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 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 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采取责任清收、岗位清收和集中清收相结合,以岗位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责任清收是指能够确定具体责任人,并负有终身清收责任的贷款;岗位清收是指信贷人员对包片辖区内负有岗位清收责任的贷款;集中清收是指信用社以分社为单位或将清收管理人员划分若干小组对负有清收责任的贷款。 第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信用社的信贷人员或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第十一条 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由联社按照法律事务授权范围执行。 (三)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第4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资产损失量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四条 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贷款人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贷款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限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限。 第十五条 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对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严重,诚信极差的企(事)业单位,可通过人民银行、新闻媒体,采取联合制裁、发布黑名单、公告、公开曝光等方式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其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十六条 资产重组。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信用社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 (二)发挥信用社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展创新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的提供财务
顾问、信息咨询等业务。 资产重组时,债权人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抵债资产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置和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 呆账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 第五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 第二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社内奖励和社外奖励两部分。以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多人清收(含社内、社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一条 社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社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完成计划给予单项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清收19xx年底以前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30‰兑现奖励; 2、清收1993—19xx年度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25‰兑现奖励; 3、清收1998—20xx年度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12‰兑现奖励; 4、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贷款本息金额的15‰兑现奖励; 5、盘活不良贷款按1—4款标准的50%兑现奖励; 6、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社外奖励: (一)奖励对象:社外人员、机构协助清收不良贷款,按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手续费支出”账户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按社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奖励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x月x日起施行。 文章出处: 【大 中 小】 【打印
第二篇: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是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效益之源。因此,各级信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清收盘活工作的重要性,要把此项工作放在战略的高度来认识,教育全体员工,克服畏难情绪,树立必胜信心,吃大苦,耐大劳,千方百计保全信贷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资金损失,降低风险,确保信用社真正认识到,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利息,将严重制约信用社健康快速发展,清收盘活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信用社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二、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要想实现不良资产的盘活清收,必须做到机构、人员、措施三到位,组建专门的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实行专业管理,实施专项考核,要明确清收计划,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协调各方关系,积极协助依法清收不良贷款,专业处臵化解资产风险。
三、摸清底子,完善手续
资产部要对分账资产拉网排查,逐户见面,摸清底子,建立贷户档案。本着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小后大的原则,能清收的清收,能保全的保全,下大力气开展完善手续工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尽可能使每一笔每一户贷款都具备完善的法定手续,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四、依法起诉,强制收贷
要经过排查摸底,对有钱或有物欠贷不还的“赖债户”、“钉子户”,通过签发催收通知书等手段,先保全后起诉。在依法起诉收回不良贷款时,从农村信用社整体效益出发,应切实注意三点:一是对起诉的每笔贷款要斟酌是否有价值,防止出现诉讼等费用高于收回贷款的现象。二是要对欠贷户做深入细致的调查,防止打赢官司收不到钱或物。三是对依法收贷判决的抵贷物资要科学评估其真实价值,防止出一低值甚至不能变现的物资抵顶高额贷款现象,从而解决不良贷款表面降低无实际效益问题。
五、政府支持,借力清收
农村信用社特别是县级联社,要向地方政府多汇报、多请示,争取理解和支持,凭借经检、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力量,帮助农村信用社打赢情收不良贷款攻坚战。要通过不断地向各级政府领导汇报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对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以及对加大新的贷款投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争取政府成立清收不良贷款领导小组,组织人行、信用社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专门的班子专司清收之职,列出清收名单,制订清收政策,层层部署清收任务,定期考核与督促。在清收不良贷款活动中,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相结合的手段,重点抓好有影响的贷款的清收,起到打击一个、震动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既达到清不良贷款,又促进规范和整顿农村信用秩序的目的。
六、落实责任,连带清收
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中的审批、担保、介绍等责任人,采取“解铃还需系铃人”的办法,追究责任,负责清收已形成的不良贷款。对近几年来形成的不良贷款,采取领导带头、主管部室督促、落实奖罚措施等办法,促使不良贷款发放责任人予发清收。对每个贷款责任夫制订出按月清收的计划、次月即进行考核的办法,视其完成清收效果不佳者,要限期予以清收,对清收效果不佳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软硬措施结合,促进贷款责任人收回不良贷款。
七、跟踪改制,盘活贷款
对企业被租赁、出售、拍卖等改制过程中“悬空”的贷款,采取跟踪做工作的措施,予以盘活,达到降低不良贷款的目的。采取这种措施的对象主要是原乡镇村办企业,通过县、政府宣传企业 甩掉贷款包袱的害处,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使改制后的企业 接收原企业签订协议,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在资产上给新企业大力支持;另一方面,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原企
业债务,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这样,农村信用社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跟踪盘活不良贷款,按时收利息,既降低不良贷款,又增加利息收入。
八、雪中送炭,激活贷款
有的贷户或企业欠信用社逾期等不良贷款,企业处于停滞状态,但如果有了启动资金,即可搞活生产经营,否则,企业由于缺乏资金仍处瘫痪,甚至倒闭破产。农村信用社根据这一实际,雪中送炭,再注入新贷款,拉企业一把,使企业再启起来“爬上坡”,等销售了产品,产生了效益,再归还新旧贷款,达到促进搞活企业与降低不良贷款的“双赢”目的。采取这种策略,农村信用社要切实了解企业 运行状况,并且要具胆识。一是不能因企业 欠贷款一时无能力归还形成了不良,而“一朝被蛇咬,十年拍井绳”,不敢再入新贷款。二是要过对企业 深入了解,增加新贷款确实能使企业必须用销售回笼款先归不陈旧贷款,或根据需要重新办理借贷手续。四是要安排信贷员跟踪贷款使 用,随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即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新的不良贷款。
九、对外招标,社会清收
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贷款时,要引进社会经济活动中成功的招标方法,解决早已形成的呆滞、呆账贷款自身以收回的问题。特别是县乡、村因改制造成成名存实亡的贷款,澄清底子,制订出科学招标谁受益,利用利益机制刺激社会各界参与清收,发动社会力量清收不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