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时间:2024.4.14

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txt如果青春的时光在闲散中度过,那么回忆岁月将是一场凄凉的悲剧。杂草多的地方庄稼少,空话多的地方智慧少。即使路上没有花朵,我仍可以欣赏荒芜。

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20xx年x月x日15时28分 129

主题分类: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价法规[20xx]1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系统内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依照《行政复议法》、《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二○○七年x月x日

附件:

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省、市、州物价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依据《行政复议法》、《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

(一)接受申请。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以及来访的口头申请。接受书面申请的,要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接受口头申请的,应询问申请人的

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二)审查申请。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等。

(三)补正申请。申请材料不全,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办理申请。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人与具体的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4)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5)复议申请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6)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符合省物价局的受理权限;

(8)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转送条件。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时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而本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

(2)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本行政复议机关对该依据无权处理的。

(三)审核签批。对符合申请条件应由本机关受理的,由法制机构提出立案受理意见,报分管局长签批,重大复杂案件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制发通知。根据审核意见,制作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均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机关公章。

(五)提交答复。被申请人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决定撤销。第三人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依法不影响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三、审理

(一)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着重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理中认为有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二)、审理要求。办案人员应熟悉了解案情,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对影响面广、案情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组织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实地调查、征求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复议中止。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中止复议,并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1)有关部门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正在采取处理措施;

(2)申请人为公民,已经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继续参与行政复议的,或者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尚未确定权利继承人的;

(3)本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失的,法制机构应当在7日内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四)复议终止。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复议,并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的;

(2)申请人为公民,已经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声明放弃复议权利的;

(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没有权利继承人或者权利继承人放弃复议

权利的;

(4)复议事实已经消除的;

(5)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6)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该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7)受理后发现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而本复议机关并非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物价局与其它部门,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除外);

(8)法规规定终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况。

四、决定

(一)决定期限。按复议法的规定,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审结的,经分管局长或局长签批可延长30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应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机关公章。

(二)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签批。

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或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在公开听证、当面核实意见的基础上,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送达归档

(一)局领导签批复议决定后,由法制机构制作文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机关公章,并分别送达给有关当事人。

(二)结案后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经办人员应按顺序整理好案卷,按文书处理规定归档。


第二篇: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省、市、州物价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依据《行政复议法》、《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

(一)接受申请。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以及来访的口头申请。接受书面申请的,要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接受口头申请的,应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二)审查申请。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是否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等。

(三)补正申请。申请材料不全,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办理申请。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人与具体的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4)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5)复议申请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6)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7)符合省物价局的受理权限;(8)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转送条件。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时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而本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2)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本行政复议机关对该依据无权处理的。

(三)审核签批。对符合申请条件应由本机关受理的,由法制机构提出立案受理意见,报分管局长签批,重大复杂案件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制发通知。根据审核意见,制作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均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机关公章。

(五)提交答复。被申请人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决定撤销。第三人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依法不影响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三、审理

(一)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着重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理中认为有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二)、审理要求。办案人员应熟悉了解案情,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对影响面广、案情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组织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实地调查、征求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复议中止。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中止复议,并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1)有关部门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正在采取处理措施;(2)申请人为公民,已经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继续参与行政复议的,或者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尚未确定权利继承人的;(3)本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4)法律法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失的,法制机构应当在7日内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四)复议终止。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复议,并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的;(2)申请人为公民,已经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声明放弃复议权利的;(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没有权利继承人或者权利继承人放弃复议权利的;(4)复议事实已经消除的;(5)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6)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该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7)受理后发现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而本复议机关并非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物价局与其它部门,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除外);(8)法规规定终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况。

四、决定

(一)决定期限。按复议法的规定,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审结的,经分管局长或局长签批可延长30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应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机关公章。

(二)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签批。

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或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在公开听证、当面核实意见的基础上,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送达归档

(一)局领导签批复议决定后,由法制机构制作文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机关公章,并分别送达给有关当事人。

(二)结案后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经办人员应按顺序整理好案卷,按文书处理规定归档。 20xx年x月x日


第三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___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___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___号桑塔纳轿

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___年第____期和____年第____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 __日

申请人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

如果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___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___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___年第____期和____年第____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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