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5.2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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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招[20xx]333号

各市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打击串标围标行为,有效遏制投标人恶意超低价抢标,促使施工企业诚信履约和项目负责人到位到岗,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可以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具体程序和方法详见附件一)。

本通知中所称的小型、大型工程的具体规模标准范围可以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设部建市〔20xx〕171号)文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市也可以另行规定。

二、资格预审环节推行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按照苏建招〔20xx〕372号文的规定,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或者通过随机抽签(或评分排名)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或者要求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的拟派投标项目负责人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答辩,招标人根据答辩情况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但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6家(含),则招标人首先应当通过随机抽签方式抽取15家单位,之后才可以通过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方法从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宜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答辩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资历、业绩、奖项,与本次招标内容相类似的施工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在建工程情况等。招标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招标代理、设计、监理等方面的代表组成答辩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细则,采取百分制的打分办法,答辩评审细则和评审办法以及评审结果,随同资格预审报告一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采用上述办法优选规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加以明确。

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资格预审环节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制度的实施细则。

三、推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开标之前与招标人面谈。

面谈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至投标截止日三天前的时间内由招标人组织进行,面谈地点宜放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面谈内容详见附件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时间、地点参加集中面谈。集中面谈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承诺作为记录的附件,参加面谈的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集中面谈的,应当提前与招标人联系、确认,采取下述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一是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前与招标人面谈,并签署有关承诺文件;二是将法定代表人就面谈内容所作的宣读、承诺过程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并将刻录的光盘连同其签署的书面承诺于投标截止日三天前送交招标人。

在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将面谈的情况予以公布、说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不进行面谈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 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制度的实施细则。

四、推行两阶段评标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要求特别高的,在评标方法上宜实行两阶段评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一次性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

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技术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先评审技术标(包括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技术标评审采取合格制或者评分制,只有技术标评审合格或者技术标得分排前几名的投标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超过12个的,取前9名;投标人为9-11个的,取前7名;投标人为8个及以下的,取前5名)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

第二阶段:商务标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的,在第二阶段仅根据商务标的评审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阶段对技术标进行评分的,技术标评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调整投标报价评审方法

对于不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在投标报价评审时,招标人宜选择本通知附件三中规定的三种方法之一,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判定,评审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按照本通知附件三中的三种方法之一评审结束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有效投标人中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有效投标人的报价部分得满分,其他投标报价每高出该投标报价1%扣0.3~1分。

对于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两阶段评标的,本通知附件三规定的三种方法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及其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六、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施工招标的设计图纸应当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和计价要求。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控制价之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以保证施工中需要的措施项目费用计列完整。

招标控制价应以工程预算价作为基数,建筑工程的招标价调整系数不超过3%,装修、安装工程不超过5%,市政工程不超过8%,园林绿化工程不超过10%,其他工程不超过5%。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在公布总价的同时,还应当公布招标控制价的组成

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含甲控乙供材料费)等内容。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测算、发布招标价调整系数。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在公布的同时应当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查。

七、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为推进企业诚信履约,加大标后管理力度,实现建筑市场两场联动、闭合管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学习借鉴苏州、泰州等地的经验,对企业的资质等级、信用等级考核、工程质量状况、工程安全状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已承接项目的履约评价等方面作综合考评,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承包人。

各地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时,还应当要求入选承包商明确一定数量的注册建造师一并入库,未入库的注册建造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当地承接工程项目。

预选承包商名录原则上由各市选择、使用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信用平台建设,对各地工作加以指导。

附件一:小型工程项目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附件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的内容;

附件三:投标报价评审的三种方法。

二〇一〇年x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小型工程项目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设计图纸、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表、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等编制工程预算价;在工程预算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发包价,建筑工程一般下浮5~10%,装修、安装工程6~12%,市政工程6~14%,园林绿化工程6~16%,其他工程6~12%。

(二)招标人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并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xx〕372号文)的规定,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可以选择外,不得选择苏建招〔20xx〕372号文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可选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预算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格式等内容。有条件的市、县(市)可以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 投标文件中只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文件即可,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五)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

(六)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及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编写评标报告,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名单。名单确定后,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复会,并当场公布评审结果。

(七)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招标人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八)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将投标人资格审查、承诺文件审查和中签结果等信息在网上予以公示。

(十)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等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小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二: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的内容

(一)当面确认拟派的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二)当面承诺本单位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可信的,没有弄虚作假,否则,愿意放弃在工程所在地一定期限内的投标权;

(三)当面承诺不组织、不参与串标围标,没有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当面承诺一旦中标,中标项目负责人常驻施工现场,绝不违法分包、转包;

(五)当面承诺如果以后涉及招标投标方面的投诉举报,本人将在投诉书上签字,否则,招标人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六)其他招标人认为必须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承诺的内容。

附件三:

投标报价评审的三种方法

方法一: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则:

招标最低控制价C=A×K,

K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8%。

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

方法二: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招标控制价为B,则:

招标最低控制价C=A×K1×Q1+B×K2×Q2,

Q1的取值范围一般为30%,35%,40%,45%,50%;

Q2=1-Q1;

K1的取值范围为95%~98%;

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修、安装工程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88%~100%。

Q1 、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

方法三: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3%且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8%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进行重点评审,进行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

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6%且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12%的,评标委员会应直接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所有投标报价中有2个或2个以上低于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3%且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8%的,评标委员会将从最接近3%的开始,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若某一投标报价被判定低于成本,则从该投标报价开始,所有低于该投标报价的投标自动被判定低于成本。

将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低于基准单价(基准单价=有效投标人相应价格平均值×50%+工程预算价相应价格×50%)的85%范围的全部列出,用其投标价格与相应基准单价的价差乘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合价差大于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利润金额的,即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xx]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xx】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六、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即可承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审查。

七、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投标人进行加分。提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监理费,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

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上浮。

九、施工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后,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得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十、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公示以下信息:

(一)采用资格预审时的资格预审结果;

(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依法不需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事项一次性集中办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本通知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同时不包括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购项目。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实名办理业务,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三、评标专家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的评标行为应当遵守评标专家行为守则,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守则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招标项目全部资料的保存工作,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后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资格预审评审、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工作的依据。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开标、评标等活动和招标投标有关主体进行实时监督。

十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备案合同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

十八、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应在统一的管理平台上办理,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并加强对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培训、指导、考核。

十九、本通知自二〇20xx年x月x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京建法[20xx]121号)同时废止。

二〇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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