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胶南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胶南市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受伤职工受伤当月考勤表(考勤表需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六)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五)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提交由居(村)委会提供的居住证明;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七)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八)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九)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篇:实习人员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实习人员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发表时间:20xx-7-1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1446
(一)实习人员登记表; (一式二份)
(二)出具从20xx年x月份开始记录的实习人员实习台帐。
根据《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建立实习台账,实习指导律师每月检查台账并签署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每季度审核台账并对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效果出具意见;市律师协会应将实习台账的记录情况作为实习考核的内容。
实习台账主要记录实习人员的实习项目、内容、过程、体会。可采用电子文档式,也可使用订本式。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记录从20xx年x月开始的);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是指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法律文书、工作底稿、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数量不少于十份。
除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之外,其它材料都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