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树德与被上诉人史纯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4.4.8

上诉人宋树德与被上诉人史纯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商民终字第787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树德,男。

委托代理人曹楠,北京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纯兰,女。

上诉人宋树德因与被上诉人史纯兰合同纠纷一案,史纯兰于20xx年x月x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宋树德与史纯兰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宋树德给付其报酬229766.64元。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民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宋树德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树德的委托代理人曹楠,被上诉人史纯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x月x日,被告宋树德承包了民权县双塔乡三中,承包期间被告对双塔乡三中投资了100余万元。20xx年x月x日,双塔乡人民政府以“承包学校违背了义务教育法,违背法律法规的承包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为由,将承包合同予以废除,学校收回,归口管理,但被告宋树德对双塔乡三中的投资经多次协商反映未解决。后被告宋树德找到原告史纯兰协商委托讨要其对双塔乡三中的投资款。20xx年x月x日,原、被告经协商,废除20xx年x月x日的协议,被告宋树德为原告史纯兰重新出具了一份协议书,协议载明“因我三中欠账要账困难,现有史姐帮忙要账事宜,要账要回按百分之二十提?薄T媛男辛诵樵级从乘缛小捌站拧闭裣喙匚侍猓镏ㄋ问鞯隆捌站拧闭瘛?0xx年x月x日,民权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锁定宋树德“普九"

债务1148833.2元,其中:本金993967.31元,利息154865.9元。目前,该锁定“普九”债务尚未拨付给被告宋树德。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史纯兰与被告宋树德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20xx年x月x日被告宋树德为原告史纯兰出具了协议书,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付出了劳务,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宋树德质证时称签订协议后并不是上级拨付或原告起诉的这笔款,而是有其他的帐目往来的帐,但其并没有其他帐目往来的证据。在后来的法庭提问中,其认可所要的帐是向双塔乡三中的投资,且其在20xx年x月x日为原告史纯兰出具的协议书中有“因我三中欠账要账困难”字样。据此,可以确定协议书中的“帐”系被告宋树德向双塔乡三中的投资款,即20xx年x月x日,民权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锁定宋树德“普九”债务1148833.2元。在出具协议书时,被告宋树德应当明知其向双塔乡三中的投资款应当由政府支付,且其与原告多次联名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该问题,故投资款应当由谁支付与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并不矛盾,不影响双方互相履行协议。目前,该锁定债务尚未拨付给被告宋树德,其对该款尚无支配权。被告宋树德应当在锁定债务1148833.2元拨付给其时,按照协议约定立即向原告支付20%的劳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史纯兰与被告宋树德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史纯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46元,原告史纯兰负担1746元,被告宋树德负担3000元。

宋树德不服原判,上诉称,一、上诉人宋树德委托被上诉人史纯兰是要的建筑款,而不是普九债务,一审法院认定普九债务也在要账协议范围内是错误的。一审认定要账协议书系上诉人宋树德向双塔乡三中的投资款,即20xx年x月x日民权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锁定宋树德普九债务1148833.3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二、宋树德在双塔县三中

的普九债务的锁定是政府行为,该债务的支付也是政府行为,与史纯兰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应该将普九债务认定为史纯兰要账的范围。三、一审判决认定要账范围包括普九债务的主要依据是史纯兰给有关部门领导的一些情况反映,这些反映材料都是单方证据,其真实性无法证明。即使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史纯兰给有关领导反映过这个问题,但是普九债务的审计和锁定完全是政府行为。无论史纯兰是否给有关部门及领导反映上诉人宋树德的普九债务,都不影响宋树德普九债务的落实和获得。一审判决仅仅凭借史纯兰的一些单方证据就认定要账范围包括普九债务是错误的。四、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本案中,上诉人宋树德的住所地是兰考县城关镇建设路3l号,在史纯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兰考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民权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要账的范围不包括国家的普九债务1148833.2元。

史纯兰答辩称:一、宋树德称委托史纯兰要的帐是建筑款,而不是普九债务,与事实不符。原审庭审质证时,史纯兰递交的七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宋树德当庭予以认可是其主动、自愿找史纯兰要款,并履行了协议的义务。关于建筑款的问题,庞康勋、楚延洪索要建筑款的债务人是宋树德而与政府无关,以上事实有20xx年双塔乡政府与他们三人当面签定的协议书和宋树德当场自愿写给庞康勋、楚延洪的分四次还清的欠条为证。而宋树德委托史纯兰帮忙要帐,锁定的清单是1368340元而非是12万建筑款无关。所以,建筑款无须向政府索要与本案无关。二、宋树德称双塔三中的普九债务是政府行为和史纯兰无关,不属于要帐的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1、当初宋树德委托史纯兰帮忙索要该笔债务时,主动提出按索回债务总标的额的20%的标准给付报酬。现宋树德找出各种理由否认,其行为属故意违约。2、宋树德委托史纯兰帮忙要帐时就知道是政府行为,还给史纯兰建双塔三中的清单和转包后的所有有关材料,让史纯兰帮忙从中与政府的锁定工作组多次协调、清算本金和利息。且宋树德在电话录音中和庭审质证时都认同了史纯兰的付出,认可协议有效,只是

钱没到手,没办法支付。现宋树德否认协议效力,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史纯兰多次给领导反映宋树德的债务问题,并且每次反映宋树德都知道,大部份材料都有宋树德的名字,宋树德又举不出证据证明双塔三中与政府还有其他的帐目,原审认定要帐范围包括普九债务证据充分。四、宋树德在本案诉前的经常居住地系民权县双塔乡冯砦村宋砦组,本案的标的物(“普九”债务款)在民权县财政局,且宋树德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宋树德的“普九”债务款是否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xx年x月x日所签订协议中的要账范围?

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无异议。

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1、宋树德20xx年x月x日出具的欠条一份和庞康勋20xx年x月x日出具的收据一份。以上均是史纯兰出具的,证明当时宋树德委托史纯兰要的款是建筑款,而不是“普九”债务款。2、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xx)21号文件及民权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x月x日证明一份。证明“普九”债务款是一种政府行为,与史纯兰没有关系,也不属于双方的要账协议范围。

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1、20xx年x月x日,双塔乡政府与庞康勋、楚延洪签订的转账协议。2、20xx年x月x日宋树德给庞康勋、楚延洪出具的欠条。3、庞康勋、楚延洪20xx年x月x日给被上诉人写的委托要账协议书。4、楚延洪给被上诉人写的协议书。5、20xx年x月x日、7月x日,庞康勋、楚延洪给被上诉人写的委托书、协议书,全权委托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索要建筑款。以上证据证明上诉人承包三中后,因其当时是三中的法定代表人,由上诉人负责偿还庞康勋、楚延洪二人的建筑款,上诉人已偿还了部分欠款。所以上诉人是庞康勋、楚延洪的债务人,二人委托史纯兰帮忙,也是向上诉人索要建筑款,与上诉人委托史纯兰帮忙向政府索要“普九”债务无关。第二组证据:

1、上诉人提供给被上诉人的双塔乡第三中学承包管理协议书。2、关于双塔乡三中土地使用权的规定。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上证据证明乡政府将学校承包给上诉人,让上诉人偿还建筑款是条件的一部分,不然政府不会承包给上诉人。第三组证据:1、20xx年x月x日上诉人与庞康勋的电话笔录。2、20xx年x月x日庞康勋、楚延洪的特别声明。该组证据证明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要的就是“普九”债务款。该款与庞康勋、楚延洪的建筑款无关,上诉人就是庞康勋、楚延洪的债务人。第四组证据:1、上诉人20xx年x月份给被上诉人的20xx年x月准备的反映双塔乡政府的情况材料。2、20xx年x月x日上诉人的情况反映。3、20xx年x月x日民权县财政局给原审法院出具的证明。4、20xx年x月x日本院(20xx)商民终字第787-1号裁定书。该组证据证明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民权县双塔乡冯岩村宋岩组。本案的标的物“普九”债务款在民权县财政局,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向政府索要的“普九”债务款早已锁定完毕,上诉人要求二次锁定,违反有关文件规定。

庭审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否定协议的效力。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有异议,认为史纯兰要的是建筑款,且要回的帐,史纯兰也没有按80%交给宋树德。第二组证据只能证明宋树德承包了双塔三中,不能证明宋树德偿还了建筑款。第三组证据内容不真实,上诉人第一组证据已证明宋树德委托被上诉人要的是建筑款。第四组证据可证明“普九”债务款是政府行为,不属于要账的范围。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约定要账范围是建筑款。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亦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内容无关,本院均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树德与被上诉人史纯兰对20xx年x月x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真

实性均无异议,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因此,上诉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双方明确要账范围是双塔乡三中的款项,而并非上诉人宋树德所称委托被上诉人史纯兰催要建筑款。20xx年x月x日民权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锁定宋树德“普九”债务1148833.2元,且该款确系宋树德向双塔乡三中的投资款,被上诉人亦提供了与上诉人多次联名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该问题的有效证据,故本案能够认定该款属于协议中约定的要账范围。上诉人上诉称“普九”债务1148833.2元不属于双方协议中约定的要账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已当庭放弃,本院不予审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之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6元由上诉人宋树德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王 玉

审 判 员 孙卫东

二○一○年x月x日

书 记 员 刘一宇


第二篇:上诉人张卫岗与被上诉人牛纪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卫岗与被上诉人牛纪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

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许民—终字第355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岗,男。

委托代理人辛占营、乔宏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纪卫,男。

委托代理人连伟奕,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卫岗与被上诉人牛纪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禹民一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张卫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卫岗及其委托代理人辛占营、乔宏典,牛纪卫及其委托代理人连伟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xx年牛纪卫多次给张卫岗拉木材,货到后张卫岗有钱时就给牛纪卫现钱,没钱时就等有钱了再把钱打到牛纪卫的信用卡上。20xx年x月x日,张卫岗将所余木材款给牛纪卫出具一张240627元的欠条,牛纪卫以多次向张卫岗追要,张卫岗有能力支付却无理由推托不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款24062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 关于牛纪卫提供的欠条,虽然张卫岗辩称是牛纪卫拉木材其负责结帐,应写成证明收到几张条子,因当时不懂,结果给打成了欠条。但其辩解仅有证人证言而无其它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关于牛纪卫是否虚开收料单,被矿方发现导致矿方拒付张卫岗在隆达煤矿订购煤的问题,张卫岗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李国丙、苏国永、侯红欣三人的证人

证言,证明牛纪卫与矿上收料人员勾结虚开#5@p,结果被矿上发现导致煤矿拒付其565吨煤。因牛纪卫诉称其与矿上无业务关系与张卫岗有直接业务关系,至于张卫岗如何处理这些材料,牛纪卫不清楚。牛纪卫认为如果有虚开票据的问题应由公安局侦查。庭审后本院多次告知张卫岗因争议数额较大,如果有虚开票据的事实应尽快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后,本案将中止审理,否则,本院将依据现有有效证据作出判决。而张卫岗至今未去公安机关报案。故张卫岗的辩称不予采信。张卫岗提供不出足以反驳牛纪卫证据的相反证据,其辩解不成立,牛纪卫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限被告张卫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牛纪卫欠款240627元。本案诉讼费5500元,由被告张卫岗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张卫岗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或者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理由是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名义把木材直接拉到煤矿上,交给矿上的收料员,他们验收后开出以上诉人为送货人的“神??镇下白峪煤矿材料验收单或收料单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把单据再交给上诉人,上诉人与煤矿结算后,再把钱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每月付给上诉人5000元作为手续费。由于当时煤矿资金紧张,经常没有现钱,上诉人有时就把木材款抵作煤款开成煤,把煤卖掉后再把款交给被上诉人。因此,被上诉人是煤矿木材的实际供应人,上诉人的欠条所指欠款是欠被上诉人尚未结算的木材款。上诉人是贩煤搞运输的,从没有向煤矿供应过木料。经过算账,截止20xx年x月x日还欠上诉人240627元,后来又汇给上诉人30000元,实际还欠上诉人木材款210627元。二、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在20xx年底,煤矿发现8张收料单是虚构的,由于这些材料款是由上诉人给矿上结算,因此煤矿将上诉人还没有拉的煤给扣下,总价近21万元。为避免煤矿报案,经与被上诉人协商决定

由开票人苏国永拿出1万元,其余23万元由被上诉人拿。由于被上诉人还有210627元木材款转换成煤款已经被矿上扣下,下余的2万元由上诉人先垫支,由案外人耿某把钱送给了煤矿。后上诉人多次打电话找被上诉人将欠条拿来,但被上诉人不来处理,后直接到法院起诉上诉人。被上诉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犯罪,本案应按规定驳回起诉,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牛纪卫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陈述的双方业务往来方式仅是其一家之言。被上诉人仅直接与上诉人发生业务关系,而上诉人与矿上有直接业务关系。上诉人认可欠条的真实性,如果涉及经济犯罪,是上诉人与矿方人员的问题,与被上诉人无关。

二审中张卫岗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8张抬头为“张伟岗”的木材收料单,总价款为239734元。其中3张保管人署名为“苏国永”,另5张保管人署名为“根朋”,加盖“涂根朋?保?2、禹州市隆达矿业有限公司李国丙证明一份;3、张卫岗所记与煤矿木材交易流水帐一份;4、张卫岗的代理人一审后对证人苏国永、涂根朋的调查笔录各一份,且苏国永、涂根朋出庭作证。 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张卫岗所欠的所谓债务是牛纪卫向煤矿卖木材而按约定由张卫岗与煤矿结算的木材款,因牛纪卫提供了8张虚假票据,且涉嫌诈骗煤矿财物而被煤矿拒付该款项。牛纪卫起诉的标的正是该笔木材款。

牛纪卫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张卫岗提供的上述证据,其质证认为,上诉人出示的8张票据其没见过,不能确认是其所送木材的收料单。而上诉人所记的流水帐是其单方形成的,不予认可。证人证言不真实,涂根朋的证言与调查笔录不一致,苏国永二审庭审的证言与一审中的证言不一致。

经对全案证据审查分析并结合二审庭审情况,本院认为张卫岗二审提供的8张收料单的总价款与其出具的欠条金额不符,证人证言、调查笔录与其本人陈述均有矛盾之处,关于解决票据问题的过程陈述不一。而牛纪卫对其出示的8张收料单不予认可,无法认定其向

牛纪卫出具的欠条与上述8张收料单所反映的是同一笔款项。因此,对张卫岗二审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二审查明,牛纪卫与张卫岗之间的业务往来,均是由牛纪卫将木材运送到用货方煤矿(现禹州市隆达矿业有限公司),矿方收料员开具送货人为张卫岗的单据,由张卫岗与矿方进行结算。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牛纪卫以张卫岗出具的欠条为凭,向人民法院主张对张卫岗的240627元债权,张卫岗认可该欠条的真实性。但从一审到二审,张卫岗一直用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抗辩,认为根据牛纪卫和张卫岗的经济往来方式,该欠条是在牛纪卫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煤矿收料员虚假供料手续、而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因而不能作为真实的债权凭证。如果张卫岗抗辩属实,则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法官多次向张卫岗释明,其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但张卫岗迟迟不向公安机关举报。且张卫岗二审中提供的证明牛纪卫造假的8张收料单的总价款为239734元,与欠条金额不符,与其上诉状中所称出具欠条后又汇给牛纪卫30000元,实欠木材款210627元相矛盾。有鉴于此,本院不能以张卫岗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来否定本案书面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故张卫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本院依据优势证据所作出的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不影响公安机关对本案可能进行的刑事侦查。如果经公安机关侦查属于刑事犯罪,则本判决应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新梅

审 判 员 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O一?年x月x日书 记 员 刘贺举

更多相关推荐:
民事判决书范本

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扬民初字第50号原告张XX,,男,19xx年5月1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汽车维修公司修理工,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事判决书模板

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民初字第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xx诉被告xx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建初字第256号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19xx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检察院以...

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范文

民事判决书20xx沈皇民一合初字第319号原告姚桂香女19xx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工人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26巷30号323被告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471号投资人...

民事判决书范本

民事判决书文书名称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改判用再审民事判决书首部标题和案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字第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终字第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再字第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

民事判决书范文

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X民初字第034号原告张XX女汉19xx年9月7日出生X省X县人大学在读XXXX大学09级学生住XXXX大学X栋xxx号寝室委托代理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汉...

李中辉与杨婷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中辉与杨婷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xx辉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中辉男被告杨婷婷女原告李中辉为与被告杨婷婷离婚纠纷一案20xx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

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XX省XX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10)XX刑初字第00120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xx年10月29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XX市XX镇某小区3号…

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长民初字第048号原告张丰男38岁汉族无业住山西省长子县凤凰村被告崔南男36岁汉族长子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山西省长子县城关镇南环路1号原告张奉诉被告崔南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1]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

民事判决书范本(4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