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财经法规

时间:2024.4.30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对经济活动本身进行检查监督,借以控制经济活动,使经济活动能够根据一定的方向、目标、计划,遵循一定的原则正常进行。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三位”:指我国的会计监督包括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三个层次; “一体”:是指各层次监督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分清监督主体和层次高低:

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层次最低

社会监督 ——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特征:独立性、有偿性

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层次最高——对单位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特征:强制性、无偿性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概念: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单位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与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

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报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资产、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方面的义务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两点:一是应当保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二是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①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②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金额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发现会计账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到,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概念: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试试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⑴主体:

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

驶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⑵、对象:

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

人实施行政处罚。

② 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应当设置会计账薄的单位是否设置账薄; 设置会计账薄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各单位是否存在帐外社长的违法行为。

③ 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④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⑤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注:没有对“税”的监督】

四、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概念:主要指由进行的审计、鉴定的一种监督制度。

2、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⑴.联系:①两者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②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⑵.区别:①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

② 独立性不同

③ 两者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④ 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⑤ 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审计、鉴证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物的职能部门;

会计人员: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再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施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结构

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

① 单位规模的大小

② 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③ 经营管理的需求

2.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依法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3、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未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负责人:被制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

2、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3年以上工作经历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职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范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①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①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④有健全的代理机构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代理记账业务的范围:

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③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④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委托人的义务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三、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篇:财经法规


财经法规“时间考点”总结,适合考前突击背诵

1、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五年)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有违法行为并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能取得。

2、 颁发会计从资格证书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

3、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注册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上岗注册登记。

4、持证人员离岗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5、持证人员调岗,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会计从业颁发10日,吊销5年不得考,刑事追究否终身,上岗、调岗90日,离岗6个月会计技术资格吊销2年内不得考。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

7、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资历证明的,考试期间违纪的,吊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年内不能再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8、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

1.县级以上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处20xx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3.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以上l0000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0、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做第9条中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1.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11、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构成刑事责任的,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手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原有职务、级别。

12、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1.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2.行政责任 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13、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2)《商业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封存记录等资料;冻结资金;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4)《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

(5)《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

15、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6、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按单位3-5天地日常零星开支决定;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可大于5天,不超过15天; 没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需核定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内; 商业和服务业的找零备用现金按营业额确定,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中。

17、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票据、结算凭证上,银行结算账户存款预留签章:单位盖章+法代签名或盖章

个人,签名或盖章

财务报表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18、对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19、账户变更:存款人名变,5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变更;单位法人及开户信息变,5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提供资料;核准类账户变更,银行应于2工作日内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

20、银行销户:1.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出销户申请,银行2个工作日通知其他银行,存款人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销户。

2.地址变更,先销再注:银行2工作日销户,销户日起10日内重申。

3.验资未获批准的,销户:退给原汇款人;原以现金存入的,持现金缴款单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提取。

4.未还债的不得销户。

5.单位销户,基本账户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2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6.应销未销的,一年没收付活动,没欠银行债的:自通知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逾期视为销户,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7、先销一般、临时、专用账户,后销基本账户。

银行开户,我5它3;银行销户,我5它2,销其他3,重开为10。

21、一般账户:可现金缴存,不可支取;数量不限

专用账户:单位银行卡 现金不进不出;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 不出;

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金、金融机构同业金 分行批准;

粮、棉油收购金、社会保障金、住房金、党团工会金 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收入汇缴账户 只进不出(基本账户、预算外资金专用除外);

业务支出账户 只出不进(除从基本账户拨入) 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一对一)

临时账户:驻在地只开一个临时账户;临时活动地也只开一个;建筑施工、安装合同开不超过于合同项目数。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账户:单位转账给个人,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单位支付给个人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单位支付给个人款项的,银行应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转账结算。

异地账户: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异地借款的,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xx年。

23、单位预留签章遗失: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

更换: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式样;

无原预留签章式样的,提供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司法部门证明

个人预留签章遗失或更换: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

24、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000; 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0000以上30000以下;(开立撤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

(2)5000以上30000以下(违反规定将单位 个人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1000元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撤违法、伪造变造私自印制,1-3万;信息变更不通知,1千; 单位个人、支取现金、逃避债务、出租出街、打入行用卡,5千3万。

25、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开立过程中)

多头开户、单位资金自然人名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使用中)为个人、储蓄账户转账、违法存入、未按程序、虚假资料、未及时提供信息 给予警告,5000至3万。

银行账户管理:开立问题,5至30万;使用中问题,5千至3万

26、票据权利时间:持票人对支票权利:自出票日6个月,对前手追索权6个月,再追索权3个月。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日起2年

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到期日起2年提示承兑(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期1月内

受到提示承兑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接收承兑,寄回单,上有承兑日期和签章。 承兑事项:正面承兑日期和承兑签章、承兑文句(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绝对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提示付款: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

本票;出票日起2月内

银行汇票;出票日起1月内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 27、支票(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出票人授权补记事项:金额;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汇票 绝对记载事项:在支票基础上多了收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非法定记载事项:密码等

28、信用卡、银行卡销户中日期都为45日。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爱岗敬业:基础

诚实守信:基本准则

廉洁自律:行为准则,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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