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4.5.9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基建〔20xx〕170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部有关部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国网能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公司“四化”要求,加快建设坚强智能电网,规范基建进度计划管理,提高基建标准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有序开工、均衡投产,更好地完成电网建设任务,基建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管理办法

二○一○年x月x日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司“四化”工作要求,加快建设统一坚强智能电网,提高基建标准化管理水平,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努力实现均衡开工、投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基建标准化管理体系有关规定,公司基建实行总部、网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 110(6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工程从初步设计至工程竣工的全过程进度计划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部发展策划部负责公司综合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第五条 总部基建部负责公司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编制、下达、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总部特高压、建设部负责编制特高压工程和跨区电网工程的建设进度计划并实施。

第七条 总部物资部根据公司电网建设进度计划,负责编制物资需求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工程物资供应。

第八条 网省公司负责所投资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实施管理和统计。

第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组建的业主项目部具体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的现场执行。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电网建设进度计划以公司综合计划为依据编制。

第十一条 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编制遵循均衡有序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外部环境、建设规模、施工难度、停电安排等因素,安排项目开工、投产时间和各阶段时间节点,保证合理工期。

第十二条 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应设置初步设计批复、

开工、投产、结算等重要进度节点,110(66)千伏工程设置开工、投产两个进度节点。

第十三条 每年x月份,总部基建部组织各网省公司将下年度一季度的在建项目、计划开工项目、进行施工准备项目、开展初步设计项目等汇总后,编制下一年度第一批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年底前下达。

第十四条 公司综合计划下达后,根据确定的开工、投产规模,网省公司编制除第一批外其他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总部基建部汇总审核后,下达公司第二批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

第四章 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 网省公司是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在公司年度建设项目进度计划下达后,组织所属建设管理单位编制建设进度计划实施方案和措施,落实建设进度计划实施方案和措施的执行主体,并负责建设进度计划的滚动调整和实施考核。

第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参建单位根据建设进度计划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详细的网络进度计划,优化关键路径,明确和落实网络进度计划各执行主体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业主项目部已成立;

2.项目已核准;

3.初步设计已批复;

4.工程的监理、施工单位已确定;

5.建设资金已落实;

6.施工图纸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7.已领取施工许可证;

8.变电(含换流)工程“三通一平”、送电工程线路复测等工作已完成。 第十八条 电网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开工报审表》,经项目监理部审查后,由建设管理单位报送项目法人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开工统一以主体工程基础开挖为标志。

第二十条 总部基建部牵头联合发展策划部、经济法律部、特高压建设部、建设部等部门,负责与国家国土资源、交通、铁路、林业等部委建立工程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送电线路交叉跨越中的重大问题和电网建设中具有普遍性的重大地方关系问题。

第二十一条 网省公司负责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将电网规划和通道走廊纳入政府的总体规划,推动政府建立支持电网建设的相关文件,建立常态协调工作制度,争取将电网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责任和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 总部基建部负责组织召开公司季度重点工程建设协调会议,协调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网省公司负责按月度召开所属重点工程的建设协调会议和非定期的工程建设协调会,落实建设进度计划的实施。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330 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的业主项目部,应按周召开项目建设协调会议,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分析偏差原因,制定纠偏措施。

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的协调例会制度由所属网省公司负责制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建设进度计划以项目投产并完成工程结算为终点。

第五章 计划调整

第二十四条 总部发展策划部负责电网建设年度开工、投产规模计划调整的批复;总部基建部负责 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投产、开工进度计划跨年度的调整批复,负责进度月报表中所有工程,包括 330 千伏及以上、迎峰度夏、电气化铁路配套等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批

复。

第二十五条 网省公司负责除总部审批外的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调整批复(包括年度开工、投产计划内的各进度节点调整)。

第二十六条 每年x月上旬,网省公司基建部门根据计划部门提出的计划调整意见和项目核准情况,向总部基建部报送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调整计划,总部基建部依据公司调整的综合计划下达公司年度建设进度调整计划。

第六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七条 总部基建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基建管理信息化系统(包括 SGERP-基建管控模块和 BW 高级应用系统),并负责总部层基建管理信息化的管理工作。网省公司负责网省层基建管理信息化系统(包括 SGERP-基建管控模块和 BW 高级应用系统)和建设管理单位层基建管理信息化系统(SGERP-基建管控模块)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220千伏及以上项目的业主项目部,每周至少一次利用 SGERP-基建管控模块向网省公司传输规定的现场管理数据信息,按月向网省公司报送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 110(66)千伏项目的业主项目部,每月至少两次利用 SGERP-基建管控模块向网省公司传输规定的现场管理数据信息,按月向网省公司报送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网省公司负责保持总部与网省之间基建管理信息化系统畅通,随时向总部传输电网建设项目的进度和管理信息,并审核汇总电网建设项目情况,按规定格式形成进度月报表,每月x日前上报总部基建部。

第三十条 网省公司的计划和基建部门应加强协调,保证上报总部发展策划部和基建部的基建统计报表的一致性。

第三十一条 总部基建部负责建立 330千伏及以上新建电网工程的基本数据库,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初设总投资、决算总投资、外观及建设主要过程照片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网省公司基建部负责建立 330 千伏及以上扩建、改建电网工程和 220 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的基本数据库,数据库的格式另行规定。

第七章 计划考核

第三十三条 总部基建部归口按季度、年中、年度对各网省公司的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在总部信息平台公布考核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核按同业对标的指标规定和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网省公司应按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办法和《业主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规定,分季度、年中、年度对各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考核,在网省信息平台公布考核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家电网公司防汛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防汛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生技〔20xx〕399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防汛工作,促进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汛工作是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辖发供电设施和建设工程的安全度汛;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保证抗洪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的电力供应。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企业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含所属、代管)单位。

第二章防汛工作职责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所属单位实施。

(二)接受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

(三)负责制定公司有关防汛工作的规程、规定。

(四)负责组织国家电网公司的防汛工作,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区域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家电网公司及流域防汛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辖省级电力公司和所辖单位的防汛工作,对所辖单位防汛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

(二)负责所辖单位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组织制定防汛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三)负责对所辖发供电企业电力设施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负责审查直属、代管水电站年度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

(五)汛前,组织对所辖单位的防汛检查。汛期,加强水库调度和防汛协调,及时汇总所辖省级电力公司和所辖单位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损失情况。汛后,及时组织防汛工作总结。

第八条省级电力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区域电网公司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辖单位的防汛工作,对所辖单位防汛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

(二)负责所辖单位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组织制定防汛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三)负责对所属发供电企业电力设施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审查所辖水电站年度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

(五)汛前,组织对所辖单位的防汛检查。汛期,加强水库调度和防汛协调,及时汇总所辖单位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

第九条发供电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建设工程应成立有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参加的联合防汛机构。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管理制度,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防汛岗位责任制度、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和报告制度、年度防汛工作总结制度等。

(三)负责组织贯彻上级有关部门防汛工作的要求,服从有管辖权的地方防汛部门的调度指挥。

(四)做好汛前准备工作,按防汛检查大纲要求进行防汛自查和整改,编制防汛预案、年度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规定报批。

(五)组织进行抗洪抢险,修复水毁工程和受损电力设施,保证电网安全稳定,保证抗洪抢险电力供应。

(六)汛后,及时进行防汛工作总结。

第三章防汛目标和重点

第十条水电厂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发生设计标准时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水淹发电厂房。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测报系统、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及其备用电源必须保证可靠运行。加强汛期的组织和协调,优化水库调度,正确处理防汛、抗旱和发电的关系,提高水能利用率。

第十一条火电厂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循环水取水泵房、厂房及变电站的安全,做到在发生设计标准内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不发生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重点保证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设施防汛安全。在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下,保证抗洪抢险的电力供应。

第十三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防汛工作的重点是做到发生设计度汛标准洪水时,拦、蓄、导、泄洪水的建(构)筑物安全可靠,施工现场和办公区域、生活区的设备设施安全。

第四章防汛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系统防汛工作,协调解决公司系统有关防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系统防汛的日常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负责发供电单位的防汛管理工作,基建部负责在建项目的安全度汛管理工作,农电工作部负责农电设施的安全度汛管理工作,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水电厂水库的洪水调度管理工作。

各级电力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汛机构,成立以行政第一责任人为组长

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办公室和抗洪抢险队,认真落实防汛责任,确保防汛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认真组织进行防汛检查。

(一)检查时间:华东、华中在每年x月底以前完成检查:华北、西北、东北地区在每年x月底前完成检查:

(二)检查内容:按照公司供电企业、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企业和在建工程防汛工作检查大纲的规定进行;

(三)检查程序:汛前一至两个月内,由发供电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将自查结果及存在问题呈报上级主管公司。在上述规定检查时间内由主管公司组织复查,并确定存在问题的处理方案,将检查结果及时上寺艮国家电网公司,并抄报区域电网公司,抄送被检查有,关发供电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根据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六条加强汛期值班,保证信息畅通,各单位防汛值班由领导带班,有关人员轮流值班。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保证通讯畅通,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汛前(每年x月x日前)各单位应将防汛组织机构、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地址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加强汛期信息管理。公司总部各部门按照防汛职能分工,及时了解和掌握分管范围内的水情、汛情、工情和灾情等;各网、省公司及时掌握有关大江大河洪水信息及其所属、代管发供电企业、在建工程的防汛工作情况;各发供电企业、在建项目法人应随时掌握所辖

范围的汛情、水电站水库水情、大坝安全状况及泄洪情况、受灾范围、电力设施损坏情况、抗洪抢险及进度等内容,每周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上报上级主管公司。

第十八条汛后,各单位应及时进行防汛总结,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为保证防汛工作的开展,各发供电企业和其主管单位要落实防汛经费,准备必要的防汛专用物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主管公司对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正职领导和各级防汛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凡在设计标准(或经上级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国家重大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对事故责任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分析确认事故责任涉及勘测、设计、施工、安装和监理的,亦应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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