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时间:2024.3.27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5@p、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

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添置、更新改造、维修、验收、保管、移

交、调拨、抵押、出售、报废处理、盘点等事项,均依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较高的实物资

产(必要时可以单项购价在20xx元以上来确定),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及机械装置、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用具、器具、办公设备等其他设备。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下,不具运营性且单位价值较低的、或非附属设备的实物资产,应列作低值易耗品或计入费用(必要时可以单项购价20xx元以下来确定)。财务部依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任价值管理部门,生产部任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管理

编号及分类目录由财务部统一制定,责成生产部按类别、项目进行管理,其管理细则由生产部负责制订,并报财务部。

对于固定资产较多,如综合部,要单独设立固定资产备查簿,并与财务部登记台账定期核对,并接受财务部的管理。

电子设备由企划部具体管理,也要单独设立备查簿,并定期与财务部台账核对,并接受财务部的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除设置总账科目外,还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及登记卡,详

细记载各项固定资产价值及使用变动状况,各部门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及台账。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编号目录由财务部印发各使用部门,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财

务部编号后填入《资产验收单》内,并将编号印记于该项固定资产上。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由需用部门填写申购表(即《物料采购申请单》),先送

生产部核实,无法内部调配时,再按资本性支出审批权限规定呈批后交供应部实施或生产部组织工程施工。

第八条 请购单上应详细填列资产的中文(或英文)名称、规格型号、性能、预

估单价、数量、金额、用途等资料,以作审批、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各部门除依年度编列资本性支出预算的采购项目外,因特殊需要的添置,

应说明其添置的原因及效益。

第十条 请购的固定资产到使用目的地后,由生产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填具

一式两联(或三联)《资产验收单》,送财务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等,第一联留存生产部存查并记入固定资产登记簿、台账等。第二联交财务部作为付款凭证存查。第三联根据需要由使用部门备案。新增固定资产的重要技术文件(原件)送生产部归档保存。未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财务不得入账。

第十一条 生产部应妥善保管验收单及登记簿,及时记载固定资产的增减及调拨、

移交、修理等变动情况并定期与财务部核对资料,保持资料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未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任何固定资产不得外借。经批准外借的

固定资产必须在固定资产登记簿上注明借入单位情况资料。

第十三条 综合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转移,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生产部

填具一式三联《资产调拨单》,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单经调入部门签认后,第一联留生产部存查并登记台账,第二联交财务部门办理登记手

续及存查,第三联根据管理责任由调入部门登记台账及存查。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租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核准后才能办理。租出单项

固定资产的价值占该类固定资产总值超过50%的,应报经董事会核准。出租固定资产应签订租赁合同,租约应标明租赁物体名称、规格型号、附属设备明细清单,修理维护费及税费负担、租金及结算方式,运费负担、租赁期限、保持原状的责任等内容。租约应依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租约条款应经律师审议后签订生效,副本交财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在编制年度经营计划时,应编报固定资产技术更新

改造工程及大修理工程计划预算。发生的技术更新改造工程及大修理工程支出按照资本性支出付款权限审批支付。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工程使资产增加效能在两年以上的,应视新增

固定资产手续办理。增加效能在两年以下的,列入当期费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交与外部送修时,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一式两联《资产送修

报告单》,车辆维修单独填写《车辆委托维修申报表》,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办理送修手续,送修单一式两联,一联交财务部门报销用,一联由生产部存查及修复返回时核对,并据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和登记簿,计入资产档案。

第十八条 凡房屋建筑物的修缮、机器设备、装置等固定资产的局部检查、更换

个别零部件、排除故障或清洗设备等均属于固定资产的日常中小修理。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工作由使用部门在年度预算内按季分月制订的维修计划及费用预算,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后,由生产部或委托使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及检查验收工作。凡是机器设备进行技术性能改进、改变使用功能或对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除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房屋建筑物进行翻新和改造等均属于技术更新改造工程或大修理工程。技改工程和大修工程由使用部门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组织实施,项

目计划内包括:项目进行方式(自改、自修或出包)、计划进度、技术组织准备、费用预算、预计效益、效用分析比较等。工程进行修理期间,使用部门应做好记录,完工后,由主管领导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建筑物、汽车等固定资产取得产权证,由企划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

过户、变更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事务处理程序由企划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符合经济原则的固定资产,废弃不用的固定

资产,无利用价值又不能调拨出去的固定资产,闲置的固定资产,应由生产部填具一式四联《资产清理报批单》,注明减损原因及拟具处理意见后,送财务部签核,经逐级批准后,第一联生产部存查并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及卡片,第二及三联依核准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后,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财务部据以处理账务,第三联根据需要由资产使用部门备案。若有残值材料需交库的,则第四联交仓库部门登记残料入库,待残料出售处理后,转报财务部登记固定资产处理损益。出售的固定资产价值收入及清理费用支付按有关规定向财务部办理有关款项收付款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进行一次实物盘点。盘点的

组织工作、盘点办法、程序按照财产盘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实物的具体数量分别填列《资产盈亏处理

申报表》,详细说明盘盈盘亏原因,由盘点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使

用部门和企划部签字认可,并送交财务部门进行价值确认后经主管

副总和财务总监,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再交财务部门进行

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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