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提交材料样本
一、住所证明说明(样本)
我公司现经营地址为 ,与登记注册住所相同,且不存在法律文书无法送达问题(门牌号为大地址的情况),不存在产权上的瑕疵和争议。
特此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
日期:
二、经营范围说明(样本)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我公司现生产经营活动完全按照登记注册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许可经营项目的相关许可证件齐全,且均在有效期限内,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超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的违法现象,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单位承担。
公司加盖公章
日期:
三、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首席代表现任职说明(样本)
1、法定代表人、董事任职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方委派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我公司董事;其中________为公司董事长,_______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仍在任期中。
特此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
日期:
2、监事任职说明
(1)设立监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方委派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我公司的监事,其中_______为监事主席,现仍在任期中。
特此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
日期:
(2)不设立监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方委派了_______、________为我公司的监事,现仍在任期中。
特此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
日期:
四、主体资格证明说明(样本)
凡设立两年以上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20xx年x月x日以前设立),其中、外方股东在两年内未发生股权转让、股东名称变更等而提交过主体资格证明的,在20xx年度年检时,均需重新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并在证明中明确现任外方股东的董监事成员(含法人代表、执行董事)。
1、公司股东为企业的
中方投资者:
1、对法人公司的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需盖有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其20xx年度年检的印章;
2、对其他经济、事业组织的提供其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年检、审查制度的应加盖发证机关有效年检、审查印章;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1)外方为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提供由境外公证机关对该企业或经济组织继续存在的证明(不需要中国使馆的认证);
(2)提供该企业或经济组织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3)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2、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
(1)境内自然人投资者: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持证人签字。
(2)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的复印件,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3)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期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台胞证复印件,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5)华侨的,提交有效期内的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复印件,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还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四、几点要求及说明
1、因境外、省、市外传递不便,为保证年检时效,中、外方提供的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其中境外公证机关公证日期应在20xx年x月x日以后;
2、如果外方提供注明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可以免除公证;
3、如遇特殊情况外方无法提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的,应由外方股东出具承诺书,证明其依然存在,并在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履行职能,承诺书应由股东签字(盖章),年检机关应当对签字(盖章)进行档案笔核。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跨年度重复使用。
5、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股东印章或该外商投资企业印章,并说明与原件一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篇: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公告及通知范本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公告及通知范本
1、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公告范本
公司(拟分立公司)拟分立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已于年月日获得 (审批机关)初步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拟分立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继。经协商, 公司(拟分立公司)债务拟由A公司承担 ,B公司承担 (C公司承担,……)。本公司债权人可自年月日(指第一次发布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对该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公司(拟分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年月日
2、外商投资企业分立通知范本
女士/先生/公司:(指拟分立公司债权人):
公司(拟分立公司)拟分立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已于年月日获得 (审批机关)初步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拟分立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继。经协商, 公司(拟分立公司)拟由A公司承担 ,B公司承担 (C公司承担,……)。
您/贵公司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本公司对该债务继承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您/贵公司未在该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公司(拟分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