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生奖惩办法
一、奖惩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提高国防生良好形象,全面提高国防生军政素质,培养有组织、有纪律、有文化的新型军事人才,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国防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国防生手册》、国防生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国防生培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国防生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南昌航空大学招收及在校选拔的海军国防生。
第三条 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提高国防生军政素质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军政素质良好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学习成绩未能达标、军政素质未达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四条 国防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自觉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军政训练。
二、奖 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国防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保证学习、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 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 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 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七条 对个人的奖励项目:
(一)优秀共青团员;
(二)优秀共 产 党员;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一、二、三等奖学金;
(五)三好学生;
(六)优秀国防生;
(七)优秀国防生标兵。
第八条 对获得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 产 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的个人,由学校颁发证书。对获得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的个人,由学校颁发相应证书及奖学金。
对获得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的个人优先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对获得优秀国防生、优秀国防生标兵的个人由海军选培办颁发优秀国防生荣誉证章、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对获得优秀国防生标兵的个人,入伍后,高定一个工资档次。
第二节 奖励的条件
第十条 个人学习刻苦,遵守纪律,思想作风好,积极参加军政训练并表现良好,有积极加入党组织愿望的,可以评为优秀共青团员。
第十一条 个人学习成绩良好,军政训练成绩良好,思想作风素质过硬,在各项工作中并能发挥党员带头作用的,可以评为优秀共 产 党员。
第十二条 个人学习刻苦,军政训练成绩良好,思想作风素质过硬,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学校学生团体组织工作中或国防生日常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以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三条 个人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好,达到大学一、二、三等奖学金条件的,可以评为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
第十五条 个人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优良,积极参加军政训练,军政训练考核成绩优秀,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补考或重修课程,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者,可以评为优秀国防生。
第十六条 个人符合优秀国防生评选标准,并多次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或两次(含)以上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在国家省部级(含)以上单位组织的有关课程统考、专业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二等奖(含)以上奖励,或在校期间因表现突出被省部级(含)以上单位表彰,或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事件或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可以评为优秀国防生标兵。
第三节 奖励的权限
第十六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 产 党员、优秀学生干部由海军学院会同海军选培办共同批准。
第十七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三好学生由大学有关院系批准。
第十九条 优秀国防生、优秀国防生标兵由海军选培办依据海军有关文件规定批准。
第四节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条 奖励必须根据个人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大学有关院系、海军选培办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及奖励项目建议;
(二)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 产 党员、优秀学生干部由海军学院或有关院系组织提名,参照有关奖励标准审核获奖学生各项条件,海军学院或有关院系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并把受奖对象及奖励项目通报海军选培办,征询海军选培办意见,海军选培办同意后批准实施。
(三)一、二、三等奖学金由学员所在院系提名,所在院系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并把受奖对象及奖励项目通报海军选培办,征求海军选培办意见,海军选培办同意后批准实施。
(四)三好学生由学员所在院系提名,所在院系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并把受奖对象及奖励项目通报海军选培办,征询海军选培办意见,海军选培办同意后批准实施。
(五)优秀国防生、优秀国防生标兵由海军学院根据评选标准条件和数量,组织全体国防生进行动员,提出符合条件人选,国防生管理大队根据平时表现进行群众评议,学员所在院系审查把关,选培办会同高校有关部门考核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公示,上报海军审批。海军批复后,选培办组织“全体军人大会”形式宣读表彰个人,颁发荣誉证章、证书和奖金。
(六)优秀国防生及优秀国防生标兵评选条件:
优秀国防生: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愿献身国防事业,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补考或重修课程,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
3、积极参加军政训练等各项活动,军政素质提高明显,各项考核成绩名列前茅,在国防生中起到骨干作用;
4、日常量化考评成绩在中队前10名。
优秀国防生标兵,除具备优秀国防生评选条件外,还应具备:
1、学习成绩优秀,多次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
2、两次(含)以上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在国家省部级(含)以上单位组织的有关课程统考、专业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二等奖(含)以上奖励,或在校期间因表现突出被省部级(含)以上单位表彰,或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事件或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
三、处 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十二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国防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国防生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取消国防生资格。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取消国防生资格为最高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符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散布有政治性错误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顶撞骨干,不服从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军政训练过程中,不服从组织管理,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选培办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离校或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取消国防生资格处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错误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国防生资格处分;
(二)连续两个学期日常量化考评不及格或考评成绩排名处于中队最后两名者,给予取消国防生资格处分;
(三)符合《国防生协议书》中解除协议条件的,给予取消国防生资格处分;
(四)未经选培办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离校或逾假不归,时间较长、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取消国防生资格处分;
(五)一学期考核科目有4门(含4门)以上不合格者,连续两个学期考核科目有6门(含6门)以上不合格者,连续三个学期考核科目有8门(含8门)以上不合格者,给予取消国防生资格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国防生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校有关院系根据国防生违纪行为及性质提出处分建议(海军选培办也可以自行提出处分建议),并把处分建议及相关情况通报海军选培办,海军选培办进行审核,形成处分方案上报国防生工作领导小组,经国防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军人大会形式由海军选培办宣布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取消国防生资格的实施:
(一)教务处以国防生学习成绩情况为基础,依据取消国防生资格标准中关于学习成绩方面的规定向海军选培办提出处分建议;
(二)海军学院根据国防生现实表现,以国防生大队管理细则、国防生日常管理量化
考评细则为依据,向海军选培办提出符合淘汰标准的国防生淘汰方案;
(三)海军选培办对教务处及海军学院通报的淘汰方案进行综合审核,形成淘汰方案报国防生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四)国防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淘汰方案进行复审,并形成会议决议;
(五)海军选培办将国防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上报海军政治部批准;
(六)海军政治部批准后,由海军选培办和学校招生就业处联合下文签发淘汰决定。
第二篇:招生奖励办法
通化师范学院分院20xx年招生工作奖励办法 生源是学校生存发展的命脉,为了激发和调动全校教职工参与招生工作的热情,扩大生源规模,提高生源质量,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定招生工作奖励办法,对年度内招生工作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人员予以奖励。
一、招生实行区域管理和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1、区域管理:以县为单位建立区域负责人制度。一个县级城市作为一个招生区域单位,全校教职工均可自行申报招生区域的代理权,与学校签定区域代理协议,负责联系当地中学,带领招生宣传人员对该区域开展宣传。对于招生工作组织不当,效果不明显,工作滞后,对代理区域的初中不能做到80%以上进校进班宣传的区域负责人,取消其当年区域代理资格。无人申报的区域招生任务,由招生办安排科室成员负责。招生办人员不胜任的调离招生工作岗位。区域负责资格申请年初申报。
2、目标管理:将各县级城市前三年生源数量的平均值作为该区域当年的招生任务。
二、奖励措施:
1、先进代理:年初对代理区域确定招生任务,并予出示。每多招一名学生,5人以内按100元/生奖励;5人以上,按200元/生奖励。
2、先进科室:年末以招生办统计的各科室人员招生总数作为科室招生业绩,评出前三名,分别奖励科室300元、200元、100元。
3、先进教职工:
(1)年末以招生办统计招生情况为准,招生人数在两人以上的具备获奖资格,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相应在绩效考核成绩中加3分、2分、1分。
(2)未申报区域代理,但在区域宣传中发挥协调组织工作,带领宣传人员在区域内中学进校进班宣传50%以上,年终绩效考核时加2分.
(3)对在招生宣传工作中能够克服个人困难,始终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在宣传工作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发挥作用较大,贡献突出的个人,年末绩效考核加2分,奖励200元。
4、先进学生:为减少招生冲突,在校学生的招生奖励与奖学金挂钩,每招进一名学生思想鉴定分加十分。同时对在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在评优、入党时将优先考虑。
5、各县级区域招生数量以招生办登记为准。出现冲突的,依据学校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6、招生各项奖励,待当年吉林省录取工作全部结束后,一并兑现。
7、对于在招生宣传工作中表现不积极,散播不良信息,影响招生宣传工作的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全校招职工要以学校发展为已任,面对困难和挑战上下齐心,通力合作,发扬团结、敬业、奉献的精神,创造性地作好招生工作,为学校的发展献计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