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旗宏泰城投公司“五项措施”做好
巡视期间信访维稳工作
为切实做好巡视期间信访维稳工作,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伊旗宏泰城投公司采取5项举措,努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一是突出组织领导。构建信访维稳工作新格局,因工作需要调整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要领导为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维稳工作格局。 二是注重动态排查。充分发挥本职工作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在日常动态巡查中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对涉地矛盾进行排查,全面掌握情况,变上访为下访,认真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和政策宣传工作,将信访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是加强帮扶村和共建社区的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借“四定三到、农事户办”、十个全覆盖工作等,深入镇、村、社,围绕农牧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逐一排查易产生激化矛盾隐患和可能出现隐患苗头的重点信访案件、重点信访人,建立信访台帐,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力争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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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畅通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坚持专人接听、如实登记、认真核查,及时处理信访事件,第一时间回复信访人,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五是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领域的各项政策法规,规范各项工作流程,主动及时公开政务,接受群众监督,从源头上控制信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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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信访维稳工作制度
信访维稳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切实反映群众的真实意愿,搭建好中心领导层与所属单位员工沟通的平台,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公司名称)
第二节 工作制度
第一条:信访维稳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中心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分管信访维稳工作,办公室为信访维稳工作主管部门,公司各部门为信访维稳工作分管部门。信访办公室需明确各部门负责信访维稳工作人员,信访办公室及各分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群众来信来访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有关业务部门答复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条:受理的信访范围主要有:
(1)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2)检举、揭发各级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
(3)申诉、检举侵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
(4)其它信访事项。
以上条款中的第(1)项、第(4)项信访事项涉及国家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群众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坚持“逐级处理的原则”,在本单位正在受理期间不得越级上访。对群众来信来访反应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妥善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在30日内给予答复。应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要向来访人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在60日内给予答复。对特殊情况、处理有困难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报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应给予帮助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力求问题迅速有效得到解决。
第六条:责任归属单位信访办公室立案受理的信访问题处理结束后,应将处理意见书抄报上级单位备案,并与信访人签订《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存档备查。《处理意见书》应交信访人一份,信访人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据此向上级单位或部门反应。
第七条:上级单位单位对携《处理意见书》来访要求复查的问题,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护;原处理决定不妥的,应责成原处理单位的重新复查处理;如确认为群众反应的重要问题或重要情况,可以直接调查,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对不持有《处理意见书》越级上访者,上级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原处理单位对于要求复查的信访案件,应在30日内复查完毕。如不能按期复查处理,应主动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60日处理。复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复查结果,并与上访人签订《复查处理意见书》,存档备查。
第九条:上访人对上级单位确定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
可依法向地方政府机关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员工群众多人反应共同意见、建议或要求的,一般应采取用书信、电话等形式;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信访办公室应当推选代表进行走访,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如确需向上级单位反应意见的,应先征得信访办公室的同意,上级单位受理后,信访人应立即返回。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重视并坚持做好群众集体上访控制工作。要加强对员工群众信访问题的信息反馈,发现集体上访苗头,要全力做好思想疏导和控制工作、把上访群众稳定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现群众集体越级上访苗头,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进行劝阻,劝阻无效时,要及时到上级单位将上访人员接回。对因推诿扯皮,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屡次集体越级上访的部门,要从严追究上访部门及部门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员工群众来信来访活动中,应遵守《信访维稳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按照程序如实反应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影响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
第十三条:信访办公室人员在信访维稳工作中应按照《信访维稳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推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坚持文明接待,努力缓解矛盾,把各类信访问题解决在本单位,处理在萌芽状态,为正常的生产和服务创造稳定和谐的良好环境。
第三节 附 则
第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名称)
第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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