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4.20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苏建价协(20xx)08号

苏建招协(20xx)0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活动,营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受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委托,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现予印发,供你们在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时参考。

二〇一〇年x月x日

抄送:住建部标准定额司、中价协、省造价总站、省招标办、各市造价处、各市招标办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活动,营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造价咨询人的,应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工程造价咨询招标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六条 招标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招标:

(一)成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

(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

(八)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七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包括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工商和税务登记号、银行帐号及开户行、经济类型、联系电话等。附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四)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五)近三年工程造价咨询主要业绩和资信情况(附有关证明);

(六)拟派项目负责人及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咨询人员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等);

(七)其他资料。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评标办法;

(三)合同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文件应参照本规则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定。招标文件的工本费一般不超过300元。

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也可采用价格单因素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参照本规则附件二《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分细则》制定。

第三章 投 标

第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

(四)投标报价;

(五)项目负责人及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咨询人员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等);

(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包括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工商和税务登记号、银行帐号及开户行、经济类型、联系电话等。附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七)近三年工程造价咨询主要业绩和资信情况(附有关证明);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一)、(二)、(四)、(七)项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中(一)、(二)、(四)项还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

第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密封后盖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需更正和补充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文件同样的签署和密封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或公证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评标专家应从省工程造价咨询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五条 评标程序:

(一)熟悉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三)资信、业绩评审;

(四)咨询服务方案评审;

(五)商务评审;

(六)询标及澄清;

(七)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八)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并按规定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的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四)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咨询任务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七)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八)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九)投标人的报价超出苏价服(20xx)483号文规定的浮动幅度。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

委员会成员如有保留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评标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办法;

(四)开标记录;

(五)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结论;

(六)评审打分情况表;

(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他情况记录。

评标报告的格式详见本规则附件三。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按投标人得分排序推荐一至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天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或省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损失。投标人在开标后自行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并应当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xx)483号文)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和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

市建委

京建法[20xx]101号

20xx年x月x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〇〇七年x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 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

(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市建委确定以下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当进行招标:

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

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

建筑门窗(幕墙)、防水材料专业工程,已经过招标的,不再进行材料招标。

属于招标人与总承包方约定的超过本规定第六条范围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材料设备采购,应当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鼓励其他材料设备采购,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积极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双方提供优良的服务。

第八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备案。

第九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标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需要通过招标投标采购材料设备时,应当通过比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实力强、信誉高的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材料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到采购有要求、有制度、有审批、有监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进场检验、见证取样检测、旁站监理等规定。

材料设备进场时,施工单位要认真查阅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文件的原件,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文件不一致时,立即与质检部门和供货单位核实处理,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xx]6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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