灾害与控制;高性能机电传动与装备集成系统基础理论;智能电网、配用电及装备智能化的基础理论。
信息领域。新一代通信系统和网络体系理论;未来互联网体系结构、安全性能和服 务软件;智能控制理论与应用基础;光电子、微电子器件和高性能传感器;信息科学与生命科学的交叉领域。
资源环境领域。主要矿产成矿(藏)规律与高效利用;区域环境污染过程、机理及 健康风险与控制;气候变化及山地灾害形成过程与机制。
材料领域。先进金属结构材料;化工新材料与绿色建材;新型功能材料;绿色冶金。 综合交叉领域。重大工程结构灾害监测、安全保障与控制;新物质创造与转化的化 学过程研究;基础工程力学;防灾减灾基础理论;数学及其在交叉领域的应用。 申报说明:
1、项目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
2、项目创新性强,立项依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3、高等院校实行限额推荐,推荐名额参照20xx年立项数并扣减未结题项目数后确定;
4、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可视同独立的科研单位,限额推荐实验室固定人员申报。
第二篇:关于申报20xx年度校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人事处
师资便字[20xx] 24号
关于申报20xx年度
校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为了促进高校海内外学术交流,提高我校教师学术研究水平,扩大我校在海内外的学术影响,根据《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宁师人[20xx]29号)文件有关规定,学校设立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资助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开展海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现就有关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助范围
(一)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项目主持人聘请海外著名学校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教授(不包括国内专家)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或短期讲学;资助在我校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我校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二)本基金优先考虑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尤其是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点)以及拟申报的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点以及拟申报博士点学科、学校急需发展的新兴应用学科以及边缘交叉学科等的需要。
二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的条件按《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宁师人[20xx]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三、申报要求
(一)近三年已获得过此项资助的,原则上不再资助。
(二)申请学校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应同时申请教育厅有关海外专家来华项目资助。如当年已经获得了省海外专家来华项目的经费资助,学校原则上不再予以
资助,或根据实际情况给与一定的经费配套资助。
(三)申请资助在我校举办国际会议,应有鲜明的会议主题,明确前来参加会议外国专家人数,并简述外国主要知名专家的学术影响及国际知名度。
(四)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年会的,一般不予资助。
(五)申请学校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原则上每个申请人只可申报一项资助。
四、申报办法
申报人根据申请类别,填写有关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后)。其中申报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的,须附上相关批文;申报参加国(境)外学术会议资助项目的,须附上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20xx年x月x日前报送学校人事处仙林校区办公室(厚生楼442),同时报送电子版至信箱wangjiandong@njnu.edu.cn。
学校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资助项目是提高我校学术研究水平,加强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十一五”“211工程”建设项目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推荐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85891417
附件:《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人事处
二0一0年x月二十七日
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海内外学术交流,我校自19xx年开始设立了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几年来,该基金对于提高我校学术研究水平,扩大我校在海内外的学术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使我校学术研究工作面向高层次,面向世界学术前沿,学校决定加大经费投入,以进一步加强海内外学术交流工作。为适应学校新的发展形势,在《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宁师人[1998]第83号)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1、本基金资助项目主持人聘请海内外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教授来校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或短期讲学;资助在我校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我校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2、本基金优先考虑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尤其是列入“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以及拟申报的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点以及拟申报博士点学科、学校急需发展的新兴应用学科以及边缘交叉学科等的需要。
3、本基金为专项基金,从20xx年起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暂定每年50万元人民币。随着事业发展,学校将多渠道筹措经费,逐步扩大基金额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二 、基金申报条件
1、项目主持人聘请海内外专家学者来校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或短期讲学,其申报资助条件是:项目先进,预期对我校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学科建设的加强有较大促进作用;被聘请专家应为当前活跃在国内外学术前沿的海内外知名学者,一般应具有正高职务,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科研实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项目计划明确具体,经费预算合理。
对于学校急需解决的攻关项目,可采取课题招标方式,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给予指导,学校将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以保证攻关项目的顺利完成。
2、资助在我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申报条件是:符合《南京师范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办法》(宁师外[1999]第115号)规定、经上级批准由我校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可以申报被会议邀请的报告人或对会议有重要影响的专家来华国际旅费(必要时可包含其他活动经费)资助。
3、资助我校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申报条件:申报者为我校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具有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外语能力,其研究成果被列入会议交流内
容。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是该学科一流水平。
三、基金申报审批程序
1、项目申报。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表》或《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资助承办国际会议申请表》(网上下载、一式二份)。
2、院(系)审核。申报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
3、学校审批。人事处将材料整理后提交学校“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审批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报院(系)及相关项目主持人。
4、本基金申报审批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x月。特殊项目,可由学校临时组织审批。
四、基金资助标准
1、聘请海内外专家来校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或短期讲学,由本基金为专家提供学术访问交流的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短为1周。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本基金为来校的专家提供往返交通费以及每月3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补贴,用以保障来访期间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同时提供低租金的生活套房或一定数额的住房补贴,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提供方便。
2、资助在我校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额度一般控制在20xx0元人民币左右,对我校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额度一般控制在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左右。
五、基金管理
1、学校成立“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审批小组”。该小组由分管人事、科研、外事的校领导以及人事处、科技处、国际交流处的负责同志和相关专家组成。
2、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经学校“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审批小组”评审批准后,项目主持人应严格按照《南师大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表》的项目内容执行,资助的项目内容一般不得改变。若遇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须提交书面报告,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经批准后的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时间一般须在评审次年的12月x日之前完成资助结项。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而导致的延期,申请人须在原计划结项时间之前向学校人事处递交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的原因及理由,经学校审核批准并下达延期批准书方可延期。延期仅一次,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对没有按期完成资助项目又未经学校批准延期的,或经学校批准延期后到期仍未完成资助项目的,学校将在
超期3个月时收回基金资助经费。
4、项目主持人可于拟聘专家到来之前2周到学校人事处领取基金经费本,同时递交学术交流计划书及经费预算计划各一份。
5、项目主持人应在基金资助完成后2周内填写好《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结项表》,凭《基金资助结项表》到人事处审核,并核销资助经费;在我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项目,须在会议结束1个月内凭会议总结报告到人事处审核,并核销资助经费;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项目,受资助者在回校后1个月内凭与会所获得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和个人总结到人事处审核,并核销资助经费。
6、对使用本基金完成的项目,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定期评估。对取得突出成就者将给予奖励,并在今后基金申报时优先予以资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师人[1998]第83号文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表一》
2.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资助结项表《表二》
3.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资助举办国际会议申请表《表三》
4.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参加国际会议申请表《表四》
南京师范大学人事处
二OO四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