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旅游景区导游人员管理意见
为规范旅游景区导游活动,提高旅游景区导游人员素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xx)、《湖北省旅游条例》和《湖北省景点景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宜昌市旅游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旅游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景区建设日益完善,20xx年全市重点旅游景区49处,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已达23处(其中5A级1处,4A级9处,3A级13处)。旅游景区导游人员作为导游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向旅游者讲解景区的人文历史和自然风貌、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的重要作用,因此,旅游景区导游人员的规范管理和素质提高已成为景区建设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加强旅游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工作,对于提升景区品牌、展示景区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景区要提高对旅游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努力,确保市域范围内旅游景区导游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执业。
二、明确旅游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旅游景区导游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的制度
1、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资格认证制度。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旅游景区导游服务工作所需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者,均可以参加旅游景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2、旅游景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游景区导游人员资格证。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3、取得旅游景区导游资格证人员,应当通过旅游景区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旅游景区定点导游证”后,方能从事旅游景区导游活动。
申请领取旅游景区定点导游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旅游景区导游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2)与旅游景区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按规定填写的《申请旅游景区定点导游证登记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旅游景区定点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旅游景区定点导游证的。
5、旅游景区定点导游证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定点导游证。
6、旅游景区定点导游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7、取得旅游景区导游资格证的人员,3年内未申领定点导游证的,其资格证自动失效。
8、旅游景区定点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或者有效期满的,可以申请换发;旅游景区定点导游证遗失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后,方可申请补发。
9、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变更到其他旅游景区从事导游工作,需办理旅游景区定点导游证变更换发手续。
10、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的导游人员,需要在旅游景区上岗执业的可通过旅游景区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免试办理旅游景区定点导游证。
1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配备的讲解人员的资格认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导游活动的管理
1、旅游景区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佩戴旅游景区定点导游证。
2、旅游景区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经旅游景区委派,未经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3、旅游景区不得委派无该旅游景区定点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4、旅行社不得聘用旅游景区导游人员从事其服务范围之外的导游活动。
5、旅游景区导游人员不得在旅游景区定点导游证核定的服务范围外从事导游活动。
6、旅游景区导游人员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旅游景区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越其服务范围、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7、旅游景区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主动、客观地进行讲解;导游词应当规范、准确,在讲解中不得掺杂低级庸俗、封建迷信或者有损国家利益和形象、民族尊严的内容。
8、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应当按照旅游景区审定的接待计划和导游服务项目从事导游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中止活动内容。
9、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参观、娱乐时,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10、旅游景区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导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索要提成或者回扣。
11、旅游景区应当制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三)加强旅游景区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市旅游局每年对旅游景区导游人员进行一次年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定点导游业务情况、游客反映情况以及年审培训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三、加强对旅游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旅游局委托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对全市旅游景区导游人员进行资格考试和年审培训,并授权其协助宜昌市旅游执法大队对全市旅游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活动进行监查。
第二篇: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和附则。《实施办法》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年度10分制),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导游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违规行为的扣分标准。《实施办法》还规定,导游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 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