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供热工作制度(规定)
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一条停止供热申办过程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供热公司规章中对停止供热的相关规定。
二、必须由产权人携带房屋《产权证》办理停止供热相关手续,此办理手续需要每年办理一次。(产权人无法亲自办理,需家属持身份证、户口本代办)
三、经营部受理热用户停止供热申请,审核热用户所属房屋热费缴纳情况,详细填写《热用户申请关栓审批表》,签订《停止用热协议》。
四、生产部依据《停止用热确认信息表》信息,联系热用户,对申请房屋进行实地核实处理,详细填写《停止用热确认信息表》相关内容后,返还经营部。
五、稽查部依据经营部提供初审合格并已进行关栓(断管)的《停止用热确认信息表》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详细填写至《停止用热确认信息表》,返还经营部。
六、《停止用热确认信息表》必须相关岗位本人签字,不许代签、盖章。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供热:
一、无法提供停止供热相关手续的不予办理停止供热。
二、热用户所属房屋有欠费的不予办理停止供热。(需补清所欠热费,方可办理停热)
三、热用户所属房屋已分户,但由于设计原因无法区分分户阀门的,由热用户协助区分,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停止供热。
四、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不予办理停止供热。
第三条未能严格执行停止供热工作制度(规定)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与处罚:
一、未认真核实办理手续的,对责任人处以?元以下罚款。
二、未认真核实热用户欠费信息的,对责任人处以?元以下罚款。
三、未实地核实,没有进行关栓(断管)的,对责任人处以?元以下罚款。
四、热用户所属房屋不符合或不具备停止供热条件,确初审合格并核查通过的,对责任人处以?元以下罚款。
五、未认真如实填写《停止用热确认信息表》的,对责任人处以?元以下罚款。
二○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消毒供应室工作制度
消毒供应室工作制度
1、消毒供应室负责站内无菌物品的供应,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掌握所购置的灭菌器说明书,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的人流、物品通畅,流程应符合卫生学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保证所供应的灭菌器材及敷料无菌。
2、例行供应的器材及敷料,应提前准准备妥善,及时供应。
3、各种器材均应按性质分类,常规处理、包装、灭菌和保管。并建立“回收、发出物品等级制度”.
4、用过的器械等物,应先经手术室初步清洁处理,再交还供应室。传染病患者用过的物品,应由手术室消毒处理后送供应室洗涤、处理、包装、灭菌。
5、每次应用灭菌器前应检查安全阀门、气压表等重要部件,发现问题随时检修;每次高压消毒时,敷料中心和外表应放置灭菌效果检测化学指示带。
6、各种灭菌的物吕,放置达2周(夏季一周),虽然未使用,亦须重新处理并灭菌。已用过的物品不能包成原来式样,以免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互相混淆。
7、无菌物品存放室专放已灭菌的各种器械、敷料和诊疗包,不得放置任何未消毒物品。无菌物品存放室内应每日进行一次常规空气消毒。
8、经常作好各种器械的检查、保管、登记工作,每月大清点一次及请领补充、报销一次。
9、经常备有急救器材,并保持一定机动数量,保证随时供应。
10、各工作间庆每日用紫外线消毒一次(如用 低温等离子空气消毒器等应确保消毒效果)。
11、认真把好质量关,并按规定作好质量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