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4.4.25

平湖小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在全校党员领导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人员范围

学校党员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2、本人及配偶、子女外出旅游的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4、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5、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军队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情况;

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7、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8、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赠予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9、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10、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1、乡纪委、中心学校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受理全校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2、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五、报告工作的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事项,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3、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内容。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如下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所有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作书面报告, 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2、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3、落实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做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监察室要把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好抓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机关党组织负责,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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