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

时间:2024.5.15

浅谈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

[摘 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明确了对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的制度,使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工作逐渐成为一个影响罪犯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许多问题。文章试就以浙江省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实施情况为例,对社会调查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完善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指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向委托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建议的活动。

一、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的立法及实施现状

(一)立法情况

20xx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明确了对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的规定,虽然规定较为笼统,但也大致上勾勒出了审前社会调查的基本方式和要求。而各省市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地方规定更是对审前社会调查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实施要求。以浙江省为例,在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浙江省便出台了《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对审前社会调查的具体操作作了细致的规定,其后的《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又对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进一步的确定。

(二)实施现状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由此可见,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评估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委托才开展的,并不是对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都有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此外,《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委托机关送达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时,应当同时抄送本地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有异议的,还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和负责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工作的同时,皆将调查报告抄送给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进行了审查监督。调查内容涉及调查对象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犯罪前表现、

悔罪表现、社会反响、监管条件等情况以及辖区公安派出所意见,给委托机关决定是否对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调查工作的实效问题

在对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很多时候是流于形式的,并未能达到其作为评估报告的参考效果。1.委托机关不重视。曾多次出现调查评估还未完成,法院就已作出判决的情况。虽然调查评估报告只是委托机关对被告人、罪犯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参考,并不最终决定是否对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但既然委托了司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就说明委托机关对被调查人员的社区矫正适用还存在疑虑,就应该等调查评估报告出来后再做出综合的判断。如此,在还未结合调查评估的情况下就匆忙作出裁判,不仅损害了社会调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更是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挫伤了社会调查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2.调查报告质量不一。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受委托单位,其调查工作主要由乡镇司法所完成,而实践中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大多由乡镇工作人员兼任,因而其专业化程度差,导致作出的调查报告质量亦参差不齐,很多都是敷衍了事。如谈话笔录内容空洞、流于形式,谈话对象仅限于被调查人的亲属,无法真实反映整体的社区意见,这些情况都令社会调查工作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调查工作的开展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的主要实施主体,其具体的调查工作基本由基层司法所实施,在实践操作中也碰到不少问题。1.人员配备问题。现实情况中,县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配置人员到乡镇一级司法所负责司法工作的较少,大部分乡镇的司法工作是由当地乡镇政府安排人员负责的,所以司法专业力量十分薄弱,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亦显得十分勉强。2.调查人员素质问题。一是业务素质,在大多数开展调查工作的人员都是由乡镇工作人员组成(有些甚至是临时聘用人员)的情况下,其对被调查对象适用社区矫正后可能对所居住村(居、社区)的影响的评估是否专业中肯,其调查报告是否能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地反映调查情况,亦是值得商榷;二是工作意识,由于乡镇安排的司法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身兼数职,同时要负责多样乡镇工作,因而其对社会调查工作的重视不足,常有久拖不决的情况存在,抑或对调查报告仅是敷衍了事。3.客观环境问题。浙江多山地,地势复杂,素有“七山二水一分田”之说,许多被调查人员家庭住址又地处偏远,再加上调查队伍本身力量不足,调查工作更是时常无法及时、顺利地完成。此外,这些调查活动的开展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由乡镇的人去做司法行政机关的事,那么其调查活动的差旅费用、后勤保障等问题由哪个部门解决,这些现实的问题都困扰着调查工作的及时进行。

(三)调查工作的保密问题

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保密问题虽然在现有的法规中都没有做出规定,但该问题

不可忽视。司法实践实践中曾多次出现这样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经过调查评估得出被调查人员不适宜社区矫正的结论并提交给法院,法院最终也做出不适用社区矫正的裁判,但因为保密意识不强亦或是出于一种推脱责任的目的,法院工作人员就向被调查人及其家属解释,之所以没适用社区矫正是因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评估报告认为不适宜。于是被调查人和家属便迁怒于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他们故意刁难,这令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十分不利于其工作的开展。三、完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的建议

(一)加快规范和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1.统一操作规范。目前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仅仅是大概对审前社会调查做了要求,并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所以应尽快出台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调查规定,明确社会调查的标准、要求,使社会调查工作更为规范、有序;2.树立法律权威。应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从法律的高度对社会调查工作进行规范,树立其权威性,强化各司法、执法部门对社区矫正社会调查的工作意识,真正把社会调查工作落到实处;3.完善立法不足。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才刚刚起步,面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和不足应及时进行总结反馈,查漏补缺,并尽量纳入立法规范,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二)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

1.要着力解决司法专职人员的配备问题。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要解决社会调查工作开展不稳定、专业素质差、调查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就必须建立一支专职的司法队伍,专门从事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从而保证社会调查工作能够稳定、有序地进行;2.要做好社会调查的经费、后勤保障工作,让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无“后顾之忧”,全力、顺利地开展社会调查工作;3.建立司法工作人员的社会调查业务培训机制,稳步有序地提高调查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调查评估能力,形成一支专业权威的调查评估队伍。

(三)建立完善监督制度

1.建立完善检察法律监督制度。检察法律监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是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就司法实践来说检察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所以要尽快完善对社会调查工作的检察法律监督制度,明确社会调查各个环节和程序的法律监督职责,做到同步监督,以杜绝各种徇私舞弊、滥权渎职的行为;2.建立完善社会监督制度。社会调查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公正可靠,被谈话询问的对象、基层社区组织最有发言权。所以在做好检察法律监督的同时也应尽快建立社会监督制度,从多个角度进行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调查结果公正可靠、符合实际。

参考文献

[1]刘迪,王楠:《社区矫正社会调查现状及问题研究》,佳木斯教育学院学

报,20xx年02期。

[2]尹笔锋:《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制度建构》,人民检察,20xx年22期。

吴亮,浙江龙泉人,法学学士,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干警。


第二篇:浅谈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程海峰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的服刑人员,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夺取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能否有效地落实到实处,笔者认为,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建设:即矫正对象的管理制度建设以及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针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参考由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设想》一文,依据不同的矫正方式有不同的具体操作,按目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种制度:家属担保制度;信息收集反馈制度;定期走访制度;监督考察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参加学习和劳动制度;定期归监制度(社区矫正队伍能够健全发展,罪犯的定期归监制度可以取消);生活安置救济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本文对此不作详细论述)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迫切需要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专职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核实需要专职的工作队伍

按照现行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到其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由司法所进行登记、接收。但是部分服刑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规避矫正,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故意隐瞒、虚报出监后的固定居住地,或因时间变迁其原住址已不存在;或是出监前提供的固定居住地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出监后故意不在其提供的固定居住地地址居住,拒不向司法所透露自己实际居住地点;又或是服刑人员固定居住地不明、无住处,而暂住在亲戚、朋友家等等的情况,都会造成出监后无法掌握其实际居住地,致使社区矫正办无法掌握其活动情况。因此,急需建立专职人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进行核实。

二、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就业、就学等原因,在本区内从原来的固定居住地迁出,这种流动,有的是短期的,有的是较长一段时期,面对这种情况,原居住地的司法所无法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直接监督和管理,发生与迁入地司法所档案材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转交,而迁入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要重新认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陌生的环境也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流动不影响到对其实施的个案矫正,个案矫正工作应该由区县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负责,从而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区内不同居住地之间流动时,实施个案矫正的工作人员始终是固定的,因此区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及专职的矫正工作队伍,能够从根本上确保个案矫正的连续性,避免出现司法所由于地域管辖的限制,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在管理移交过程中,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受到影响。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对社区矫正人员,要了解其生活、身体、思想状态和表现情况,认真检查他们的档案材料,具体因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一要谈思想找根源,使其知其罪过;二要谈法律讲法纪,使其认罪服法;三要谈教训讲危害,使其迷途知返;四要谈未来看前途,使其热爱生活。认真细致地帮助每名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罪犯,找出犯罪根源和对社会的危害,认识到过去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重新认清错误。通过谈心,了解辖区内所有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罪犯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对困难家庭及时督促所属社区开展扶贫助困活动,有效促进了他们内心世界的改造。与此同时还应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进行适时的访问,从家庭的方向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这些都需要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而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包括试点期间派驻的监狱警察);以及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心理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作为社区矫正的负责单位,就应该统一举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让社区矫正工作者掌握专业知识,更好地进行社区矫正服务工作。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据了解,目前就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力量来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多数情况下仍处于被动状态,负责监督管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还要处理其他事务,即便是确定了由专人负责校正工作,从目前的工作量看,工作人员也没有时间主动去监督、考察矫正对象的表现,而是等待矫正对象自己主动来汇报活动情况。如果其不主动来回报活动和表现情

况,工作人员就无法掌握其情况。无法真正对矫正对象起到监督和控制的作用,因此建立专门矫正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后,就能够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和表现情况进行主动考察和监督,主动收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到有效的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各街道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由于受地域、工作模式等原因的限制,彼此之间缺乏经常性的沟通和了解,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各司法所呈现出“各自为战”的状态,再加上各个司法所建设程度不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和矫正难度不一,难以建立对司法所矫正工作统一的量化评估考核标准。不利于全区整体矫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工作方法的创新。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实行集中管理,消除街道之间因地域限制造成的消极影响,才能统筹兼顾,推进全区整体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深入开展。

五、对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开展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而社会效果是评价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标准。而社会效果取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即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能否得到有效的预防、控制。因此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测评体系,对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地开展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包括在矫正期间的预防、控制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管理人员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等情况的跟踪、掌握。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管理人员通过基层组织的配合,能够实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问题的关键在于管理人员如何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等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掌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其解除矫正后重新违法、犯罪。

目前,我区已经成立了由区政法委牵头、由区综治办的组织,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我区在册监外执行罪犯共43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其中缓刑9人,假释2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剥夺政治权利31人),经过各部门的核实,无一人脱管漏管,全部在册正常执行。该小组也将继续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效地促进和配合司法部门履行社会矫正工作,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其解除矫正后重新违法、犯罪,为构建和谐江海作出贡献。

更多相关推荐:
关于推进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推进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社区矫正调研课题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手段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重要举措更是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司法局社区矫正是指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教育矫...

汕头市龙湖区社区矫正工作调查报告

汕头市龙湖区社区矫正工作调查报告一调查的主题关键词汕头市龙湖区社区矫正建议摘要社区矫正是我国行刑制度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

3、社区矫正调查笔录

社区矫正调查笔录时间年月日地点调查人记录人调查事项社会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我们是范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受的委托依法对被告人拟实行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请您予以配合如实回答否则将承担法律...

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笔录

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影响委托调查笔录适用于房东邻居和村民等时间年月日地点调查人工作单位及职务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被告人罪犯调查事项我是司法局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社区矫正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村干部时间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问谈下你的基本情况答我叫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身份证号手机号问我们是xx司法所工作人员今天调查的评估情况请你如实谈一下在家的表现情况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答问你为做担保是否明确担...

望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

望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被调查对象调查单位司法所调查日期年月日望花区司法局印制抚顺市望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抚顺市望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抚顺市望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抚顺市望花区司法局...

20xx年社区矫正计划

仇桥镇20xx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20xx年我所社区矫正工作将以扩大社会影响、理顺工作关系、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矫正质量为重点,以实现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目标,在认真总结20xx年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的基础…

20xx年双河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20xx年双河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努力提高社区矫…

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马集镇20xx年度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各党支部(总支),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

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河西乡20xx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为做好我乡社区矫正…

20xx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南湖花苑社区20xx年矫正措施一、完善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网络1.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建立以社区书记为组长,司法警务室、派出所民…

社区矫正(32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