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诉被告郭立飞、黄添丁金融借款

时间:2024.5.8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诉被告郭立飞、黄添丁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开民二初字第78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

负责人孟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宇,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利飞

被告黄添丁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汇丰支行)诉被告郭立飞、黄添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邓子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瞿九如、陈文艺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银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长沙银行汇丰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贺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利飞、黄添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银行汇丰支行诉称,原告和第一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签订《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及《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内容真实有效,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55.3万元,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偿还贷款,至20xx年x月x日被告已累计拖欠16期共计254 558.24元逾期款项未付。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对第一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借款

合同》;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472 623.1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其中律师费5.5万元)等;4、被告黄添丁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5、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凯斯挖掘机(型号CX130B,整机编号DAC130K5N8SAD1240)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郭利飞、黄添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被告郭利飞(乙方)因购买工程机械设备需要,向原告(甲方)申请贷款,双方签订《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郭利飞提供55.3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从20xx年至20xx年共36个月,具体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每月x日从乙方账户扣划资金。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情况下,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全部负担;第十六条违约责任第四款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F乙方连续三期未归还应偿付的借款或一期借款已拖欠三个月以上的。《补充协议》约定,律师费的计算标准为实现债权金额的20%。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贷款资金购买的凯斯挖掘机(型号CX130B)作为抵押物,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利息损失、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两份合同均在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及《抵押登记证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被告郭利飞发放贷款55.3万元,但被告郭利飞未依约按期还款,截至20xx年x月x日,被告郭利飞已拖欠16期逾期款项未付,共欠原告贷款本金468 645.87元,利息2585.77元,罚息1391.49元,共计472 623.1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偿还原告14.5万

元,于20xx年x月x日偿还2万元,于6月x日偿还2万元,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共计偿还18.5万元贷款。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罚息及利息共计287 623.13元。

另查,被告郭利飞、黄添丁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上述事实有《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公证书、被告承诺书、结婚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利飞签订的《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和抵押担保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现被告违约事实已达到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原告要求解除双方所订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郭利飞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亦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添丁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为本案聘请了律师,势必会产生一定的的律师费,该费用应为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损失,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违约时上述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约定,故被告还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损失,但原告请求5.5元过高,应酌情予以降低,具体本院认定为被告未清偿贷款本息的8%即23 000元(287 623.13×8%);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差旅费共计4445.5元,并提供相应的票据,因该项费用在双方合同已约定由被告承担,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郭利飞就凯斯挖掘机(型号CX130B,整机编号DAC130K5N8SAD1240)所设立的抵押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因此取得该抵押物的抵押权,故原告要求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原告贷款本息及所产生的损失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利飞、黄添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和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告郭利飞签订的《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郭利飞、黄添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借款本息共计287 623.13元(利息暂计算至20xx年x月x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计付后段利息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郭利飞、黄添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损失27 445.5元(其中律师费23 000元,差旅费4445.5元);

四、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对被告郭利飞提供的抵押物,即凯斯挖掘机(型号CX130B,整机编号DAC130K5N8SAD1240)所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76元,财产保全费3330元,共计12 406元,由被告郭利飞、黄添丁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 子 平

人民陪审员 瞿 九 如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艺

二○20xx年x月x日代理书记员 朱 银


第二篇: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王文湘金融借款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王文

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开民二初字第3069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开民二初字第306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

代表人刘辉建。

委托代理人曾斌,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王文湘。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王文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毛江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文艺、瞿九如参加的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凡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厉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文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称,20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95 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若被告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原告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

收罚息,宣布贷款本息提前到期,且原告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原告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且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原告依约划款人民币95 000元给被告,被告提供一汽奔腾LFPH4ACC991E05321汽车一辆作为其偿还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担保。但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按时偿付贷款本息,截止20xx年x月x日,已连续拖欠原告贷款本息共计3期。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贷款合同》中未履行部分的借贷关系,未到期的贷款本金提前到期;2、被告偿还原告未到期借款本金62 451.62元、逾期借款本金5281.72元、利息912.34元、罚息93.62元,本息合计68 739.3元(利息暂计至20xx年x月x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按欠款总额5%计提的律师费人民币3436元;4、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一汽奔腾LFPH4ACC991E05321汽车一辆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王文湘未到庭进行口头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5 000元用于购买一汽奔腾;借款期限为3年(36个月);贷款利率为月利率4.5‰;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对抵押汽车行使抵押权;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

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95 000元整及其利息、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原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被告以一汽奔腾汽车一辆设定抵押,保证以抵押财产为被告在基于本合同第一条限定的借款合同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全额担保,被告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合同第一条所限定的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被告违约而由原告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原告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置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被告抵押担保的贷款期限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95 000元的贷款,被告在借款后未完全按合同约定还款,截至20xx年x月x日,被告连续拖欠原告贷款本息共计3期,拖欠借款本金5281.72元,未到期借款本金62 451.62元,利息912.34元,罚息93.62元,借款本息共计68 739.3元。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一汽奔腾汽车一辆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为收回借款及实现抵押权,委托了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及追偿借款的所有事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约定了代理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贷款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中国银行借款借据、抵押备案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对账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即解除双方间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在合同解除后应将已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未到期的贷款本金全部归还给原告,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由

被告归还贷款本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二、因被告违约未及时归还贷款,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并无不妥,所发生的律师费用系因被告违约所发生的损失,该费用作为追索费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贷款合同》及《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中已约定由被告承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款本息标的额的5%向原告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请予以支持;三、原告在发放贷款时是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并且依法对抵押的车辆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物备案登记手续,抵押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已提供其一汽奔腾汽车一辆作为被告偿付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担保,故原告对抵押车辆在被告应归还的贷款本息内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被告王文湘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贷款合同》;

二、被告王文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7 733.34元,并支付到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截止到20xx年x月x日已拖欠利息为912.34元和罚息为93.62元,20xx年x月x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比照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王文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支付律师费3436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权范围内

对被告王文湘提供的抵押物即一汽奔腾汽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4元,公告费160元,共计1764元,由被告王文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毛 江 晔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艺

人民陪审员 瞿 九 如

二020xx年x月x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更多相关推荐: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此范本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股份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XXX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发展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协商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并签署本章程第一章公...

(全新)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

全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发起人股东及股份2第三章股东大会4第四章董事会6第五章监事会8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9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10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0第九章附则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最新)20xx

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2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2第四章公司设立方式3第五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3第六章发起人的姓名认股数及出资方式时间4第七章股东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6第八章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云南石林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云南石林兴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周海唐文超方吉永谢显述陈民田陈民权蓝洪健八方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

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

公司章程参考范本之四:适用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参考范本之四适用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包头市丰利业运输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发展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协商共同出资设立包头市丰利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投资人自订本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内容附图。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4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