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方辩友的种种说辞其实就相当于告诉我们,因为雷锋是道德的楷模,所以道德楷模就必须像雷锋那样为人民奉献他们的一切。诚然, “一切为人民服务”的张思德、“乐于助人、无私奉献”的雷锋都是道德的化身,可身处糜烂腐败的社会中选择“独善其身”的刘禹锡、不愿与世俗同流合污的陶渊明就不是道德的楷模吗? 同时,对方辩友架起了一个空中楼阁,他们忽略了现实社会中道德楷模的实际性与一般性。“圣人道德”是严重脱离社会发展现阶段实际的,也是有违人的本性的。“英雄道德”尽管很感人,也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但它毕竟在实践上难以转化为一般人的道德行为。对方辩友刻意抬高道德楷模的标准,实际上是对明星成为道德楷模的可能性产生了怀疑,对明星道德的不信任。但是我们应该相信明星,相信他们的号召力,足以引领良好的社会风范。同时,明星作为社会影响青少年的主力军,他们的一言一行更是有着巨大的模范效应,明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时时刻刻关注他们的青少年负责。由此可见,成为大众道德的楷模是明星应尽的义务。
其次,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作为明星,只需要在自己从事的领域做到“会当临绝顶”,而不必成为道德方面的楷模。然而真的是这样吗?古语有云:心不正则身不修。如果从内心没有对道德的崇尚与在行为上对道德准则的恪守,那么这个人本身是有人格缺陷的,又怎能在其他领域取得卓越成就呢?所以,道德之于一个人就像高楼大厦的基石,基石有问题,自然难以有所建树。我方认为,作为一个明星,必须要有作为公众人物的自觉意识,在道德上更加坚持准则,才能实现其自身的价值,才能被社会大众肯定。所以,于明星自己而言,成为道德的楷模是对其自身价值的一种巩固与提升。那么,成为大众道德的楷模,对明星又有什么损失呢?
自始至终,对方辩友总是认为,因为道德楷模的要求太高了,明星们不可能达到,所以他们没有义务达到。但能力和义务可以就此等价吗?我们知道,仅仅依靠我们个人的力量,无法使祖国富强、民族昌盛,但是我们没有这个能力,就意味着我们也没有这种义务吗?明星在社会中名利双收,享受了大众的拥戴,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他们有义务为社会做出回馈,结合他们具有巨大的影响力这一特点,恪守道德准则就可以成为大众道的楷模,这样显然是最好的、对于明星来说也是最容易的一种回报。即使是有些明星,因为个人素质的欠缺,没有发挥榜样作用,但是成为道德的楷模仍然是社会对他们的道德要求,大众对他们的道德呼唤,也是他们应尽的社会义务。
综上所述,明星有义务成为大众道德的楷模
公众人物应该自觉管理好名气资本。明星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不同于一般人的最重要特点莫过于,他或她拥有社会知名度这种重要资本,我们可称之为“名气资本”。这种东西在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效应是巨大的。现实中常常可以看到,一个公众人物的言行对社会风尚所产生的影响要比成百上千个普通人的作用大得多。不言而喻,公众人物的道德修养及自律水平的高低,或者说,明星对其名气资本的管理与运用的合理程度,将会极大地影响社会风气,尤其是青年人的心理与行为的塑造。所以,明星应提高社会意识,加强道德修养,管理好自己的名气资本,而不要滥用社会所给予你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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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是指占有某种社会公共资源,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楷模,是指在道德层面值得学习的人。在价值日益多元的今天,人们对于道德的判断愈趋理性, “高大全”的道德形象越来越难以获得人们相信和认可,渐渐失去了楷模的意义和作用。不违背基本的道德准则,在道德的某个或某些方面值得普遍学习,自然会成为人们心中的道德楷模。
判断公众人物是否应该成为社会道德楷模,需从社会进步,个人发展,以及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三方面进行考量。从社会层面看。首先,公众人物通常占有如公共权力、舆论关注、社会信任等公共资源,相对于普通人来说,他们的道德意识更容易被付诸实践,并且能够产生巨大的直接社会效益。
其次,公众人物成为道德楷模,能够将抽象的道德具体化,更容易被公众接受和实践,为他们在道德上提供可以学习的榜样,从而间接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
从个人层面看。公众人物成为社会道德楷模有利于其自身发展。一方面,道德水平的提高,能够促进公众人物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增强他们在各自的领域的竞争力。同时,由于社会对于高尚道德的一贯追求,公众人物成为道德楷模更能满足公众的心理期待,有利于提高其社会认可程度。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来看。公众人物对公共资源的占有是社会赋予公众人物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公众人物有义务合理运用所占有的公共资源为社会道德做出贡献。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火车头,有责任带领社会道德列车加速前进。
今天,我们说公众人物应该成为道德楷模,不是苛责每个公众人物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道德标准,而是在于使公众人物在这样一种价值指引下更加关注道德水平的提高,成为社会道德前进的推动力。反之,公众人物失去了应该成为道德楷模的价值指引,便失去了对其自身在道德上更严格的要求,孙子曰,求乎上,得乎中;求乎中,得乎下;求乎下则必败。这时,公众人物的影响力非但不能对社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而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导致公众道德观念的普遍缺失。公众人物成为道德楷模,不仅是社会对他们的期待,更应该成为公众人物对其自身的道德要求。当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成为每个公众人物永恒的追求,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份由道德带来的感动将会泽润整个世界。公众人物既然已经走在社会的前沿、上天入地,出现在每一次的谈天说地之中,纵然无法每天都惊天动地,但只要修善自身、成为道德楷模,不就也谢天谢地了吗?曾经以为道德楷模的道德决不能层次不齐、东倒西歪,可我东张西望,却发现想象中的全面高尚一直东躲西藏,直到后来东奔西走,才明白道德楷模也是各有建树、东成西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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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以礼服人
"以礼服人”存在于孔子的理想社会中,意即用“礼”(古代的各种伦理制度,很复杂)来教化人。
“以理服人”。做人要懂道理,更要讲道理,因为道理使人明智,在是非面前总是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使言行有了合理的尺度和准则。道理使人善良,对人会多一份宽容之心、仁爱之心。大千世界,现实之中,有理说理,切不可无理搅三分,更不能无理还要恐吓、威胁、动粗,闹不好个人的言行和举动越过法律的准绳,可要吃官司的,到那时,只能是自己种的苦果自己吃,后悔都来不及。为人处世须讲理,做人要讲道德修养,要懂理、尊理、讲理
在中国这个
“礼仪之邦”,如果能够以“礼”待之,许多矛盾就不会激化。所以,在这个意义
上,我们有理由相信成都城管以“礼”服人的举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一定会收
到化解与执法对象情绪上对立的效果,对于和谐管理城市,乃至构建和谐社会都有
一定的意义。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以礼服人的规定其实并没有真正解决城管执法的困境
。对执法者来说,敬礼是为了在缓和气氛中完成执法任务;对被执法者来说,接受
敬礼还是要面临处罚。而此前的舆情民意诟病城管执法,除了不满其执法方式和态
度外更重要的是对城管执法行为本身地位和执法依据的合法性质疑。说白了,就是
“你凭什么管我?”
应该说,城管的出现从主体上说,《行政处罚法》及政府的授权给了一张“准
生证”。现实上看,分工的细化无法适应城市管理的综合和复杂。城管执法集中了
其他部门的处罚权,将其他部门不管的事儿,管不好的事儿管起来,这是合乎现实
复杂性需要的。但是,城管的具体职责并不是很清晰的,所谓14个集中行使处罚权
的方面,实际上跟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是有重合之处的。
而且,城管常常是“借法执法”——依据以前分散于各个部门的规章行使执法
权。可在依法行政中的“法”是有特定含义的,仅仅指的是国家的宪法、法律、法
规,一定程度上能够扩大到规章,但对于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被看做是“
法”,只有在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时候规章才可附带“法”的功能,而不能单独作
为城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使用。也正因此,这些规章的具体条文的法理性和统
一性不够完善,有些甚至和现行法律相悖。这样,城管执法就无法回避依据不一致
,法理不足的困境。这样的困境才是城管执法的难处所在,也是许多人不服城管的
原因所在。
“借法执法”以及“规章代法”成为城管执法困境关键。因此,城管执法即使 能够做到以礼服人,还是没取得走出困境的钥匙。认真梳理现行执法依据,从法理
上解决以人为本,和谐管理城市的合法性,让城管执法真正能够以理服人才是要旨
所在。
在法制的社会里,以礼服人是一种态度,以理服人才是一种方法。
以理服人”是以客观事实来说服、打动别人的意思,这实际是成年人的交往方式;具有法制特征;
“以礼服人”则是以人情关系来设法说服或打动别人,这实际属于儿童性质的交往方式;具有人治特征;
“礼”往往之能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相处问题,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何,与客观事实是怎样的,两者之间实际没有任何逻辑关系;