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华玲与湖南铠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
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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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246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谭华玲,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湘晖,株洲市天元区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铠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79栋2楼。 法定代表人伍保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娟,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谭华玲与被告湖南铠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湘晖,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景林、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铠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xx年x月x日前办妥原告谭华玲位于株洲市人民中路306号康逸名城小区1栋1403号房的房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20xx年x月x日之前办妥;
二、被告湖南铠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谭华玲支付逾期#b@2违约金11476.5元,逾期未支付将在11476.5元的基础上按20元每日另行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湖南铠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谭华玲退还多收取的购房款2915元,如该数据与房产证上实际面积计算不一致时,应以房产证上实际面积计算的数据为准;
四、原告谭华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被告湖南铠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在20xx年x月x日之前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陈 强
二○20xx年x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蓉
第二篇:周XX与湖南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周XX与湖南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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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怀鹤执字第306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周XX,女。
被执行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怀化市麻阳路口。
法定代表人申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周XX与湖南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怀鹤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已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产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怀鹤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明 华
审 判 员 尹 卫 权
审 判 员 黄 雄 剑
二0 20xx年x月x日书 记 员 舒 美 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