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罚款金额总结

时间:2024.4.2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罚款金额总结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罚款金额总结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 15年

2.记账凭证 15年

3.汇总凭证 15年

二会计账薄

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

5.明细账 15年

6.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辅助账簿 15年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

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四其他类

11.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银行对账单 5年

附: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保管期限

序号档案名称财政总行政单位税收备注

预算事业单位会计

一会计凭证类

1.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 10年 10年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2.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年

3.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15年包括:原始凭证、各种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4.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15年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库凭证后保管2年。

5.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15年包括:拨款凭证和其其他会计凭证他会计凭证。

6.农牧业税结算凭证15年

二会计账簿类

7.日记账 15年 15年

8.总账 15年 15年 15年

9.税收日记账(总账)和25年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10.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 15年 15年 15年记簿

11.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 25年 25年账

12.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定资产明细账(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财务报告类

13.财政总预算永久

14.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 10 年永久

15.税收年报(决算) 10年 永久

16.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0年

17.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 10年(决算)

18.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3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9.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5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报表2年。

20.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5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月、季度报表2年。

21.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10年电报保管1年,所属报表)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3年。 四其他类

22.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5年 15年

23.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2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第二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要点总结[1]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2)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利机关(人大)和行政机关(政府)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1) 会计是作出经济预测,参与经营决策,实行会计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1)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1-2)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2-3)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会计法规 等。 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法律,是调整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条例》 (三)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和会计行政规章制定。会计规章《监督办法》。其他都是会计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同宪法和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地方性会计法律制度。北京,上海,重庆,天津=直辖市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3)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4)

会计制度作为法制化经济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

《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不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 1

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地方上的补充规定需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需要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的,包括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监督(《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 不实行国家统一核算。 中国在外国企业不实行国家统一核算。外国在中国企业实行同一核算。

中国在外国大使馆实行同一核算。 外国在中国大使馆不实行同一核算。

三、对会计人员的管理 (5) 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人事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一类是单位的法人代表,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机关(权力机关:人大;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的部门行政首长;二类是非法人单位行驶职权的负责人,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5-6)

单位负责人应该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 (6)

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更应该对法律负责。 (6)

第三节 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 一、依法建账的基本要求 (7)

各单位必须(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这既是国家会计法律的强制规定,也是各单位加强经济管理的客观要求。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政协、妇联、总工会、共青团、红十字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所)和其他组织,不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

会计账簿的种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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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8)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体现客观性(真实性)原则

但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如签订合同或协议不需要核算,只有引起资金运动的需要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8-9)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对会计资料提出的最基本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会计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所谓伪造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所谓变造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刮擦、剪贴、覆盖等手段,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即以假乱真。

(三)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0)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记账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都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同点是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

《会计法》:“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计量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 经济业务事项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经济业务又称经济交易,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 3

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原材料的购进、产品的销售; 经济事项是指在单位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项,如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11)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权和其他债权和基金等。

购入——————>投资

股权

发行——————>权益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11) 财物是指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核算 (12) 债权是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债务是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12) 资金是指投资者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投入的本钱。会计上的资本,专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 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某些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如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等。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12-13)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资产增加,负债减少) 营业外收入,不是收入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履行特定职能时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 4

损失等,以及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和损失。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费用按照其经济用途,可以分为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两大类。生产生本,是指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期间费用,是指本期发生的不计入产品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成本,即生产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收入—费用=利润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13) 财务成果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成果在财务上的表现,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

(七)其他事项 (13)

如企业的终止清算、波产清算等,对此都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不实行经营假设,企业开不下去了,都属于“其他事项”。

四、会计年度的基本规定 (14) 将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地划分成的若干相等时段,在会计上就称为会计期间。 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称为会计年度。

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会计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份。 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便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有关各方面及时了解单位的会计信息。 由于有了会计期间,才产生了本期和非本期的区别;由于有了本期和非本期的区别,才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才使不同类型的单位有了记账的基准。

五、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要求 (14-15)

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功能。

《会计法》:“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5

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使用人民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为了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理解,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纳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

六、会计记录文字的基本要求 (16)

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单位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

七、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一)会计凭证的种类 (17) 按其用途不同,会计凭证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5@p,收据,入库单,领料单。。.) 记账凭证,是指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用来确定会计分录,作为记账直接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起着便于记账、减少差错、保证记账质量的作用,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簿传递的重要中间环节。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 (17-20)

1、原始凭证的填制: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填制,且送交不得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17-18)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17)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所谓“公章”,应是具有法律效力和规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如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5@p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及结算专用章等。(18) 6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大小写不一致的作废重开。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

(5)、有关附件必须齐全。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款项时,必须填制退货#5@p,附有退货验收证明,并取得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汇款凭证,不得以退货#5@p代替收据。职工因公借款时,必须填写正式借据,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作为原始凭证的原借据。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该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需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日期和文件字号。

2、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金额错误重开,其他错误,重开或更正,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18-19)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1)、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只能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出具。

(2)、原始凭证金额正确、其他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19-20)

(1)、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19-20) 真实性,例如:一张购货#5@p所表述的购货数量与实际购货数量不符,或者#5@p上的购货单价、金额与实际单价、金额不符,甚至被涂改,则这张购货#5@p就是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合法性,例如:购货#5@p本身手续齐备,与验货情况相符,但所购买的物品是由私人购置并使用的,按规定不能由公款开支,则这张已报销的购货#5@p就是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2)、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 (20) 准确性,例如:购货#5@p上记载的购货数量和单价的乘积与总金额不符合,或者#5@p上的购货数量与验货情况不相符,则这张购货#5@p就是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完整性,例如:购物#5@p上没有记载填制日期或购货单位名称,或者销售单位未在购货#5@p上盖章,则这张购货#5@p就是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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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 (20-22)

(920-22)

(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并且作为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

(2)、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摘要,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5所附原始凭证张数,6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凭证还需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同内容和不同类型的原始凭证不得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6)、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当以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形式与其他单位结算各单位应负担的部分。也就是,开给其他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分割单上列明其应负担的部分。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7)、填制记账凭证时如果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即用红字填制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的应用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补充更正法,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行填制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8)、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22)

(1)、审核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每张记账凭证都必须附 8

有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不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是不符合规定的。

(2)、审核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摘要栏的填写是否清楚,是否正确描述了所附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日期是否正确;数字和文字的填写是否清晰规范;有关人员是否均已签名或盖章。

(3)、审核记账凭证上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会计分录中借方、贷方科目及明细科目的名称和金额是否正确,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借贷方合计金额是否相等。

八、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账簿的概念和种类 (23)

会计账簿按照用途可以分: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总账:也称 总分类账。一般有订本式和活页式是两种。

2、明细账:也称 明细分类账

3、日记账:也称 序时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必须使用订本式的是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可以使用订本式的是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他辅助性账簿。也称备差账,是指对无法在上述账簿中登记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补充记录的账簿,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及物资的辅助登记、应收及应付款项的备查登记、担保及抵押备查登记等。(担保有五种形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

(二)会计账簿的设置要求

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

不得帐外设账,帐外设账是滋生“小金库”的温床

(三)会计账簿的启用要求 (24)

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账簿启用及接交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调动工作时,也应当在“账簿启用及接交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管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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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账簿的登记要求 (25-26)

登记会计帐簿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包括: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及编号、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摘要及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计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会计账簿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入总账和有关明细账。

3、会计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控件,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行高度的二分之一。

4、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炭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的,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a、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b、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c、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记录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d、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5、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6、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必须根据错误的不同性质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更正的方法主要有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三种。

7、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一页第一行上,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本页合计数应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累计数;对只需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本页合计数应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五)账目核对的要求 (26)

账目核对,又称对账 账目核对应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1、

账实相符,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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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证相符,是指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

3、账账相符,是指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记录核对相符。总账与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或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

4、账表相符,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

(六)结账的基本要求 (27-28)

结帐就是在将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结计出各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将余额结转下期或转入新账。

结账可以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三种。(每月、每季、每年(12.31)最后一天的时间) 我国结账的标志是划线

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借或贷”栏内注明余额方向(“借”或“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在“借或贷”栏内注明余额方向(“借”或“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月结、季结,单红线;年结,双红线)

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 ¢”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不一定都要开新账。

九、财产清查的基本要求 (28)

财产清查是指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实物盘点,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保证财产物资、货币资金与账面数额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会计法》:“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这就要求各单位不仅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而且要明确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保证财产清查制度得以具体落实,也为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财产清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物会计报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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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29-31)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静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动态)分析企业今后利润的发展趋势及获利能力,了解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完整性。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会计报表。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会计基本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企业合并、分立;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多选,判断)

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和利润实现及分配等情况的综合性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单选)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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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31)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摘要环节。

2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32)

1、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以其他资料为依据编制或者随意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给有关会计资料使用者,以偷逃国家税收、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等,是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唧筒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徐由总会计师签名或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档案的种类 (33)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1、会计凭证,包括 原始凭证(15年)、记账凭证(15年)、汇总凭证(15年)、其他会计凭(15年)。

2、会计账簿,包括 总账(15年)、明细账(15年)、日记账(15年)、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后5年)、辅助账簿(5年)、其他会计账簿(15年)。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月度(3年)、季度(3年)、年度(永久性)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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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 银行对账单(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5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性)等。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34)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单位,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谁都可以,出纳不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涂画、拆封和插换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34)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38)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34-35) 下列两种会计档案不得销毁:(34-35)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要直到项目竣工为止。 会计档案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35)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是销毁会计档案的记录和报批文件。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1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 14

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2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会计档案的交接 (35-36)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应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

3、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4、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36)

第四节 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由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部分构成。单位内部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形式,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是外部监督形式。(36)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37)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37)

建立、健全有效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达到以下5个目标:(37)

1)、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2)、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3)、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4)、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符合效益原则;5)、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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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37)

1)、合法性原则;2)、适应性原则:3)、规范性原则;4)、科学性原则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38-39)

《会计法》:“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考点)

《会计法》:“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进行财产清查

《会计法》:“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会计法》:“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40-42)

(40-41)

《会计法》:“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包括

1)、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

2)、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41-42)

《会计法》: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包括: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

第一,各单位要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张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

1有些问题,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处理的,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如物资的合理损耗等。 16

2对于超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大量盘盈盘亏,或库存物资被盗、霉烂变质等,应当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财政部门、审计、税务(地税、国税、海关)、人民银行、证券监管(证监会)、保险监管(保监会)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42)

(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和形式 (42-45)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包括:(43-44)

1、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44)

1)、全面检查;2)、专项检查或抽查;3)、重点检查;4)、定期抽查;5)、抽查;6)、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这里对财政部门行使查询权规定了两个限制条件:(44-45)

1、财政部门只有在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实施监督,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时,才能行使查询有关银行账户的权利。

2、行使查询权的应当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即财政部和财政部派驻的监督机构,除此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无权行使查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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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 (45)

财政部门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属于其他部门)

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不能光检查而没有结果。

(三)对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 (46)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咪咪附有保密义务。

(四)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46)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46-50)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46) (一)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 (4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对监督会计工作的依法进行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使检举人所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得以及时处理,维护社会经济和会计秩序,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时作出处理;超出该部门职责权限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财政部:造价账、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税务局:偷税; 人民银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 审计:侵占国有资产; 证监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撒布虚假信息。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如果有关单位没有为检举人保密,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介机构的监督:即不违法的,日常社会监督 (48-50)

18

中介机构的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独立、客观、公平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48) 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以其特有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公证性得到了法律和社会的认可,体现了很强的公证性和权威性,是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48)

(48-49)

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注册会计师对所知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监督,既要对委托人负责,也要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负责,更要对国家法律负责。

被审计单位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会计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49)

(49)

(49-50)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51)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和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设置一般有三种情况:(一)(二)(三) (一)根据业务需要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民办学校);2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3财务手指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计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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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指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里,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

(三)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52-54)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52)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52-53)

1)、会计核算;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53)

1)、填制或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3)

1)、守法;2)、对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拒绝不当请求;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20

(53-54)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三、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54-55)

一个单位究竟需要设置怎样的会计岗位,取决于单位的业务工作性质、业务大小、资产规模、会计人员素质等因素。(5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作了规定:

一是各单位应该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54)

二是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54)

三是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行政领导岗位,相当于副总经理一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中层领导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出纳稽核不可同兼】;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54-55)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商场收费(银)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55)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55-56)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或会计工作经历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职能,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一定的会计工作经历。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 21

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等,掌握有关业务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

五、总会计师 (56-58)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会计法》:“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一)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57)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政奉公

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4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业务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

1.2.3.4.5.(57见书)

(三)总会计师的权限 (58)

1.2.3.4.5.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六、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58)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2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59)

现阶段,初级、踪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目前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三门科目,考试成绩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目前考《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门科目,实行1年内一次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方法;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想结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形式,成绩三年有效,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59-60)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记录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额个证书;

5、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60)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报名的基本条件后,可报考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60)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60-61)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上述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23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給接管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一)、会计工作交接的意义 (61)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可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二)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61-62)

1、已受理经济业务事项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的,对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三)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62-63)

具体要求:

1、现金不得短缺。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

4、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办理移交的操作人员应当与接管人员共同将有关电子数据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运行和有关数字情况

7、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单位存挡一份,以供备查。

8、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四)专人负责监交 (63)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 24

通常有三种情况: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的,需要由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的,需要由主管部门派人督促监交。

3、所属单位负责人不宜单独监交的,需由主管部门会同监交。

(五)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64)

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是指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临时接管或者代理工作时所办理的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六)会计工作交接后的责任界定

移交人员对自己经办的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法律规定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64)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性质 (64)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涂改、转让。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称单位)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不得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65)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每年组织一次】、会计 25

基础【每年组织一次】、初级会计电算化【各级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或者珠算五级)【各地珠算协会根据中国珠算协会制定的有关鉴定标准组织】。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宁波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和部署。宁波: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65)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65)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条件:(65-66)

申请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经济类、账目类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66-67)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持证人员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办理调转登记 (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

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齐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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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1.2.3.4.5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不得少于24小时(68)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体制 (68)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时间 (69)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一般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展开。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69)

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70)

培训,自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1针对性,2 适应性,3 灵活性

1、参加在财政部门备案的教育机构的会计培训;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培训;3、所在单位组织的脱产培训;4、擦家职称考试;5、参加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等。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登记与检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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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法向社会公布。(70)

财政部门定期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71)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守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71)

第七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71)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两种: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71-73)

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处罚是对外部而言的,行政处分是对内部而言的。(71)

(71-72)

1)、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72-73)

1)、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2)、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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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刑事责任 (73-74)

刑事责任有主刑、附加刑两种形式。(73)

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据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73)

后,附加判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73-74)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即《会计法》42条 (74-75)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6-77)

1、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权利

2)、罚款: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是面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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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会计法》43条) (77-78)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2)、罚款: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有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79)

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承担的行政责任有: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的一样)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有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80)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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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81-82)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三)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82)

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82)

违反规定,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和检举材料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九、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83)

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交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0%以及5倍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3)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任限期改正,对企业可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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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银行(含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银行)(93)

支付结算的原则:(94)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94-96)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计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改展。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或签发日期、收款人的名称均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96-97)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业要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 32

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 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表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见96-97)

(五)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见97)

(六)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或草写)。

(七)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是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的起点和终点,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人民币转账结算离不开银行结算账户。(97)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98)

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如无特殊说明,我们所说的“银行结算账户”均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98)

个体工商户凭其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则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而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个体工商户在《会计法》中属于个人,在结算中纳入单位。

2、银行结算账户(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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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99)

存款人在注册的或住所的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住所的对个人来说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的为准)。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银行应对存款人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后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00) 存换人银行结算葬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这些法定事项包括: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其中,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00-101)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其中,存款人有以上第1、2条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葬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银行得知存款人有以上第1、2条情形,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存款人因以上第3、4条情形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基本存款账户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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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在境内只能一个)。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01-102)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办的学校、医院),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的学校、医院),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12点内容,具体见102

上述存款人如果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第3点不需要出具这个)。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概念: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02)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02-103)

主要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03)

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104-105)

1、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2、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3、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5

4、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6、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六、临时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05)

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与使用规定 申请时,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05-106)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的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3、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并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4、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伤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并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临时账户补充规定有: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106)

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捉拿过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只要是个人合法收入都可转入个人阴阳结算账户。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即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此外,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107)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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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使用过程中,还应注意: (107-108)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出具有关的收款收据。

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108)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地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求 (108-109)

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异地借款或因业务需要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应出具借款合同或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在住所地开立账户所需地证明文件。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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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种类:汇票(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支票。(109)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制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10)

汇票的分类:(110)

1)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2)以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分为记名式和无记名式汇票;

3)按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其中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由付款人承兑,后者由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承兑。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即期本票。(110)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其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必须连续,且不得背书给两人以上(包括两人)、不得背书一部分,否则背书无效,但该票据仍然有效。票据行为中的“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110-111)

(三)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的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111)

1、基本当事人:(111)

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 。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应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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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112)

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和衣服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以行使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等。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合称为非法定记载事项。(112)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内容包括:1)票据种类的记载;2)票据金额的记载;3)票据收款人(即票据主债权人)的记载;4)年月日(一般是指#5@p的年月日)的记载。(112-113)

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113) 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这里“不得转让”就属于任意记载事项。(113) 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如签#5@p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113)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13-115) 丧失票据,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使票据的权利人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 补救措施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 挂失止付的票据应当是不属于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 39

票、支票。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止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天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式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日期都算尾不算头)

3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式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银行汇票

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需要使用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115)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或“同一”也可以)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115)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收款人;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签章指银行汇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7)付款人名称。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40

(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15)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五)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16-117)

1)出票人,根据我国规定,只有参加“全国联行往来”(即银联)的银行才能签发汇票,充当出票人角色;2)收款人;3)付款人,银行汇票的出票行即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银行汇票的签发

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填写个人。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17-118) 支票的显著特点是:第一,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第二,见票即付。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支票为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支票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支票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 41

用于转账。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划有平行线标志的普通支票,又称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119)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119)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四)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119)

(五)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19-120)

法律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和付款的依据。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如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如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盖章。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等。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六)支付结算责任 (121)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指商业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由商业银行将该处罚交与被罚人)。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22-145)

42

第一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5@p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内容。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123)

(二)税务登记的作用:(123)

1、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和监控税源,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组织征收管理活动;

2、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123-124)

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需税务登记的有: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24)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

-126)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如下情况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名称;2)改变法定代表人;3)改变经济性质和经济类型;4)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营税务机关变动的);5)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6)增减注册资本;7)改变隶属关系;8)改变生产经营期限;9)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10)改变生产经营权属;11)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变更税务登记:

1)工伤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资料。

43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126-127)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报《延期复业申请审批表》,经税务机关核批发给纳税人《核准延期复业通知书》后方可延期,否则应当视为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管。

4、注销登记(127-128)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即先注销税务,后注销工商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3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128)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外管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重新核发。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等资料,向经 44

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四)税务登记证管理(129)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1)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领购#5@p;4)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5)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一年一次)和换证制度(三年一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应当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二、#5@p管理

(一)#5@p的概念(130)

税务机关是#5@p的主管机关。

#5@p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5@p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5@p应当套印全国统一#5@p监制章。全国统一#5@p监制章的式样和#5@p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5@p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5@p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5@p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5@p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二)增值税专用#5@p(130-132)

增值税专用#5@p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5@p。

1、增值税专用#5@p领购对象(130-131)

增值税专用#5@p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5@p,只能到税务局去代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45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身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以及非企业单位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131) 增值税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按以下程序领购:

1)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购增值税专用#5@p的申请;2)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件;

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发给#5@p领购簿,并在#5@p领购簿上核定专用#5@p的种类、领购数量和购票方式;4)领购专用抚爱奥的单位和个人凭#5@p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5@p。

131-132)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5@p: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132)

专用#5@p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1)仅取得#5@p联或抵扣联;2)认证不符,密文有误;3)属于虚开的#5@p;4)未按规定开具的#5@p。

(三)普通#5@p

1、地税#5@p的分类:(132-133)

1)综合类:#5@p换票证,地方税务局通用#5@p等。

2)交通运输业:交通货物运输#5@p和出租汽车专用#5@p等。

3)建筑安装业:建筑安装业专用#5@p。

4)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业专用#5@p和门票。

5)娱乐业:娱乐业统一#5@p和舞票。

46

6)服务业:饮食业、旅店业、典当业、旅游业、租赁业、广告业等。

7)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5@p。

8)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专用#5@p和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5@p。

9)邮电通信业:邮电通信业通用#5@p和移动电话话费专用#5@p等。

10)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专用#5@p。

11)其他#5@p:营业税通用#5@p,支付个人收入专用#5@p等。

2、地税#5@p领购程序:(133-134)

1)指定一名#5@p管理员;

2)向地税机关提供#5@p管理员的身份证、免冠照一张、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表、单位印鉴及税务部门认定需出示的资料;

3)向主管地税机关,填写、申报《购买#5@p(收据)申请表》;

4)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及经营范围,核发#5@p准购证,并核准其使用#5@p种类,每次限购数量及购票方式;

5)领购#5@p的纳税人应由#5@p管理员凭#5@p准购证、企业财务专用章或#5@p专用章,按规定购票方式到主管地税机关购领。

134) 纳税人印制具名#5@p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2)财务会计和#5@p管理制度健全;3)能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统一#5@p样式不能满足纳税人需要或平均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且#5@p平均月使用量在100本以上。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印制具名#5@p:1)个体工商户以及营业税实行定额征收或所得税实行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税所得税额征收的;2)新办企业经营期不满一年的;3)使用广告、货物运输、饮食业定额、出租车#5@p的纳税人。

(四)专业#5@p(135) 专业#5@p是一种特殊种类的#5@p,但不套印#5@p监制章。 我省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专业#5@p有:1)保险专用#5@p;2)金融服务统一#5@p;3)邮政业务统一#5@p;4)货物运输统一#5@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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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5@p的开具要求(135-136)

#5@p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5@p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5@p;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5@p;不得自行扩大专业#5@p使用范围。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包括:(137-138)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形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是以纳税人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机关特定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申报时间。

4)其他方式: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简易申报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方法既节省了时间,降低了纳税成本,也符合及时、足额征收的原则。 简并征期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情况。

除上述方式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等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38)

第二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总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税款征收方式:(139-140)

1)、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申报单位。(是自行申报税务的)

2)、查定征收:适用于对账簿不够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采用查定征收。(即税务机关先审查核实后,再计算税额)

3)、查验征收:适用于对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的一种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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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销、达不到建账条件、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140-141)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适用于由税务机关代开#5@p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临时发生纳税义务,需向税务机关直接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拍卖所得或变卖所得缴纳的税款。

3)、代扣代缴:适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例:个人所得税。

4)、代收代缴: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委托代征:例:车船使用税。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42-143)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一般采用下列方式核定纳税额:(143)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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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143)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滞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144)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上牌、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44-145)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上牌、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五)阻止出境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有以下特征:(146-147)

1)、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2)、职业道德具有实践性;3)、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

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147-148)

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倡导的首要规范。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职业道德的精髓。

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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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1)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2)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3)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148-149)

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1)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较多关注公众利益.。(149-150)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1)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2)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3)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4)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150-151)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151)

1、爱岗敬业: (151-153)

尽责。这种爱岗意所形成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包含两方面内容:社会或他人对会计人员规定的责任和会计人员对社会或他人所负的道义责任。 “敬业”是指人们对其所从事的会计职业或行为的正确认识和恭敬态度,并用这种严肃恭敬的态度,认真地对待本职工作,将身心与本职工作融为一体。爱岗是敬业的基石,敬业是爱岗的升华。

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即忠实于服务主体、社会公众、国家)。

(153-154)

老实事。 “守信”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

b、基本要求: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秘密主要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执业谨慎,信誉之上(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客户时应谨慎;评估自身业务能力要谨慎;执行审计准则和纸业规范要谨慎;接受委托业务后,认真履行合同要谨慎)。

155)

“自律”的主要特征在于“律”,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使具体的行为或言论达到至善至美,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乐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是会计人员的行为准则。 51

(156-157)

既不夸大,也不缩小。 “公正”是公平正直,没有偏失,但不是中庸。客观是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客观的反映。

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会计核算过程客观公正、最终结果公正);保持独立性(会计人员应以会计准则、制度为准绳,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要做到客观、公正、理智、诚实)。

5、坚持准则:(157-158)

a、含义:“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还包括会计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158)

计信息的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以及职业经验等。

(159)

,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基础;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8、强化服务:(159-160)

a、含义: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强化服务的关键是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52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60-162)

(160-161)

1主要表现为:两者在作用上互相补充,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那些基本的会计行为必须运用会计法律制度强制遵守。

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2、主要区别:(161-162)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业道德的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

中具有明确的制裁与处罚条款,还体现在没有与之相配合的权威的制裁和审判机关。会计职业道德的实施机制是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缺乏权威机构保障对裁定的执行。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 (162-163)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

(一)接受教育:对会计人员进行以职业责任、职业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正面灌输。

(二)自我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163)

包括观念教育;规范教育(这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其他的相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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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64-166)

为实现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在会计学历教育中的目标,可采取以下措施:设置“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活动;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测试和评价。 (二)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形势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重点是要贯彻“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和“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指示精神,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政治水平和思想道德意识。

2)品德教育:是最基础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必要补充。主要包括会计职业信念教育、会计职业义务教育、会计职业荣誉教育、会计职业尊严教育和会计职业节操教育。

3)法制教育。

(三)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自我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智能和社会作用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包括职业义务教育、职业荣誉教育、职业节操教育三项内容。方法有:自我解剖法、自重自省法、自警自励法、自律慎独法。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 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66-168)

财政部门可会同行业组织或主管部门,采取在行业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在行业内部的公开刊物上予以曝光等惩处措施。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和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二、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行业自律 (169-170)

在会计行业自律组织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可以由职业团体通过自律性监管,对发现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其会员资格、警告等方式,使有不良职业道德行为的从业人员丧失执业声誉,在行业内失去立足之地。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激励机制 (170-171)

《会计法》: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 54

质的奖励。

四、会计职业道德的惩处机制 (171)

制度是否有效,约束机制能否发挥作用,主要靠奖惩来保证;如果奖惩不兑现,制度就无从约束,

道德规范也形同虚设。

第五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172-174)

1、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行政,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

2、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

3、各单位建立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抓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选择聘用业务素质

高、职业道德好、无不良记录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4、社会各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5、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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