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xx〕1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第二章 贷款审核
第三条 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规模,应当纳入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财务收支计划,不得超计划、超规模发放项目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范围限定在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必须符合建金〔20xx〕16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并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经济适用住房和安置用房项目如无足额抵押的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公积金中心不得发放贷款。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在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之前,应当先书面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七条 经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贷款发放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账户,加强项目贷款的核算与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照规定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发放的项目贷款与职工个人贷款,在委托贷款
项目中分别反映。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回收的贷款本金计入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计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中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并与发放职工个人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分别反映。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逾期罚息收入计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并单独反映。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发放项目贷款支付的手续费支出计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的手续费支出,并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发放项目贷款,按照年末项目贷款余额的4%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并从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当累计计提的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项目贷款余额4%时,不再继续计提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分别反映。
第十七条 项目贷款呆账的核销和转回,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或者转回。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发放项目贷款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分配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年末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中,单独反映年度项目贷款发放和回收等相关情况,并作出财务分析。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发放项目贷款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综述
《房地产法》综述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姓名:杨晓英
班级:工程管理(1)
学号:0901021020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摘要:为解决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重匮乏的问题,住建部、财政部等七部门于20xx年x月x日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等28个城市被列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的试点城市,截至目前,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在这个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房建设起了保障性作用。但是在支持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也存在了一些问题。
关键字:住房公积金 保障性住房
为解决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重匮乏的问题,住建部、财政部等七部门于20xx年x月x日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等28个城市被列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的试点城市,这些城市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此政策是国家对于公积金使用用途的重大改革,将公积金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效的衔接了起来,住房,住房公积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贷款资金支持,而且盘活了公积金大量闲置资金,拓宽了公积金用途,实现了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一、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借鉴新加坡住房公积金经验建立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它是由政府通过干预机关、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强制要求职工储蓄并由单位进行补贴,积累形成职工用于市场消费的个人住房储金,用于购房、建房、住房翻建和大修。这项制度目前已经覆盖到我国所有城镇在职职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在住房方面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供互助和融
通功能,发挥资金的互助和互济作用,为缴存公积金职工提供政策性的低息住房贷款,实施支持中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政策。二是发挥公益性的住房保障功能,为廉租房体系在内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支持。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拓宽了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房建设的支持作用。
1.盘活了沉淀资金,解决了住障房建设资金难题。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xx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截止20xx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20699.78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数据显示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沉淀资金。从20xx年起住房城乡建设部没有再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但考虑从20xx年开始受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影响的因素,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仍然保持继续增长的趋势。而另一方面,我国规模庞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却面临着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20xx年到20xx年三年时间,全国将新增加200万套廉租房、400万套经济适用房,并完成100多万户林业、农垦和矿区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总投资将达到9000亿元,平均每年3000亿元。其中,对廉租房投资2150亿元;棚户区改造投资1015亿元;经济适用房投资6000亿元,共约9000亿元。一边是巨额公积金沉淀闲置,一边是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缺口巨大。把住房公积金的部分闲置部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就弥补了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状况。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投入,可以加快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建设进程,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得到更好发挥,有利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2.拓宽了公积金的使用渠道,实现了公积金保值增值。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有提取公积金、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国债和用于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使用用途,使住房公积金成为廉租住
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实现了公积金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3.发挥了公积金调控能力,促进了房产市场健康发展。
有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保障性住房供应量不断增加,一方面会改善保障性住房供不应求现象,另一方面会是缓解市场商品房的刚性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平抑房价的效果,这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落实及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在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综合不同资料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体系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贷款的对象不都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建好的保障房也不都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享受,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一旦出现问题,蒙受损失的是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
2.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组成包括专家代表、职工代表和缴存单位代表;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独立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为资金归集、贷款、支取和管理等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不属于企业法人性质,没有自有资金为公积金的投资活动进行担保。进入到
保障性住房领域后,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各级政府负责,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监管能力,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资金的安全很难得到保障。
3.资金运行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公积金管理和实际操作中存在资金被挪用、自有资金不足、建设工程滞销、房屋租不出等因素引发的风险,需要形成一整套风险防控机制,增加项目贷款的透明度。
三、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议及对策
要使住房公积金高效、稳定和安全的发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作用,必须构建完善的机制,做到职责必须明确,完善监督,运作科学,监管有力,才能提高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1.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度必须落实。
鉴于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在《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途范围之内,建议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途范围,为将来政策扩面打好制度基础。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职责权限必须明确。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议住房公积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由政府进行信用担保,并由政府注资成立的国有企业来完成。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条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好自己的职权。政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权限不能交叉、混淆。
3.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必须完善。
建议建立第三方监管机构,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密监控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保障房建设,坚决制止挪作他用的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监管,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
实行全程封闭管理,防止收入不及时还款的风险。加强借款人的资质偿还能力审查,对公积金借贷规模、期限、利率和工程进度、质量公开、透明,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审计、纪检、人大和和公积金所者人的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安全必须要有保证。
一是相关部门在发放项目贷款之前,对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开发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二是加强项目贷款发放审查,健全贷款前,中,后监管体系,防止资金被挪用。综合考察开发企业的资质实力、建设项目环境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避免建设工程滞销问题发生。三是落实贷款抵押担保,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政府作为支持保障性住房,应承担担保和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保证资金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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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杰.住房公积金促进了保障性住房建设[J].住房公积金决策参考,20xx,(8):11-14.
[3] 陈宇.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几点思考[J].住房公积金研究,20xx,(9):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