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卫生局
卫政〔20xx〕49号
关于印发《芜湖县乡村医生申办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医疗卫生单位: 《芜湖县乡村医生申办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实施办法》已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〇20xx年x月x日
抄:市卫生局,县政府办,各镇人民政府
芜湖县乡村医生申办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
室实施办法
为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强村级卫生机构管理,县政府决定(芜政办[20xx]5号文件)建立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和保障机制;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实行竞聘上岗;符合条件的竞聘落岗的乡村医生可申办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制定《芜湖县乡村医生申办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实施办法》。
一、申办条件
我县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竞聘落岗的执业医师可申办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可申办个体卫生室,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体诊所
1、人员
⑴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⑵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⑶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房屋
处置室。⑶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设备
⑴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⑵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⑶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器械(禁止设置B超)。
4、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5、注册资金不少于2万元。
6、个体诊所设置地点限于所在镇范围。
(二)个体卫生室
1、人员
至少有2名取得执业医师(助理、乡村医生)资格,经注册后在村卫生室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助理、乡村医生)。
2、房屋
处置室。⑶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设备
⑴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⑵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⑶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器械(禁止设置B超)。
4、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个体卫生室人员岗位职责。
5、注册资金不少于2万元。
6、个体卫生室设置地点限于所在行政村范围,村居住人口达3500人以上科设置一所个体卫生室,具体选址须距离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500米以上;其名称应称为“***个体卫生室”,不得标注行政村名。
二、申办程序
符合条件的竞聘落岗的乡村医生,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或本人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经所在镇卫生院审核,报县卫
生局审批。取得县卫生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三、执业要求
1、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从业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但身体健康、年度考核优秀的可延长工作至65周岁。
2、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业务用房仅用于农村卫生服务,不得与居住、生活场所混用。
3、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及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政策,接受县卫生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独立承担执业相关法律责任。
4、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不批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5、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原则上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受县卫生局指定或受所在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委托可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在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予以补助。
6、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安徽省基本药物补允目录》内的药物;药品必须在省药品招标平台采购,药品加成不得大于15%。
7、个体诊所或个体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分解收费。
第二篇: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行政科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经市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x月x日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管理重组试点,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协税护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xx〕3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国税发〔20xx〕49号)、《芜湖市国家税务
局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芜国税发〔20xx〕42号),经研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全面委托代征管理。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委托代征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临时经营户所缴纳的税收。
二、委托代征单位
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委托代征单位确定为各区(县)街道、乡镇政府,依法成立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封闭管理的专业市场主办方。
三、代征手续费
对委托代征范围中的以下税收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计算、支付代征手续费。
(一)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超定额补缴的税收;
(三)个体临时经营户、无证照经营户代开普通#5@p缴纳的税收;
(四)个体零星分散税收。
代征单位对国税部门支付的代征手续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委托代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组 长:宋桂林
副组长:徐勤、周政
成 员:邹祥、张华敏、朱良锋、程建、杨小平、吴卓逊、杨碧光、宫为玉、李孝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徐勤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叶兵、产勇、李晖、王伟、毕林峰、朱元灿、倪泽勤、闫业祥、曹永高、宋小俊。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定推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相关要求;
(二)指导市局各税源管理科开展确定委托代征单位,以及统筹人员安排,对代征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个体委托代征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修订相关工作规程,制定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流程;
(四)引进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系统,为委托代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个体登记管理、个体定额信息采集、普通#5@p验旧、普通#5@p代开、税款征收等功能。
(五)监督、检查工作进度,负责与省局征管科技处等处室的联系与沟通。
(六)撰写有关信息报送市政府,报告国税部门采用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增长的措施。
市局各税源管理科在委托代征工作中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委托代征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宣传、辅导;
(二)确定委托代征工作管理岗位税收管理员;
(三)确定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名单。
办税服务中心负责个体委托代征工作中纳税申报、票证管理、税款结报、#5@p验旧、发售等工作的培训辅导。
五、工作安排
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行的原则, 7月x日前,在全市各区、县全面实施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
(一)联系确定委托代征单位。3月x日-31日,市局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与镜湖区政府商定委托代征协议;4月x日-10日,市局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四科、税源管理五科、税源管理六科,与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商定委托代征方案,完成委托代征单位确定工作。
(二)汇总统计个体信息。4月x日前,市局各税源管理科组织税收管理员,按个体纳税人类别、行业、所属地段等,统计整理出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信息,按个体工商户所属街道、市场认真编写《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清册》。其中,市局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于4月x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引进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系统。4月x日-20日,市局组织外出考察个体委托代征软件使用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适合我市应用的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系统。
(四)修订工作规程。4月x日至4月x日,制定个体委托代征税收工作流程,并广泛征求意见。
(五)组建委托代征机构。4月x日前,在区政府主导下,设立委托代征工作办公室,完成聘用代征人员工作,个别综合素质较差、不能适应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人员不得聘用。受聘人员隶属于代征单位管理,业务上接受国税机关指导。
(六)软件安装调试。4月x日-25日, 4月x日前完成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系统安装,进行业务测试,并做好各种问题测试记录及排除方法。
(七)工作交接。4月x日-30日,市局税源管理二科、三科根据委托代征工作情况,办理个体税收征管的交接工作,并指导镜湖区代征单位开展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包括户籍清理、个体定额信息采集;市局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四科、税源管理五科、税源管理六科于5月x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八)操作培训。4月x日-27日,对个体税收管理员和代征人员进行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系统操作培训,重点内容包括:涉及个体税收征收法规的基本内容、征管基本流程、征管软件操作的基本技能、工作职责和要求、法律责任等。为试点工作在操作技能上提供充分保障。
(九)代征运行。5月x日起,在镜湖区范围内正式实施委托代征管理;6月x日起,分别在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开发区以及大桥管委会等范围内全面实施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
各县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在4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局(税政制度科)备案;在6月底前确定委托代征工作管理岗位税收管理员、完成对委托代征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宣传、辅导等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大力构建协税护税网络,对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税收法治环境、增加税收收入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缓解征管力量不足,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有力措施。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建立健全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机制。各县局、市局各税源管理科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协、护税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各单位在委托代征工作中,要加强对代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代征机构的人员不能在国税机关有固定工作岗位,上岗前必须经过国税机关培训,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有效履行代征协管职责,防止越权、越位行为发生。同时要逐步完善代征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辞退等管理办法。
(三)强化管理,提高质效。各县局、市局各税源管理科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总局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要根据“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和“公平税收、普遍征税”的原则,结合辖区内个体税收征管实际,尤其是个体工商户比较集中的地区,以及从事季节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采用简并征收的方式,利用委托代征进行适度征收。同时要加强巡查研究,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法,逐步完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