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工作指南
根据《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的验收实行两级审查验收制度,一是申请企业所在地州(市)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其上报的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验收。二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合格企业验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企业的验收申请。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申请“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在所在州(市)初审的基础上,经对条件审查、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后,形成验收结论。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条件审查
(一)依据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照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
(二)查看企业设置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机构的文件和该机构工作痕迹;
(三)查看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员证书或相关人员清洁生产培训档案;
(四)查看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的相关文件和开展工作的记录;
(五)查看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规划。
二、材料审查
—1—
(一)申请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请示文件(一式二份);
(二)《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资料:
1.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已通过评估的,提供评估意见(一式二份);
2.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未进行(通过)评估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七份)。
(四)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规划(一式二份);
(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成果统计表》(一式二份);
(六)提供不少于3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现场审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验收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完成验收。
(一)现场审查准备
1.组成验收组。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行业专家组成验收,行业专家在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验收组组成人员必须以专家为主体,组成人员中行业专家2-3名、其他人员1-2名;组长由负责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并及时将申请单位上报的资料分送验收组成员,帮助尽快熟悉情况。
2.熟悉资料,提出问题。在熟悉资料的基础上,组长应组 —2—
织验收组集中,对照体系提出问题,共同讨论,力争形成共识。
3.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为了保证验收工作能落到实处,组长应按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明确分工到人,并明确每个成员的工作职责和验收要求。
4.联系企业,协商配合。与企业协商并落实配合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其中要请企业为每位验收组成员安排一位对口的工作人员配合做好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5.初定时间。验收组经协商初步框定验收时间,并通知申请企业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6.确定日程。验收组确定具体的工作日程后,通知企业,并与企业协商确定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
(二)实施现场审查
根据“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场验收时间不超过2天,主要工作如下:
1.召开验收座谈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有:一是验收组长介绍验收工作的安排和打算;二是听取申请企业关于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已通过评估的企业汇报重点:本轮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对照《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要求以及有关规定,企业测算打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未进行(通过)评估的企业汇报重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等有关内容;本轮提出的 —3—
清洁生产方案、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对照《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要求以及有关规定,企业测算打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规定。三是验收组成员针对有关的问题进行提问。
2.开展现场审查。现场审查要坚持以清洁生产理念为指导,以实事求是为工作原则,以促进企业切实实施清洁生产为目的。
2.1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已通过评估的企业现场审查内容:
2.1.1资料的收集及数据分析
(a)生产状况资料,包括工艺流程与设备、主要资源、能源消耗情况及产品产量等;
(b)环保状况资料,包括环保技术与设备、执行标准及其达标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数量和组成、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废物处理与处置情况等;
(c)管理状况资料,包括从原料采购和库存、生产及操作、直到产品出厂的全面管理状态。
2.1.2 必要时,应对缺少的数据和重要数据进行实测核实。
2.1.3 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工人座谈,以了解生产运行的实际情况,识别关键部位、关键问题。
2.1.4 对照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指标进行检查、测算、打分。
2.2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未进行(通过)评估的企业现场审查内容:首先对照《云南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审核评估,通过评估的,按照第2.1规 —4—
定继续完成现场审查内容。
四、召开验收组会议
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会议内容主要有:
(一)验收组各成员分别介绍所负责的验收工作内容及检查情况,初步做出定量和定性评价并陈述理由,在此基础上,验收组各位成员分别对自己和其它专家所承担的验收内容和条款逐一进行评分,评分完成后将结果交验收组组长汇总。
(二)对照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指标进行检查、测算、打分。按测算分数达到评价指标体系中 “清洁生产企业”最低分数值即可通过验收。具体采取两种方法计算评分结果:一是将验收组成员的评分结果分类,按分类用算术平均值计算方法得出结果;二是在上述分类结果中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分,将剩余的评分用算术平均值计算方法得出结果。验收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结果。
(三)验收组讨论,起草“验收意见”。
五、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
(一)召开座谈会。验收组组长介绍验收情况,验收组成员对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提问,同时向企业提出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召开验收组会。验收组成员针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评分结果等内容进行最后的讨论、调整和确认,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在“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意见表”上签名。
—5—
(三)召开通报会议。验收组组长向企业宣读“验收意见”。
(四)上报。验收组将《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申请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成果统计表》和《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意见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验收组工作结束。
(五)颁发证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验收工作审定后,将拟授予“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称号的企业名单在本委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则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名义发文公布,同时颁发《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证书》,验收工作结束。
二〇一〇年x月x日
—6—
第二篇: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20xx.7.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也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各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过程
1.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2.召开评估会议,企业主管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计划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人员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等。
3.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无/低费和已实施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问询,查看工艺流程、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等。
4.专家质询,针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5.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九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和内容: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3.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不存在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4.提交了完整、详实、质量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
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不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数据等方面的错误。
5.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6.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科学、合理、有效,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预期效果能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7.企业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九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1.不满足第九条要求中的任何一条。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3.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4.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填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过程
1.审阅第十二条所列有关文件资料;
2.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查验、对比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企业台账、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等,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最终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和内容: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企业持续实施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并认真、及时地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实施了清洁生产方案,并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了详实统计和测算,其结果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3.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4.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等现象。
5.报告中体现的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十四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不满足第十四条中的任何一条。
2.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安排不低于10%的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积极争取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的支持。
五、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全国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的相关机构进行抽查,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情况。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辖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九条 承担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条 公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