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4.30

关于加强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通知

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以来,对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生产和经营水平,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但在中心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少数村民借土地流转之名,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扰乱了城市建设秩序,给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建设带来了严重影响,必须尽快纠正和制止,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流转必须确保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加快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既是全市人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形成的重大共识,也是实现安康跨越发展的现实需要,关系着全市人民的共同利益。中心城市规划区是城市建设的重点区域,影响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各项工作必须自觉服从服务于这个全局,保障这个全局,不能影响和破坏这个全局,土地流转也应牢固树立统筹兼顾理念,必须在确保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下,积极有序规范地开展,实现土地流转与城市建设的良性发展。

二、土地流转实行区域控制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龙头作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已确定为建设用地预留区的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土地流转严格控制;对虽不属于建设用地预留

区,但5年内有可能进行开发建设和实施土地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土地流转有条件控制。

三、土地流转实行预审管理

严格实行土地流转预审制度。凡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流转的,流转双方应向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市国土局、规划部门要认真进行审查,对土地流转严格控制区,原则上不得批准土地流转;对有条件控制区,要明确土地流转限制条件。

申请人经市国土、规划部门预审同意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流转。

四、依法查处以土地流转名义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土地流转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预审,不得改变原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原土地的农业用途。对以土地流转名义私自买卖、转让土地或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凡未报经市国土、规划部门预审同意就私自签定土地流转合同的,所签合同无效,任何部门和镇办不得批准流转。对未经批准形成用地事实的,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立案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力度

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镇(办事处)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大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力度。镇(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土地流转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农业部门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和土地流转相关政策,严格把好土地流转关,积极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国土、规划部门要认真做

好土地流转预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在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公安、检察机关要对以土地流转名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

安康市人民政府

二○20xx年月日


第二篇: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意见

鲁农经管字〔20xx〕19号

(20xx年x月x日)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xx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坚决禁止不顾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严禁行政干预。

4.坚持管理、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建设,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及时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规范有序。

二、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形式

(一)按照“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继续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限期解决好“两田制”、机动地超标、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等问题,按

照“四到户”的标准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位,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微机化、网络化、信息化。

(二)农民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行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养专营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三)允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农户可以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承包户。

(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和“四荒”地等,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再流转。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流转收益,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现金或货物兑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收益分配提倡保底分红。

三、鼓励支持各类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专营企业或其他工商企业以“公司+基地+农户”或订单农业的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各种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按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鼓励各类人才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专业种养大户或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带头创办规模化农场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各界人士利用技术、资金、项目等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合作生产;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经营;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等形式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绩显著的,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

开发以及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享受国家惠农政策。

(四)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连片土地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转手续规范,有条件的市县可对土地流出户给予适当补助。农村金融机构可把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对经营农田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按照不超过经营土地面积的0.5%用于建设生产管理辅助性简易设施,其性质按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期满后自行复垦。畜牧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

四、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 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全部转让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定,在参加就业培训、接受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户同等待遇。

(二)严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等名义进行违法集资,侵害农民利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以个人名义承租承包土地受让人在履约期内死亡的,可以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经营受让土地,直至合同期满。继承人放弃经营的,土地应当归还原承包方。但死者个人在经营期间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原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在不超过原流转合同约定期限内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四)国家各项惠农补贴依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协商,协商结果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备案,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文本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县级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六)做好流转土地的质量监测,防止受让方采取掠夺式经营,以保护耕地质量,维护原承包农户的利益。

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制定并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同时要利

用各种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规政策,注重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发挥好示范作用,顺势而发,有序推进。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各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要依托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政府为民全程代理服务的内容,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登记、流转委托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纠纷调处、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到20xx年前,各市、县(区)要全面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形成比较完整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体系。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大厅,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体系。明年上半年全省各乡(镇、街道办)都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同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设立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村居要明确一位熟悉农村土地法规政策和办事公道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五)妥善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对辖区已经流转的土地,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标的及价格显失公平的,要通过说服教育和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对双方协商无果的,乡(镇、街道办)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支持变更或解除。

(六)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合力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土、财政、金融、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促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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